食盐项目建设工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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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食盐项目建设工程手册 食盐项目 建设工程手册 x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3 二、 产业环境分析 4 三、 基本原则 6 四、 必要性分析 7 五、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7 六、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2 七、 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 27 八、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31 九、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40 十、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47 十一、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55 十二、 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 62 十三、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65 十四、 工程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79 十五、 工程监理组织 83 十六、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89 十七、 意外伤害保险 91 十八、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92 十九、 工程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 95 二十、 工程风险分类 113 二十一、 进度计划 117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117 二十二、 投资方案分析 118 建设投资估算表 120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121 流动资金估算表 122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123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125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 (二)核心人员介绍 1、蔡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邱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3、沈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4、韩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5、潘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二、 产业环境分析 从国际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能源格局变化有利于缓解供给约束。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体系加快重构。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增长乏力,主要经济体走势分化。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变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从国内看,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变,发展前景依然广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四化同步发展,发展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特征愈加明显。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释放制度新红利,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全面启动,新经济不断涌现。更加重视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社会治理格局发生积极变化。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传统增长动力减弱,结构矛盾比较突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面临不少困难挑战。 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战略、“中国制造2025”等深入推进,为产业结构调整、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提供了强劲新动力。新型城市化深入推进,为构建都市区、提升品质魅力提供了巨大新空间。同时,制约未来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依然较多:一是转型发展新动力不足,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迫切需要通过创新重构发展动力,通过参与国家开放大战略增创引领优势;二是体制机制束缚比较明显,政府和市场、社会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迫切需要加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三是资源环境制约加剧,长期积累的生态环境矛盾集中显现,资源要素节约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尚未形成;四是民生改善任务艰巨,教育、医疗、社保、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短板,人口老龄化愈发严峻。 三、 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充分调动食品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依托我省优质生态环境和丰富农产品资源,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品质为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动食品工业品质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创新引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中高端产品。以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变革为机遇,着力推进食品工业生产、管理、营销模式创新,实现食品工业和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 绿色增效,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节能低碳转型升级。培育食品工业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加强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等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绿色食品供给能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链。 品牌驱动,突出龙头企业品牌效应,提升中小企业品牌管理意识,加大品牌宣传和推介力度,深入挖掘安徽本土历史文化内涵,讲好安徽故事,打造徽派食品品牌,全面提升安徽食品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1、工程量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 1、咨询意见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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