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项目风险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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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血液制品项目风险管理手册 血液制品项目 风险管理手册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 2 二、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5 三、 政府 6 四、 巨灾证券化 7 五、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 9 六、 损失控制 11 七、 控制型风险转移 14 八、 信息管理 15 九、 风险交流 16 十、 产业环境分析 18 十一、 指导思想 18 十二、 必要性分析 19 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20 十四、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26 劳动定员一览表 26 十五、 法人治理 27 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 38 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 41 十八、 SWOT分析 42 一、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 1.销售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从制订之初到1978年,都是由民间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洪水保险协会进行销售。1978年到1983年11月,仅由其通过契约者和保险代理人进行洪水保险销售和开展业务。1981年,联邦保险局再次努力将民间保险公司纳入到NFIP之中。在此基础上,联邦保险局建立了保险代理人通过私人财产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的体制。 2.购买 根据销售办法,如果社区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购买洪水保险:第一种方法是在其所在州持准购证到信誉较好的财产保险经销处和经纪人处购买;第二种方法是从参加WYO的保险公司的经销处购买。这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同等条件的。 3.保单生效期 通常在保险单购买后,要有30天的等待期,保单才开始生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如果购买的洪水保险与贷款的业务相联系,就没有等待期。在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后,贷款期内保险就生效。 (2)如果开始购买洪水保险时,正值洪水风险等级图改版的13个月内,那么只有一天的等待期。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联邦洪水保险局还发布了一个政策,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将不执行30天的等待期: (1)已经有了洪水保险单,但因为要进行贷款或是增加或继续原来的贷款而需要增加保额,增加的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就在贷款期内保持有效。 (2)由于地图改版的原因而要求增加保额,该增加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的第一天的中午12点就生效。 (3)由于贷款者决定某一个未做洪水保险的贷款需要强制洪水保险,该保险单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即刻生效。 (4)为原有的保单续保,在重定票据收到后即行生效。 4.索赔 任何洪水损失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必须立刻向保险公司或机构报告。保险公司会立即指派调停者受理此事。客户须在损失发生后60天内提供损失证明。如果是“WYOProgram”的保险公司,索赔须遵从该公司的程序,但递交损失证明60天的期限是相同的。 损失证明是客户对所要索赔的损失的评估价值,通常可从调停者那里取得印刷好的表格。 如果在保单接收前房屋及其内的财产实际上已经遭受损失,则该损失称为“进行中的损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任何保单都不为该损失提供保障。 洪水保险客户不会得到超过保单总保额的赔偿金。所以业主在购买保险单时要慎重考虑,并与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商量所需购买的总保额。 二、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是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唯一行政和财政代理人。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政府,各州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和管理权力。1950年以后,联邦政府通过法律,必要时可以向各州地方政府提供紧急事务帮助。1979年,震惊全球的“三里岛事件”发生后,卡特总统随即签发总统执行法案,组建一体化的应对灾难和危机的机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作为危机应对中事后管理的牵头机构。FEMA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设有10个区域办公室,负责协调若干州的紧急事务管理。各州也设有州紧急事务管理机构。 美国的防洪救灾主要依靠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县、市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立即组织审查,并派人到现场调查;当FEMA认为发生的灾害超出州政府的救灾能力时,会立即向总统报告。同时FEMA协调各部门做好进入灾区一切准备,在总统签字授权后,FEMA立即协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救灾工作。对于总统宣布的灾害,FEMA将负责:(1)评估灾害损失并决定救援的需求;(2)组织灾害救援,处理贷款和保险理赔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3)建立联邦与州的灾区办公室,根据联邦应急反应计划,协调其他26个在联邦应急反应计划上签约的联邦部委的抗灾减灾活动;(4)通过FEMA主办的报纸、广播和电子邮箱及时向公众通报灾情;(5)探讨减轻未来灾害的途径。 此外,FEMA的职责还包括与保险业合作开展洪水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与国家的助贫机构合作保护个人抵押,增强洪水保险效益意识以及为方便洪水保险的购买途径提供帮助。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由FEMA下属的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FIA最初是由国会授权住宅建设与城市发展部组建的,1979年FEMA成立后,FIA转归FEMA领导。除了管理工作以外,它还负责对参加了洪水保险的居民提供联邦资助的洪水保险费。目前,私营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指导出售洪水保险,FIA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并代表政府拨付保险赔偿费的补助款。 三、 政府 还有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应该依靠政府来对付巨灾风险。这种方法在现实中也很常见,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洪水、地震等许多巨灾风险的应对也主要是由政府来完成的。 首先,应对巨灾风险,常常要涉及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之间的转移。而由政府来完成这个工作,往往是成本最低的。 其次,单纯依靠市场中的商业保险这种形式没有办法完全解决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挑战。市场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可能就会有所作为。 在政府干预的方式选择上,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许多可喜的进展。比如,美国许多州都开始建立自己的州基金来应对巨灾风险,如夏威夷飓风救助基金、佛罗里达风灾害基金、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障等。 四、 巨灾证券化 巨灾证券化是目前保险业界转移巨灾风险最常使用的一种办法。证券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巨灾衍生产品,包括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另一种是巨灾债券。 芝加哥交易所于1992年推出巨灾期货,1994年又推出了巨灾期权。从理论上说,巨灾衍生产品并不太容易被单个市场参与者所控制,因此它的道德风险以及逆选择问题相对要小一些,同时它还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及能够更好地控制整体风险等优点。但是它推出后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在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量一直不高。究其原因,是因为巨灾衍生产品存在着一个致命缺点:巨灾衍生证券是基于整个行业的损失,而不是某个具体保险人的损失,因此它天生就具有一个基差风险。 为了克服这个问题,CBOE也推出了一些基于某些地区的巨灾衍生产品,也就是说,这些产品是以某个地区,如佛罗里达州的损失为标的物的。但实际效果仍然不佳。这类产品的基差风险并不高,它基本上可以有效地规避掉很大一部分巨灾风险,但为什么这类产品仍然在市场上表现不佳呢?可能的解释包括: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再保险的价格相对下降,这就使得再保险相对于巨灾衍生产品更有价格优势,从而使人们更倾向于去进行再保险,同时巨灾衍生产品在会计上要求使用的是法定会计准则,这也会对它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一种巨灾证券化的方式是巨灾债券。巨灾债券的收益率也是取决于巨灾是否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它的收益率往往就会很高。比如USAA的巨灾债券所承诺的收益率在1997年比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高576个点,1998年要高416个点。 相对于巨灾衍生产品而言,巨灾债券的应用要更为广泛一些。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0年,大约有40余种巨灾债券被发行。关于巨灾债券为什么会流行,许多经济学家把它归结于与其他方式相比,债券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代理成本相对也要小一些。同时,巨灾债券的应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带来了竞争的压力,可以促使再保险费的降低。 五、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 传统观点认为,对付巨灾风险最好的办法无过于进行再保险。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通过建立模型给予了严格的证明。但实际上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一般而言,一次巨灾发生以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都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负面效果就是它要支付更多的损失赔偿,但同时巨灾的发生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一旦例如洪水、地震、飓风这样的巨灾发生以后,投保的人数也会大为增加,保险公司就可以相应提高保费,并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奇怪的是,现实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非但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保险,反而往往会把这个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对它的投保也加上一系列非常严格的限制。最典型的一个例子莫过于“9.11”事件以后,许多美国保险公司不仅不趁此机会销售“恐怖袭击保险”,反而纷纷在保单中把“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不予保险。而且即便保险,也要加上非常严格的限制。 随着承保损失的增加,再保险的比例逐渐下降。而且在实际中,再保险的保费也是远远高于期望损失。通过许多保险公司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与理论的预测正好相反,现实中的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巨灾损失,往往不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其转移出去,而是把它自留下来。 由此可见,在现实世界中,再保险并没有像理论预测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它的表现还让人感到非常失望。比如,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许多再保险公司往往不是在考虑积极进入该行业,而是在考虑是否应该部分或全部退出该行业。另外一些评级机构,如Moody也纷纷调低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被称为“再保险之谜”。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资本市场的缺陷 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巨灾风险发生以后,保险公司不可能一下子就从资本市场筹措到大量的资金以进行赔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流动性很强的资产以应付突然出现的赔付,但一系列因素(如会计、税收、被收购的风险等)却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这样做。 (2)再保险公司拥有市场势力 当前的再保险市场由几家公司垄断经营(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一个市场如果被几家公司垄断,它们往往就会采取少承保、提高保费的做法,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再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再保险公司内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存在代理问题等。 由于再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市场的一些缺陷,使得采用再保险来应付巨灾风险往往并不会达到最优的结果。 六、 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频率或者减少损失程度来减少期望损失成本的各种行为。一般地,降低损失频率称为损失预防,减少损失程度称为损失减少,也有的措施同时具有损失预防和损失减少的作用。 1.损失预防 损失预防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它相当于对前文所述的风险链的前三个环节进行干扰,即 (1)改变风险因素; (2)改变风险因素所处环境; (3)改变风险因素和其所处环境的相互作用。 2.损失减少 损失减少的目的是减少损失的潜在严重程度。在汽车上安装安全气囊,就是一种损失减少措施,气囊不能阻止损失发生,但如果事故真的发生了,它能减少驾驶员可能遭受的伤害。 损失减少是一种事后措施。所谓“事后”是指,虽然很多措施是我们事先设计好的,但这些措施的作用和实施都是在损失发生之后。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损失减少非常重要,一方面,损失预防不可能万无一失,另一方面,融资型的风险管理措施只能弥补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有些结果是无法挽回的,如人的生命,而且即便是经济损失,有时我们还是更希望保留原有物品,而不是得到经济赔偿。因此,损失减少在风险管理中的位置不言而喻。 常用的损失减少措施包括: (1)抢救; (2)灾难计划和紧急事件计划。 这类计划也称为预案,即事先想象出来事故发生后的情况,然后对所有的行动进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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