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项目建筑工程规划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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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食品项目建筑工程规划 食品项目 建筑工程规划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扶优+扶强促企业培育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合同价款结算 5 五、 合同价款调整 10 六、 投资估算方法 17 七、 概预算方法 18 八、 新一代智能制造技术在建筑业的应用 24 九、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27 十、 BIM技术在规划设计阶段的应用 36 十一、 BIM技术在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 47 十二、 公司简介 50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1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2 十三、 进度计划 5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52 十四、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54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54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8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60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6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预计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80亿元,同比增长6%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上年提高27.2个百分点,在大规模减税降费情况下,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77.3亿元,增长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左右,进出口总额增长30%左右,全社会用电量、铁路货运量分别增长7%和22.1%,城镇登记失业率3.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5%左右,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5%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左右、7.5%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现行标准下剩余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确定上述预期目标,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环境和条件变化,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坚持稳字当头,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经济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二、 扶优+扶强促企业培育 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着力引育一批龙头食品企业,支持其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步伐,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资源要素,鼓励和引导经营业绩好、科技含量高、扩张要求强,逐步发展成为整体竞争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打造一批食品工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创新意识强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一批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跟进、农户参与的食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壮大龙头企业群体 持续发力推进百亿级和十亿级企业培育,引导一批在生产加工、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方面能力强的潜在龙头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和融通供应链,实现质量和规模同步提升。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鼓励企业专注特定细分领域,持续开展技术研发、工艺升级,形成一批发展基础好、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高成长性的专精特新企业。 2、促进融通发展 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支持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联合中小企业建设特色产业集群。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3、引导企业管理创新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引导食品企业管理提升,鼓励推动组织管理变革,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大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力度,增强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能力。引导企业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创造力和认同感、责任感。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合同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过程,主要包括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 (一)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期中结算过程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三部分内容。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1)预付款支付比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的总金额、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长短等具体情况。 (2)预付款的扣回。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比例,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以抵充各期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的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工程预付款。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日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如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进行工程计量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在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工程计量包括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 (1)单价合同计量。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承包双方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总价合同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作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进度款支付 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本期应结算的进度款可分为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和价款调整两大部分。 (1)已完工程结算价款。 1)单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2)总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2)价款调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二)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承包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为招标采购的,按中标价调整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按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调整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进行计算;若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索赔费用应依据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办理竣工结算时,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现场签证金额应依据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应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中。 7)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的计取标准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计入结算。 2、质量保证金预留原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日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五、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法律和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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