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的重点法律事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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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的重大法律事项(上)目录一、持续经营能力二、合规运行同业竞争业务与团队稳定资产权属明确独立性关联交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合规发行人合规一、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01同业竞争02关联交易03业务与团队稳定04股权清晰05资产权属明确0601/持续经营能力01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相关法律规定u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科创板审核问答(二)”)问题7: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u科创板审核问答(二)问题12:(创业板审核问答规定基本一致)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一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保荐机构应当综合分布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相关法律规定u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审核问答”)问题3: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充分核查论证并发表意见: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相关法律规定人员独立案例上纬新材(688585)2020.07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蔡朝阳在担任发行人总经理的同时兼任发行人控股股东上纬企业的总经理。目前上纬企业已在筹划进行注销,注销将于2019年底完成。2018年度,蔡朝阳同时在发行人及上纬投控领薪。反馈问题:发行人董监高在上纬投控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兼职情况,结合发行人人员在控股股东处兼职及领薪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反馈回复:经核查,虽然蔡朝阳在上纬投控等企业任职并在上纬投控领取董事酬劳,但该等企业大多为投资平台,无经营性业务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蔡朝阳亦未承担上述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精力均投入发行人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兼职及领薪事项未对发行人人员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蓝思科技(300433)2015.0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机构独立案例自蓝思国际成立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香港蓝思(控股股东,注册于香港)及蓝思国际的注册地址均为香港新界上水广场龙琛路39号20字楼2011室。即名义上,蓝思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存在合署办公情形。反馈问题:要求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蓝思国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蓝思是否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反馈回复:香港蓝思于2012年7月13日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手续,从蓝思国际的注册地迁出。2012年7月210,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自蓝思国际成立至出具说明之日,没有香港蓝思的人员在蓝思国际的注册地址办公,实际上不存在与香港蓝思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况。因此,虽然香港蓝思与蓝思国际曾经存在共用注册地址的情形,但香港蓝思除董事周群飞外未雇佣其他人员,其日常运营由法定秘书机构负责,其代理发行人产品销售的业务由发行人决定发行人员工负责执行,且目前其注册地址已迁出。因此,香港蓝思和蓝思国际不存在共用办公场所、合署办公的情况,上述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宸展光电(003019)2020.1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TPK集团曾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0%,后逐渐将其所持股份逐次转让,并于2017年退出,现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反馈问题:TPK集团同时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仅为TPK集团体系内的一个加工环节,鉴于TPK集团在触控组件领域的领先地位,发行人是否对TPK集团构成依赖。反馈回复要点:(1)发行人与TPK集团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序显著不同;(2)发行人客户资源系独立拥有,不受TPK集团控制;(3)触控行业的供应链特点使得发行人较多使用知名厂商的原材料;(4)发行人供应商渠道日趋多元化,对TPK集团不构成依赖。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业务独立案例海尔生物(688139)2019.10上交所科创板上市Be报告期内,海尔集团曾与发行人共有专利,并通过签署商标许可协议授权发行人无偿使用核心商标(包括“海尔”、“Haier”等)及其管理系统。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共用商标展期后,发行人是否仍然可以无偿使用该等商标,有无明确的保障措施。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资产独立案例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除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100.00%的股份外,还直接控制欧意药业、石药圣雪、佳领医药、石家庄普恩堂传统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新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江苏中诚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德丰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江苏恩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润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间接控制河北石药美威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石药凰璐医疗器械泰州有限公司、石药凰璐医疗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说明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用釆购及销售渠道、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是否独立,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新诺威(300765)2019.03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综合案例独立性01同业竞争02关联交易03业务与团队稳定04股权清晰05资产权属明确0601/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同业竞争02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4:(创业板审核问答规定基本一致)持续经营能力同业竞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第二大股东首信股份持股34.98%,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的下属企业,其主要经营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以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认证服务、安全集成和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与首信股份相同客户形成的收入分别为5,322.98万元、8,910.44万元、8,759.18万元和3,265,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18%、33.11%、28.27%和26.84%。反馈问题:发行人与首信股份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或上下游关系。持续经营能力同业竞争数字认证(300579)2016.12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案例独立性01同业竞争02关联交易03业务与团队稳定04股权清晰05资产权属明确0601/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0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8.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定(接上页)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与本项第1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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