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之三支一扶申论题库完整版及答案【网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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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之三支一扶申论题库完整版及答案【网校专用】 第一部分 单选题(50题) 1、给定资料:  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6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孕妇,在受到派出所传唤近8个小时后流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民警在口头传唤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在候问期间发生孕妇流产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医疗费损失。  执法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除了公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导致整个执法群体不断受到质疑,遇到具体事件时甚至陷入“说什么都不信,怎么干都不行”的“塔西佗陷阱”。  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反映,现在公安机关对于文明执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从执法态度到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但之所以还会出现不文明执法行为,就是因为个别警务人员缺少“高压线意识”,在执法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程序、正常方法解决困难,而是想尽快突破。尤其是遇到被管理人阻碍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在情急之下作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仅导致正常的执法行为被质疑,而且执法正当性也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始终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依法依规执法,对粗暴执法、暴力执法零容忍。”  为了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随意性的问题,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推行了“标准化执法”,设置指挥、案审、执行、服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等“六个中心”,确保执法在法治化轨道高效运行,同时将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执行权相分离,还为72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量身定制”了一套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城管的标准化执法换来了百姓的理解,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一位水果店老板说:“该咋办就咋办,城管要处罚我,就必须拿出证据,让我心服口服。”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表示:“城管要重拾百姓信任,关键就在于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且至少保存6个月,如果记录被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或者当事人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应当永久保存。《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利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同样也是对警察的保护,“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这个人人都有摄像机、麦克风的时代,执法活动时刻处于公众视野内,接受着“放大镜”的审视,这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情感,事实之中有着难解的缘由。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处理,有时候不仅难以有效解决,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因此,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增强依法履职、尊重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尤为重要。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又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又要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如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5.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深圳交出的成绩单颇为“惊艳”。2015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公布了《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深圳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法治政府评估中名列第一。深圳法治实践成为全国法治城市的典范。  近年来,深圳明确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战略,并部署“三个阶段、23项专项行动”,以分阶段、抓项目的方式,推动深圳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深圳市委出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和六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实际对中央提出的法治建设要求加以明确、落实和执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  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是核心要素。回顾深圳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力度之大不啻为一场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深圳在全国最早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目前指标体系涵盖10个大项、46个子项、212个细项。为强化考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市政府还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分值由2014年的8分,提高到2015年的区政府和市政府A类部门9分、市政府B类部门10分。  根据“给定资料2”,谈谈对不文明执法现象的认识。  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不超过300字。 【答案】:对于不文明执法现象,必须零容忍,保证依法依规执法。这是由于它不仅会损害执法正当性,而且会导致整个执法群体受到质疑。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部分执法人员缺少“高压线意识”,在执法时突破正常程序。为杜绝这种现象,必须教导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开展工作,同时要推行“标准化执法”,将执法行为进行视音频记录,提升执法效果,维护法律尊严。 2、给定资料: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走过的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和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深刻阐述了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必须牢牢把握的八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  连日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刷屏”热词。理论研究专家认为,习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着重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是什么,方向在哪里,中国将以何种方式继续前进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为迎接新的挑战指明了方向,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时代在前进,国家在前进,群众的需求也在前进,干部更需要前进,但是前进也别忘了停下来看一看这一路的风雨兼程,这一路可歌可泣的故事,这一路上凝聚的精神,只有懂得“回望”才能更清楚前进的方向,有更坚实的脚步。  此刻,我们尤其需要懂得“初心”是什么,这是坚守的原因,也是前进的动力。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是《华严经》中的名句,大意是“只有坚守本心信条,才能德行圆满”。这就是一种信念、一种初衷、一种灵魂的“根”。  不忘初心就是能洗尽铅华不忘本,不忘初心就是能够始终保持“纯真”,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最初的“真我”,不管是逆境还是顺境,不管是困难还是容易,都能够坚守梦开始的方向,不忘记、不放弃、不迷失,只为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造福百姓。  “给定资料”提到《华严经》中的名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请以这句话为标题,联系社会现实,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选角度,见解深刻;(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3)思路清晰,语言流畅;(4)总字数1000~1200字。 【答案】:例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身处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与日俱增的执政压力,习近平总书记用“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勉励全党不要忘记“为民”初心。初心,就是在起点所许下的梦想,是一生渴望抵达的目标。有些人随着岁月磋跎,被利益诱惑,最终忘记初心,使得梦想成空。唯有时刻回头,不忘初心,才能实现理想。  不忘初心,才能校准人生走向。“四镇多二心,两岛屯师,敢向东南争半壁;诸王无寸土,一隅抗志,方知海外有孤忠。”明朝末年,外敌入侵,郑成功面对重重压力,不忘报国初心,纵然困守金厦,却积极进取,北伐南京,收复台湾。虽然“出师未捷身先死”,但却赢得世人尊重。反观他的老师钱谦益,在弘光元年南京城破之时,却忘记报国之志,剃发易服,北上为官,至今依然为人所不齿。这师徒二人截然不同的人生评价提醒我们:只有坚持初心,不受外界干扰,才能确保人生走向准确。  不忘初心,才能引领企业发展。中国企业如今正步入转型升级的发展时期,若是忘记初心,难免品尝失败的苦果。英雄钢笔厂创立多年,在20世纪发展迅猛,曾一度与派克等知名品牌比肩。然而,在转型中却忘记初心,不仅没能在钢笔制造领域开拓进取,锐意研发,反而投资煤气厂、钢琴厂。而“老对手”派克钢笔将初心“制造更好的笔”奉为圭臬,不断推陈出新,最终占据市场重要地位。对比可见,初心是企业发展的灯塔,指引着企业转型升级的航向,唯有坚守初心,才能茁壮成长。  不忘初心,才能做好社会服务。初心是前进的方向,是人内心深处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革命走向成功,“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便是其制胜法宝。如今身处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攻坚期,更需要保持初心,才能拒绝诱惑,更好地为民服务。近来,我国政府“打虎”战果累累,但细细研究一个个贪腐者的心路历程,却可以发现他们在年轻时,也曾体察民情、感受民苦、释解民忧,只是随时间推移逐渐放松要求,抛弃了为国为民的初心,最终走向了不归路。因此,领导干部要时常回顾自身,坚定最初的梦想坚持,满足群众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初心”讲话振聋发聩,他不仅点醒了我国政府当前公共服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病,更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找准方向。我们需要坚守内心最初的梦想,时时回顾,避免外界侵扰,才能最终实现理想,获得成功。 3、给定资料:  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突破了计划经济年代的那种“官管民,民服官”的行政模式,要求“官”必须依法“管民”,而“民”(泛指自然人/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服官”,甚至可以依法起诉(俗称“民告官”)。政府部门官员的情绪则远逊于“民”,或埋怨,或尴尬,或困惑,或漠视,甚或觉得一旦“民告官”,便是“官”的“耻辱”。几年后,态势有了明显的变化。诸多的行政诉讼案,民,不亢不卑;官,不惊不乍。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一方,即政府部门的首长或不愿、不敢出庭应诉,或出庭应诉却不“应声”,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或指派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到庭应付一下了事。  时下行政部门延聘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常有的事,即使官司临头,临时寻找一位律师代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律师的代言并不能全然代表行政首长的职能。就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现场应变、辩论能力而言,律师自然比行政首长厉害,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本案件的症结所在以及应诉时将作何种“让步”、将有何种结局、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唯有行政首长心知肚明,律师是无法越俎代庖的。行政首长在庭上所摆出的事实、所陈述的道理、所表示的态度,都不仅仅是一个言语的“分寸感”、法律的“适应度”所能替代和包括的。正因如此,行政首长应诉就显得极为重要。  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绝对平等的。“民告官”并不存在民众轻视甚或污蔑政府的意味,它是起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告政府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堪为民意、民声的极致,政府强化行政应诉,是一种对民意、民声的尊重。至于“民告官”是否有利、是否合法,则由法院来定夺裁决。  人们常说:政府权力是“国之公器”。这是因为它是抽象的国家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最具体、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触角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直接护卫着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较易地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而使得公民权益受到损夺,政府自己说了不算,得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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