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举报
资源描述
医院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一、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死亡病例(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通过网络直报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预防保健科,同时将病人有关的死亡信息上报医务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网络直报《死亡病例报告卡》由诊治医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需加盖填写医师所在科室的公章。 三、诊治医生在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工作。 四、诊治医师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当与患者出院情况即“死亡”相一致,凡病情危重、家属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的病例,概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儿科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的患儿,必须持有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诊治医生和科主任签字。 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管理,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粘贴于临时医嘱背面;第二联为死亡个案信息联,上报预防保健科,由预防保健科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相应部门保存。 七、诊治医生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3日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病案室做好原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八、医务处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病例的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凡发现有不按要求执行本制度者,扣除责任人当月绩效,由此引发纠纷者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