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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根据**院(2002)院字第38号《关于实行待岗、停岗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现阶段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责任制,维护正常的医、教、研工作秩序,现对待岗、停岗做如下规定:
一、待岗、停岗人员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人员。
1.医院机构、科室撤并、编制缩减或其他原因(如调整充实技术人员)造成的富余人员,不服从分流安排者。
2.未被聘任、被解聘或不应聘者。
3.停职检查或停岗人员经学习,认识有了提高,医院同意其复岗或重新上岗,但无科室接受者。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5.其他无法安排岗位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停岗人员。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滋生是非,影响或干扰医院或科室正常工作。
2.由于其不当行为给医院、科室、他人造成损失或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经科室批评教育无效,被责令停职检查的。
3.出现医疗质量问题的(详见医疗质量控制方案)。
二、待岗、停岗人员的确定程序
1.有所在科室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科室盖章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查。
2.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院长审查备案。
3.对某些科室实行优化组合时,未被聘任的人员为自然待岗,不需经以上程序审批。
三、待岗、停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停岗人员在待岗、停岗期间由人力资源处管理。待岗、停岗明确后,当事人应于当日到人力资源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逾期30天不报到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2.待岗、停岗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处的要求,每日按医院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学习、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勤。每日按要求记录日志,每周对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必要的考试。待岗、停岗期满考试合格后,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待岗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科室(各科室增人应首先从待岗人员中考虑),科室接收时要逐级报批。
3.待岗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医院安排,其安排顺序为:①在原科内安排(含顶替临时工岗位);②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③医院安排临时工作(含顶替临时工岗位)。
4.待岗、停岗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辞职等手续。
5.专业技术人员待岗、停岗期间可申请自费进修,经医院批准后签订自费进修及善后安排的协议。
6.待岗、停岗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时间且又找不到接收科室,又不能办理调出手续者,按辞退处理,辞退按有关规定发给辞退费和失业保险金。
四、待岗、停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明确待岗后,两周内复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待岗人员从第三周开始到一个月内未复岗或未重新上岗者发放原岗位工资的70%;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原岗位工资的50%。
3.停岗人员从停岗之日起发放原岗位工资的50%。
4.待岗、停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市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院按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为照顾职工利益,医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五、相关事宜:
被辞退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诉。30日内即不向医院、地方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且又不办理调出、辞职手续者,医院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将其档案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给辞退费,失业保险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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