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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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一、病理性医疗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二、病理标本自收到后,用固定液进行适当的固定; 三、病理标本取材后,及时收集废弃标本,将医疗废物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病理废弃标本保留四周(特殊情况例外); 四、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 五、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六、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七、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及交接人员、处理方式; 八、需要销毁的病理性废物由医院指定的回收人员定期到病理科收取,经病理科工作人员与回收人员双方交接验收并签字后,由回收人员送到医院医疗垃圾回收站,按国家规定统一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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