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产品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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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鸡产品项目工程组织与管理 鸡产品项目 工程组织与管理 目录 一、 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2 二、 实施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4 三、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7 四、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2 五、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14 六、 勘察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15 七、 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8 八、 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20 九、 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21 十、 货物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37 十一、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38 十二、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39 十三、 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 40 十四、 国内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特别规定 46 十五、 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51 十六、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55 十七、 项目基本情况 61 十八、 产业环境分析 63 十九、 肉禽行业与上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 64 二十、 必要性分析 64 二十一、 经济收益分析 64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65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6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68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70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73 二十二、 项目投资分析 74 建设投资估算表 7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76 流动资金估算表 78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79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80 一、 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质量保修制度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工程保修期,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的质量保修制度,一般规定保修期在5年以上。另一种称为缺陷责任期,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其保修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发包方应把工程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商。从保修期限来看,工程保修期涵盖了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期管理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签订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确定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与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咨询单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保修工作计划,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工作计划应包括:主管保修的部门;执行保修工作的责任者;保修与回访时间;保修工作内容。 二、 实施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施工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流程: 1.施工质量目标分解; 2.施工技术交底与工序控制; 3.施工质量偏差控制; 4.产品或服务的验证、评价和防护 按照这个流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质量策划。在质量策划中确定质量目标以及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和资源,编制质量计划。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进度计划、施工措施、平面图布置等。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编制了专门的质量计划,其中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实施PDCA循环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四)加强五要素过程管理。通过对人员、机具、材料、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过程管理,实现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目标。根据项目管理策划要求实施检验和监测,并按照规定配备检验和监测设备。对项目质量计划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工程咨询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监测。质量控制点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2.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 4.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5.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7.紧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8.隐蔽工程验收。 (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于各工序的产出品和重要的部位,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咨询工程师提交“质量验收通知单”,经咨询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纠正偏差。跟踪收集实际数据并进行整理,将项目的实际数据与质量标准和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置,必要时对处置效果和影响进行复查。对检验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规定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采用返修、加固、返工、让步接受和报废措施,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当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时,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咨询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跟踪检查。交工后在质量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咨询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补或返工。对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咨询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八)总结改进。总结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提出持续改进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报告,明确质量状况、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满意程度、产品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工程咨询单位的质量改进措施。 三、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主体多、影响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国务院于2000年1月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人,是工程项目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进行验收,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保证工程项目质量,首先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由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作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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