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智能系统产品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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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车载智能系统产品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方案 车载智能系统产品公司 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方案 目录 一、 项目简介 2 二、 投资者利益 6 三、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8 四、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 10 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12 六、 公司概况 16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1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17 七、 法人治理 17 八、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27 劳动定员一览表 28 九、 项目风险分析 29 十、 项目风险对策 32 十一、 SWOT分析 34 一、 项目简介 (一)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xxx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8.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三)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00㎡(折合约18.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23700.87㎡。其中:主体工程15827.04㎡,仓储工程4927.6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572.40㎡,公共工程373.75㎡。 (四)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五)项目提出的理由 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 智能交通行业是根据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所需的设备、服务、技术而衍生出来的行业。智能交通系统(即ITS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是将先进的电子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及计算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交通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通过借助多种科技手段和设备,将各方核心交通元素联通,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以及各交通要素的彼此协调、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形成人、车和交通的一个高效协同环境,建立安全、高效、便捷和低碳的交通体系。 智能交通系统为解决当前各类交通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从概念、理论和试验阶段发展到大规模的实施阶段,与传统交通运输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信息化程度高、整体全局性高、系统开放性强、实时动态化等优点。智能交通的发展跟物联网的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交通系统越来越完善。 智能交通系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系统,与一般技术系统相比,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整体性要求更加严格。 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涉及众多行业领域,是社会广泛参与的复杂大型系统工程,从而造成复杂的行业间协调问题。 智能交通系统综合了交通工程、信息工程、控制工程、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众多科学领域的成果,需要众多领域的技术人员共同协作。企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共同参与,恰当的角色定位和任务分担是系统有效展开的重要前提条件。 (六)建设投资估算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7411.7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983.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73%;建设期利息83.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3%;流动资金1344.5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14%。 2、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5983.41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5004.6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88.98万元,预备费189.79万元。 (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133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11073.79万元,纳税总额1095.98万元,净利润1625.11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5.84%,财务净现值1209.13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24年。 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12000.00 约18.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23700.87 容积率1.98 1.2 基底面积 ㎡ 6960.00 建筑系数58.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12.78 2 总投资 万元 7411.71 2.1 建设投资 万元 5983.41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5004.64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788.98 2.1.3 预备费 万元 189.79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83.76 2.3 流动资金 万元 1344.54 3 资金筹措 万元 7411.71 3.1 自筹资金 万元 3992.95 3.2 银行贷款 万元 3418.76 4 营业收入 万元 133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11073.79 "" 6 利润总额 万元 2166.82 "" 7 净利润 万元 1625.11 "" 8 所得税 万元 541.71 "" 9 增值税 万元 494.88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59.39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1095.98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3943.32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5231.71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6.24 含建设期12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5.84%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209.13 所得税后 二、 投资者利益 (一)投资者利益概念 投资者利益也已就是股东的权益,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者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做出了基本界定,确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者的权益目标是通过股票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投资者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派发的股息与红利;二是通过买卖股票赚取的差价收入。 (二)投资者利益的分类 对于股权的分类有很多种,如以重要程度分,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以行使方法分,分为单独股东与少数股东权;以行使主体分,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分,又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行使目的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以资本市场为例,投资者的这类基本权益主要包括: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交易选择权,即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 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召集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 维护投资者权益,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以上这些基本权益。但在实践中,投资者(主要指中小投资者,下同)的这些基本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甚至伤害。 三、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 ①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 ②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 四、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一个理性和诚实的投资者,不可能在信息不对称而又允许滥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还能对证券市场抱有信心。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如果允许内部人员从事内幕交易,那么内幕人员就会选择比股东所要求或预期的风险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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