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照明产品项目保险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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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车载照明产品项目保险方案 车载照明产品项目 保险方案 xx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进入智能交通行业的壁垒 3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 6 五、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 8 六、 保险的定义和职能 15 七、 保险的险种 20 八、 公司简介 24 九、 投资计划方案 25 建设投资估算表 27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28 流动资金估算表 29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30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32 十、 进度计划方案 3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33 一、 产业环境分析 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17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同口径翻一番;到20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迈上新台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 ——产业支撑更加有力。“三大新兴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传统产业进一步提质增效,初步构建起支撑区域发展的产业新体系。 ——城市品质更加优良。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城市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 进入智能交通行业的壁垒 1、智能交通客户资源壁垒 客车生产厂商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高度重视并且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其在选择供应商时首先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物流配送能力等进行全方面的考察和了解,并且经过较长时间的供应商审核,才能确定该企业成为其合格供应商。 供应商一旦通过汽车制造商审核、认定,即可以成为客户的标配供应商,形成稳定的合作供应关系。供应商与整车厂具有较长时间的合作,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无论在同步开发、技术对接、客户服务、还是产品质量上都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车载电气供应商在熟悉整车厂的工艺要求和设计风格等方面也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通常只要供应商未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整车厂商对供应商有一系列的资质要求,新进入企业在没有客户积累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较长的时间进行客户关系的培养,其难以在短期内进入下游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 2、智能交通技术壁垒 随着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被不断应用于智能交通行业。一般而言,智能公交软、硬件产品需要运用复杂的传感技术、信息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PS定位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 按照十三五规划,客车生产厂商将朝着动力深度电气化、整车智能互网联化、车身结构轻量化的方向发展,不断加强整车制造与清洁能源、车联网、智能公交等技术的融合。因此企业需要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团队,不断投入对多学科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及客户的需求。同时在车载终端设备应用领域,由于车载智能终端以及其他电气产品运行在车辆复杂的环境下,对其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对信息采集及存储系统抗震动技术、电源稳定性技术、耐高低温技术、防水防尘防火等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针对性的设计、生产比较可靠产品。此外,随着行业对系统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快速增加,要求企业具备更高的系统开发和集成能力。 为了保持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较强的技术积累,需要不断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及科研资源,长期经验积累。因此,较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的要求成为新进入企业获取市场订单、快速融入行业的一道壁垒。 3、智能交通资质壁垒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客车生产厂商已与客车零部件企业形成了较为稳固的采购供应体系。为获得客车生产厂商、公交企业订单,客车零部件企业一般需要通过严格的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证,并通过客车生产厂商的配套供应商认证程序。通常情况下,客车生产厂商对零部件供应商的认证包括技术审核、质量审核、价格谈判、产品测试、产品试用、批量装车等流程,整个周期较长,增加了双方的资金、时间、人力等成本。由于替代成本较高,一旦双方建立起采购供应关系,往往较为稳定。另外,在长期紧密合作中,现有零部件供应商应客车生产厂商的要求不断更新换代零部件,建立了坚实的信任基础。因此,新进入企业必须在各个层级都具有明显的优势才具备与现有零部件企业竞争的可能。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岗位职责如下: (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 (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 (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佣金。在保险市场上,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是一种主要的形式。保险经纪人代保险客户像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险别后,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保险经纪人,即佣金。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数量取决于介绍成功的保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保险业务数量多、质量高,佣金就多:反之就少。佣金的高低往往影响保险费的升降,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凭其实力可以与经纪人就保险佣金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而保险经纪人为了同其他保险经纪人竞争往往会同意降低佣金比率。保险客户为了评估经纪人的服务质量,一般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开其年度佣金收入。 有些国家,如美国,也有由保户支付劳务报酬,或者由保险方或保险客户共同支付佣金等形式。在美国,一些中大型企业的风险经理可以通过与保险经纪人磋商来确定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经纪人的报酬。这些劳务报酬是由企业支付的,可消除佣金制度中保险经纪人所固有的对降低保险费的抵触情绪,并且还使经纪人的收入不受保险业务的周期性影响。 这样看来,佣金制度和劳务报酬各有利弊。近年来,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险经纪人趋向于以为客户争取最小成本的保险保障来吸引客户。为了避免由此造成佣金收入越来越少的趋势,保险经纪人倾向于以劳务报酬的形式获得收入。 五、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 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 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 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 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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