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管理及播报器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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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线路管理及播报器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方案 线路管理及播报器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方案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智能交通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4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 5 五、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12 六、 工程监理规划 14 七、 工程监理组织 16 八、 项目概况 21 九、 经济收益分析 24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5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8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0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3 十、 项目投资计划 34 建设投资估算表 3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6 流动资金估算表 38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39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十三五”时期,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是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任务是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到2020年,保持经济年均增速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持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保持全社会改革振兴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保持全市人民安全感幸福感不断提升,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目标是: 1.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转方式、调结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经济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左右,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7%以上,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2.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确立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社会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区域一体化发展等若干领域走在全国前列。 3.创新驱动发挥引领效应。完成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创新能力明显增强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7%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4.城市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加快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巩固、扩大商贸流通中心功能,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左右;智慧沈阳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构筑以航空运输、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的立体交通系统,基本形成服务于沈阳经济区发展、辐射东北地区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框架和现代化国家综合交通枢纽。 5.生态宜居环境不断优化。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雾霾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提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适宜人居的优美环境。 6.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和谐。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分别达到7.5%和8%以上,比2010年翻一番,实现贫困人口全面脱贫,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 智能交通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根据产品销售面向对象不同,行业销售模式分为标配销售模式和终端销售模式两种类型。 1、智能交通标配销售模式 所谓标配销售模式是指产品订单需求来自客车生产厂商,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通过商务谈判或招投标获得销售订单,并将产品直接交付给客车生产厂商,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客车生产厂商完成款项结算。 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与客车生产厂商签订销售合同后,与客车生产厂商的技术部门或根据客车生产厂商的要求,进一步与客车生产厂商的下游客户进行技术对接,并据此进行研发、设计、生产、测试、交付等工作。 2、智能交通终端销售模式 所谓终端销售模式是指产品订单需求来自客车最终用户。在终端销售模式下,有两种交付和结算方式。 方式一,公交每年会直接向汽车零配件厂商采购部分零部件,用于公交车的维修、更新、改装。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公交招投标或者商务谈判等方式直接获得公交的销售订单,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将产品直接交付给公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与公交进行款项结算。 方式二,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通过公交招投标或者商务谈判等方式,进入其合格供应商目录,获得向客车生产厂商配套供应该批产品的资格。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进入公交合格供应商目录后,需要与客车生产厂商再次进行商务谈判或招投标,从而获取与客车生产厂商的销售订单。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最终将产品交付给客车生产厂商并提供配套售后服务,与客车生产厂商及公交三方共同完成技术方案对接。此模式下,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供应商将产品销售至客车生产厂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货款结算。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日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批准。 (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监理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0)通过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奖励。 (二)监理人主要义务 1、监理工作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日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题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工程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标准。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工程监理职责 (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日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日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接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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