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精选10篇)

举报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精选10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劳动部门、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劳动部门、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2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3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