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配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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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移动智能终端配公司财务管理 移动智能终端配公司 财务管理 目录 一、 清算财产的分配 2 二、 清算财产的变现 3 三、 企业的组织形式 4 四、 企业设立的条件 6 五、 财务可行性要素的特征 8 六、 产出类财务可行性要素的估算 9 七、 财务可行性评价与项目投资决策的关系 10 八、 两种特殊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2 九、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3 十、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特点与意义 17 十一、 对外投资的含义与分类 18 十二、 对外投资的目的与意义 20 十三、 信托投资的优势与风险性 21 十四、 信托投资的含义与分类 23 十五、 项目简介 25 十六、 产业环境分析 32 十七、 移动智能终端市场变动趋势 33 十八、 必要性分析 35 十九、 投资方案分析 36 建设投资估算表 38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9 流动资金估算表 40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1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3 二十、 进度规划方案 4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4 一、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 清算财产的变现 1.清算财产的范围 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它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 (2)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 企业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应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 ①清算前无偿转移或低价转让的财产;②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在清算前提供财务担保的财产;③对未到期的债务在清算前提前清偿的财产;④清算前放弃的债权。 2.清算财产变现的原则 (1)凡是能整体变现的财产应尽量整体变现。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不得上市出售。 (3)应采用多种方式以尽可能高的售价变现财产。 (4)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实物性资产不得要求退还原物。 3.清算财产的变现。 不需要变现的财产有: (1)现金和各种存款。 (2)抵消财产。 (3)直接转给债权人的担保财产。 (4)不能变现或不需要变现的无形资产。 (5)直接以实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 三、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 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同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内下: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其他内容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自然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财务可行性要素的特征 财务可行性要素是指在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价过程中,计算一系列财务可行性评价指标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能够反映项目投入产出关系的各种主要经济因素的统称。 财务司衍性要素通常应具备重要性、可计量性、时间特征、效益性、收益性、可预测性和直接相关性等特征。 财务可行性评价的重要前提,是按照一定定量分析技术估算所有的财务可行性要素,进而才能计算出有关的财务评价指标。 在估算时必须注意的是,尽管相当多的要素与财务会计的指标在名称上完全相同,但由于可行性研究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得知这些要素与财务会计指标在计量口径和估算方法方面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千万不能生搬硬套财务会计的现成结论。 从项目投入产出的角度看,可将新建工业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要素划分为投入类和产出类两种类型。 六、 产出类财务可行性要素的估算 产出类财务可行性要素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在运营期发生的营业收入; (2)在运营期发生的补贴收入; (3)通常在项目计算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4)通常在项目计算期末回收的流动资金。 (一)营业收入的估算 营业收入应按项目在运营期内有关产品的各年预计单价(不含增值税)和额预测销售量(假定运营期每期均可以自动实现产销平衡)进行估算。营业收入也属于时期指标,为简化计算,假定营业收入发生于运营期各年的年末。 (二)补贴收入的估算 补贴收入是与运营期收益有关的政府补贴,可根据按政策退还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分期计算的定额补贴和财政补贴等予以估算。 (三)固定资产余值的估算 在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时,假定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等于运营期,则终结点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等于该主要固定资产的原值与其法定净残值率的乘积,或按事先确定的净残值确定;在运营期内,因更新改造而提前回收的固定资产净损失等于其折余价值与预计可变现净收入之差。 (四)回收流动资金的估算 当项目处于终结点时,所有垫付的流动资金都将退出周转,因此,在假定运营期内不存在因加速周转而提前回收流动资金的前提下,终结点一次回收的流动资金必然等于各年垫支的流动资金投资额的合计数。 在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价时,将在终结点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和流动资金统称为回收额。 七、 财务可行性评价与项目投资决策的关系 开展财务可行性评价,就是围绕某一个投资方案而开展的评价工作,其结果是做出该方案是否具备(完全具备、基本具备、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结论。而投资决策就是通过比较,从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中选择一个或一组最优方案的过程,其结果是从多个方案中做出了最终的选择。因此,在时间顺序上,可行性评价在先,比较选择决策在后。这种关系在不同类型的方案之间表现不完全一致。 (一)评价每个方案的财务可行性是开展互斥方案投资决策的前提 对互斥方案而言,评价每一方案的财务可行性,不等于最终的投资决策,但它是进一步开展各方案之间比较决策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完全具备或基本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才有资格进入最终决策;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不能进入下一轮比较选择。已经具备财务可行性,并进入最终决策程序的互斥方案也不能保证在多方案比较决策中被最终选定,因为还要进行下一轮淘汰筛选。 (二)独立方案的可行性评价与其投资决策是完全一致的行为 相对于独立方案而言,评价其财务可行性也就是对其做出最终决策的过程。从而造成了人们将财务可行性评价完全等同于投资决策的误解。 其实独立方案也存在“先评价可行性,后比较选择决策”的问题。因为每个单一的独立方案,也存在着“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只有完全具备或基本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才可以被接受;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方案,只能选择“拒绝”,从而“拒绝”本身也是一种方案,一般称之为零方案。因此,任何一个独立方案都要与零方案进行比较决策。 八、 两种特殊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一)固定资产更新决策 与新建项目相比,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最大的难点在于不容易估算项目的净现金流量。在估算固定资产更新项目的净现金流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项目计算期不取决于新设备的使用年限,而是由旧设备可继续使用的年限决定;第二,需要考虑在建设起点旧设备可能发生的变价净收入,并以此作为估计继续使用旧设备至期满时净残值的依据;第三,由于以旧换新决策相当于在使用新设备投资和继续使用旧设备两个原始投资不同的备选方案中做出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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