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信息专变终端项目劳动关系管理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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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用电信息专变终端项目劳动关系管理分析 用电信息专变终端项目 劳动关系管理分析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信息沟通制度 3 二、 实施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的和要求 5 三、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特点 7 四、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 9 五、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10 六、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4 七、 项目简介 14 八、 产业环境分析 18 九、 电力行业发展现状 18 十、 必要性分析 23 十一、 项目规划进度 2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23 十二、 经济效益 25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5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7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9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1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3 十三、 项目投资计划 34 建设投资估算表 3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7 流动资金估算表 39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0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1 一、 信息沟通制度 信息沟通是指可解释的信息由发送人传递到接收人的过程。它是人与人之间思想、感情、观念、态度的交流过程,是情报相互交换的过程。信息沟通的主体是人,是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传递;成功的信息沟通,不仅需要信息被传递,还要被理解。由于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沟通相互关联、交错,所以组织把各种信息沟通过程看成是一个整体,即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沟通的作用在于使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做到在适当的时候,将适当的信息,用适当的方法,传给适当的人,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传递系统,以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沟通提供了充分、确实的材料,提供了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是组织成员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工具,是组织成员之间,特别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桥梁。 企业组织内的信息沟通渠道存在两种类型,以及与其对应的两种信息沟通形式,即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非正式组织是企业员工在彼此交往中自发形成的,是独立于企业内具体分工和权责结构的组织层次的一种非稳定的关系网络。在非正式组织内,存在着以传闻为特征的信息沟通网络,即非正式沟通。而这里所讲的沟通是基于企业内正式组织、维系企业管理运行的正式沟通。企业的信息传输网络在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就已经形成。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正式信息沟通渠道的通畅和效率,利用非正式沟通渠道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引导。 (一)纵向信息沟通 根据企业责权分配的管理层级结构,建立指挥、命令、执行、反馈信息系统。 1、下向沟通。企业内高层管理机构和职能人员逐级或越级向下级机构和职能人员,直至生产作业员工的信息传输。在沟通的各个环节要对信息加以分解并使之具体化。 2、上向沟通。下级机构、人员向上级机构、人员反映、汇报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上向沟通的信息应逐层集中,在各环节进行综合,然后向上一级传输。在上向沟通渠道中,应建立员工的申诉制度,作为企业奖惩、考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横向信息沟通 横向沟通是企业组织内部依据具体分工,在同一级机构、职能业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 (三)建立标准信息载体 1、制定标准劳动管理表单。劳动管理表单是由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规定、有固定传输渠道、按照规定程序填写的统一表格,如统计表、台账、工资单、员工卡片等。管理表单记录、反映了企业组织的劳动关系系统的数据和现实情况。通过管理表单,可以掌握、分析企业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状况,以及据此形成各类管理信息。 2、汇总报表。此类报表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掌握管理实际进程的工具,包括工作进行状况汇总报表与业务报告两类。 3、正式通报。正式通报用来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计划、目标、发布规定和管理标准等,其优点是信息传递准确,不易受到歪曲,且沟通内容易于保存。 4、例会制度。直接以口头语言的形式,综合上向沟通、下向沟通、横向沟通三种信息沟通方式。具体形式可以是会议、召见、询问、指示、讨论等。此种沟通方式具有亲切感,可以通过语调、表情、形体语言增强沟通效果,容易获得对方的反馈,具有双向沟通的优势。 二、 实施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的和要求 (一)诊断公司潜在的问题 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公司可以发现员工对哪些管理问题的满意度有下降趋势,就可及时检查其相应政策,找出不满日益增加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实践表明,员工满意度调查是员工对各种管理问题满意度的晴雨表。 (二)找出本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如果公司在本阶段出现产品高损耗率、高丢失率的情况,并且收益下降,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就会找出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确定是否是由员工工资过低、管理不善、晋升渠道不畅等问题造成的,否则只能靠主观的随机猜测。 (三)评估组织变化和企业政策对员工的影响 员工满意度调查能够有效评价组织政策和规划中的各种变化,通过变化前后的对比,公司管理层可以了解到公司决策对员工满意度的影响。 (四)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员工满意度的调查,保证了员工自主权,员工就会畅所欲言地反映平时管理层听不到的声音,这样就起到了信息上下沟通的作用。 (五)增强企业凝聚力 员工满意度调查活动是员工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树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群体意识,从而潜意识地对组织集体产生强大的作用,能够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特点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劳动关系调节的重要形式。 在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主体受到的规范约束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主体双方同意为条件的合同规范;二是并不以主体是否同意为条件,而是主体必须遵循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关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性质问题,应当从合同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两个视角去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具有合同规范和法律规范兼有的属性。 从合同规范的视角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首先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或变更,经过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才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进而具有约束力。规章制度可以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其经过劳动者或其团体的同意成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对于不同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通常不能建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同意,事实上多数表现为默示同意或概括性同意,正是在此基础之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对所有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在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平等协商直接关系到劳动条件的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时,更是以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为成立的条件。 从法律规范的视角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在工作场所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从法理的角度观察,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它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授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只是由于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而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因而应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承认其法律规范性。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作为一种规范,具有对劳动关系运行实施规制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 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以用人单位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2、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规范在劳动过程中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组成部分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行为,既约束全体劳动者,又约束企业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的各组成部分 3、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协调劳动关系,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以经营权为基础决定的行使用工权的形式和手段。制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必须保证企业职工的参与。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又有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在本单位实施的,为协调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用人单位制定并实施内部劳动规则是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和用工权的主要方式,发挥着用人单位内部强制性规范的功能。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是公司的权力,是董事会和经理的职责。制定、实施内部劳动规则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和用人单位财产投资者的义务。在劳动关系的运行当中,劳动者处于被指挥和管理的从属地位,其权利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支配和约束。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则,并结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规范化,从而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现权利义务过程中的任意支配,特别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戒权。此外,现代的劳动过程是一种联合劳动,分工协作更为精细、周密,每一个劳动者的工作绩效一般都与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有着紧密联系,因而,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关联。在实现各自的权利义务过程中,劳动者之间极有可能发生矛盾与冲突。制定与实施内部劳动规则,可以有效协调不同劳动者之间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全体劳动者都能以优化的秩序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格局。 五、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和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一)调查和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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