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杆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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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稳定杆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稳定杆公司 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3 二、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 5 三、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 6 四、 信息披露制度 12 五、 信息披露 17 六、 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 20 七、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23 八、 产业环境分析 25 九、 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概况 25 十、 必要性分析 28 十一、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29 劳动定员一览表 29 十二、 SWOT分析说明 31 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40 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42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72.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861.7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6905.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18%;建设期利息573.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5%;流动资金7382.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18%。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34861.7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3157.47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1704.23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48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4719.56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7343.43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2.76%。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7.08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9918.08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48000.00 约72.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93144.19 容积率1.94 1.2 基底面积 ㎡ 30720.00 建筑系数64.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56.14 2 总投资 万元 34861.70 2.1 建设投资 万元 26905.48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2653.00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3616.83 2.1.3 预备费 万元 635.65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573.51 2.3 流动资金 万元 7382.71 3 资金筹措 万元 34861.70 3.1 自筹资金 万元 23157.47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1704.23 4 营业收入 万元 648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54719.56 "" 6 利润总额 万元 9791.24 "" 7 净利润 万元 7343.43 "" 8 所得税 万元 2447.81 "" 9 增值税 万元 2410.05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89.20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5147.06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8147.76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29918.08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7.08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2.76%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3881.56 所得税后 二、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 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 三、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完善预防监督制度 1、塑造社会信用机制 社会大众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大众投资者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当前市场,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拥有大量的信息,而社会大众却只能通过较少渠道获取信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要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完整的信用机制。而证券市场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良好运行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所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证券市场诚信氛围形成的基础。 加强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符合市场各方面的利益。我们应该重点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证券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其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信用机制和诚信问责机制;最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 2、提高投资者素质 目前我国投资者的素质难以跟上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将会减少内幕交易成功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各券商应该利用一切媒体—一互联网、电视、报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开展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应该是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有关知识、投资者的各项权利以及维护投资者手段的各项权利和途径。同时我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证监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各种疑问。 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治理专项活动,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4、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对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信息披露,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正确性。不仅如此,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可靠性,使操纵者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成功的可能性降低。具体的,监管部门应该在相关的证券法规、规则中加入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条款,同时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不仅上市公司等主体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本身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公正、公平和公告的及时性,以防止操纵者利用政策因素操纵股价。 5、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 ①建立联合监管体制。目前我国有必要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之间,要做到“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三点一线”之间的联动,促进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②建立或引入有效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指标体系。构建内幕操纵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甄别。 传统的对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主要应用“事件研究法”、换手率等市场运行指标观测股价波动,尽管这些指标简明直观,但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内幕交易行为。这显然不适应内幕交易的日趋复杂性趋势,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针对传统指标的缺陷,我们提出了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引入流动性、自相关性、信息反应能力等指标,实现内幕交易监控的技术化、模型化和动态化,根据微观技术指标即时监测股价运动状态,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防止内幕操纵事件发生。 ③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方式以及举报奖励机制。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之进行控制和禁止,将是监管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还有,由于国内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更强调政府主导,市场多元化的监管制度没有确立,这不仅增加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运作成本,导致监管低效率,而且也无法调动整个市场其他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举报,受害人投诉,新闻监督等公众监督,证监会还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来强化市场监管机制的广泛性。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关键在于执法成本与执法意志。监管层应该加大对交易行为的关注力度,利用新闻监督、民间舆论和中小股民的力量,对不法行为进行内、外部监督。 (二)法律责任制度 要想完全扼制内幕交易的泛滥,需要一个行政、刑事、民事相结合完整的法律制裁制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 1、加重行政处罚尺度 在证券立法的早期阶段,行政责任更是反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违规成本过低必然会促使更多内幕人铤而走险。市场越活跃,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我国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在内幕交易中,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必然成本为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故其必然成本很低。尽管我国不断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其法定成本在逐步增加,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导致受罚率微乎其微,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立法既然无法根除内幕交易,那就应对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有效威慑行为的社会效应。 2、强化刑事处罚措施和程度 当然光靠行政法规和行政手段显然远远不够,毫无疑问,最严厉和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就是刑事责任的确立和应用。许多学者认为将内幕交易罪、贪污罪、贿赂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进行比较后,认为与这些犯罪具有极为相似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幕交易罪,其最高刑期仅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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