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公司企业政治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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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汽车零部件公司企业政治风险管理 汽车零部件公司 企业政治风险管理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2 二、 政治风险源 3 三、 政治风险含义及分类 5 四、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7 五、 商品价格风险的含义 11 六、 产业环境分析 11 七、 汽车行业发展趋势 12 八、 必要性分析 13 九、 项目概况 13 十、 SWOT分析 16 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 26 发展规划 39 (一)公司发展规划 39 1、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 39 公司致力于为多产业的多领域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技术服务与整体解决方案,为成为百亿级产业领军企业而努力奋斗。 39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邓xx 3、注册资本:8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4-9-10 7、营业期限:2014-9-10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坚持提升企业素质,即“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二、 政治风险源 政治风险源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 1、征收风险 这是指一国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手段的风险。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将原属于私人投资者的财产部分或全部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有的时候,政府并不公开宣布直接征用特定企业的资产,而是以种种措施阻碍其所有者对本企业资产的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使得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等而构成事实上的征收行为。 2、外汇管制风险 通常,欠发达国家的外汇管制措施更为严格。例如,东道国政府发生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采取禁止或限制外商、外国投资者将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转移到东道国境外。又如,对外币供应采取定额配给等。 3、战争和内乱风险 这类风险指国家政局不稳定,发生革命、战争和内乱等情况,致使企业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直至无法继续经营。 4、政府违约风险 这是指政府解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或者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例如,政府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投资者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到期债券本息和投资利润。 5、政策干预风险 政策干预包括以下类型。①当地政府为实现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干预措施。如设置有利于东道国税收的转移定价规则;要求产品达到一定国产化率、企业必须建设某些社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措施等。②当地政府为保护本地经济而给本国企业某些优惠政策,或者对跨国经营企业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本国企业实行减免税收制度;只允许建立合资企业并限定外资比例;对外来企业征收附加税,或附加公共产品使用费,或其他无形费用;制定专门针对外来企业的特别污染法、特别劳工法等歧视性法律;要求外来企业必须通过东道国政府招收员工并执行高于本地企业的工资标准等。此方面的典型案例包括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就因被美国指控参与了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征收了高达1.34亿美元的罚金,同一案件中的德国SGL炭精电极股份公司也被征收了1.35亿美元的罚金。③要求所有投资必须采取与东道国企业联营的形式,或者有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上述风险源的分类只是相对的。政治风险还可能表现在很多领域。Simon将风险流向与风险来源进行了对应。 三、 政治风险含义及分类 (一)政治风险含义 政治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政治环境或对外政治关系发生的变化而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并导致其经营绩效或其他目标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环境或对外政治关系的变化给企业和投资者所造成的后果是双向的,它可能带来积极效应,即有利于企业和投资者,从而给后者带来经济利益;也可能带来消极效应,从而不利于企业和投资者,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通常,政治风险是指后者,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政治方面发生的可能造成企业或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政治风险来源于一些拥有政治力量团体的有目的的行为。拥有政治力量的团体,例如,一国政府、一国重要党派组织、重要国际组织(如欧佩克)、民族主义组织、恐怖组织等,企业通常无力与之抗衡。这种力量上的不可比,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不仅如此,很多政治突发事件难以预料,甚至毫无征兆,更加加大了政治风险的不确定性。以航空公司为例,2001年“9.11”事件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在一夜之间取消了相关的保单。虽然后来许多保险公司重又推出了有限责任的保险业务,但全球恐怖主义旷日持久的趋势,使很多保险公司又重新考虑退出航空恐怖活动保险业务,因为其中的风险实在难以计算。 (二)政治风险对跨国经营企业的影响 对跨国经营的企业,政治风险的影响可能很大。企业在进行跨越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受到三方面的约束:既要迎合母国的需要,又要兼顾东道国的利益,还要遵照国际惯例。企业在这样的前提约束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追求目标的差异可能导致两者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乃至冲突。当跨国公司的经营与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东道国往往会对外资政策进行调整;此外,某些东道国政府作出的政策承诺可能会随着政权的更迭而失效。东道国。政策和环境的变化不仅会造成投资者对投资的失控,而且可能使其项目失去盈利的机会甚至亏损、破产。 (三)政治风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对政治风险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政治风险发生的范围和层次来看,可以把政治风险分成两类:宏观层次的风险和微观层次的风险。前者是指会对所有外来企业或外来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政治方面的改变,而不论这些企业和投资者是属于何种行业、采用何种形式;后者则是指只对某个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甚至特殊投资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政治方面的改变。 从政治风险的结果看,可以把政治风险分为影响到财产所有权的风险和仅仅影响企业正常业务收益的风险两类。前者是指导致外国企业或投资者失去资产所有权或投资控制权的政治方面的变化,如国有化或强制性地没收财产等;后者则是指导致减少外国企业或投资者经营收入或投资回报的政治方面的改变。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发生的大多数的政治风险问题属于微观层次的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企业或投资者经营收入和投资回报,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政治风险的直接原因是东道国或投资所在国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及其对外政治关系的变化,而且是对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不利的变化。 四、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商品价格是实行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权限绝大部分集中在政府手里,企业没有定价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价格改革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关键一步。 1979—1983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初始阶段,政府以宏观调整价格为主,改善部分商品价格的不合理程度,并逐步放开一些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如1979年提高了粮食和其他一些主要农产品的统购价格,1981年提高了烟酒价格,1982年放开了工业品中100种小商品的价格,以后逐年扩大放开的品种范围。 1984—1988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展开阶段,这阶段政府以放开价格管理权限为主,同时继续对由国家管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有:1985年,除少数重要农产品少数经济作物由政府定价外,其他农产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放开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的价格;1986年,全部放开了小商品的价格;1988年,提高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和原油等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提高肉、蛋、糖、茶4类副食品价格;放开名烟、名酒价格。 1989—1991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治理整顿阶段,政府是以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为主,继续推进价格改革进程。采取的重大政策措施有:1989年,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格;大部分进口商品的国内交货价格,从按国内价格作价改为按进口成本作价,即按代理作价;1989年冬季提高铁路、水运和航空客运票价;1990年,提高铁路、水运和公路的货物运价;对近40年未动的邮政资费作了适当调整;较大幅度地提高煤炭、原油、有色金属和部分钢材的出厂价格和民用燃料的销售价格;部分城市提高自来水、牛奶价格和公共交通票价;把橡胶、炭黑的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合并为“单轨制”价格等。 1992—1996年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深化阶段。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期间价格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改变价格结构,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1997年以后,价格改革进入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阶段。政府着力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善投资环境,研究如何应对“人世”挑战等。同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加大价格立法和执法力度,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第一部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便是在这一年颁布的。政府在价格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从以定价调价为主转到以定规则、当监督、搞服务为主。 2001年,《中央定价目录》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根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央管理的定价项目由1992年的121种压缩为13种。这13项分别为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专营的烟草、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2001年后,很多中央定价项目实际上已经作出调整,例如,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管理被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堆存费实现了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药品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品种数量等。 2001年以后,我国为进一步落实《价格法》的原则与精神,更好地适应WTO体制的运行环境,我国政府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价格管理规定。制定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种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 此外,我国与价格管理方面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还有:2002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市场定价机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价格形成机制的转移已经基本完成,政府定价部分显著缩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部分相应扩大。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1978年政府指导价占97%,市场调节价占3%;到2005年政府定价仅占2.7%,政府指导价占1.7%,市场调节价占95.6%。另外,农副产品的政府定价比例从2000年的4.7%下降到2005年的1.2%,生产资料的政府定价比例也从2000年的8.4%下降到2006年的5.6%。这就说明大部分商品的定价权已经从政府回归到市场手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价格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已经处于主导地位(刘立查,2009)。政府定价管理的作用主要限于以下3个方面:①对市场机制作用受到限制的特殊领域进行定价管理,如自然垄断行业,公益事业的产品,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以及农业等;②对市场价格进行管理,制止在由市场形成价格中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生产者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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