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合集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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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合集14篇 加工承揽合同1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品名   规格单位数量加工费单价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单位数量日期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加工承揽合同2  原告:某塑料厂   被告:某塑料模具厂   某塑料厂与某塑料模具厂于1985年1月20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由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一套,材料加工费21000元,同年2月底完成。塑料厂并允诺另付塑料模具厂帐外“加快费”3000元。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塑料厂分别于1985年2月2日和2月13日,将材料加工费21000元全部汇付塑料模具厂。但塑料模具厂4月15日才加工完毕,经验收,因模具有裂痕,由塑料模具厂另行加工一台同型模具,5月5日交货验收。5月3日塑料厂验收时,发现塑料模具厂并未做同型模具,仅对原模具进行了部分修补,质量仍不合格。5月13日,双方再次商订,由塑料模具厂继续修理模具,5月底完工验收,质量为正常使用不低于一年时间,并退还塑料厂加工费4000元。塑料模具厂除按约定退还4000元外,再次误期于10月7日将模具送至塑料厂。经双方试车检验,模具跑料严重,无法正常使用。12月7日双方商定,由于模具不符合质量要求,塑料模具厂只收取9000元材料费,其余8000元加工费于1986年1月15日前,分两次退还塑料厂,但至1986年3月26日塑料模具厂尚未退还余款。塑料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模具厂退还全部材料及加工费17000元,并给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35300元。   法院审理中认为: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制作模具,既未按期完成,又不符合质量要求,已经违约。尔后,双方虽几经变更协议,但塑料模具厂终未履行,导致纠纷应负完全责任。另,双方商议收受帐外“加快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实属错误,应予批评。塑料厂向塑料模具厂索赔应得利润欠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塑料模具厂为塑料厂加工多层塑化模具,因质量不合格,作退货处理,报废模具由塑料厂自行处理;   2、塑料模具厂退还塑料厂材料、加工费17000元;   3、塑料模具厂赔偿塑料厂运输、旅差费用1000元;   4、上述二、三两项合计18000元,由塑料模具厂分4次给付塑料厂:1986年5月给付3000元,1986年6至8月,每月给付5000元。   5、塑料厂放弃其它要求。   1、本案纠纷发生的责任,完全在于塑料模具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所以,承揽方塑料模具厂必须退还定作方塑料厂的全部材料、加工费,并且赔偿塑料厂的全部运输、旅差费。   2、签订经济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可以收回或抵作价款。但是,象本案塑料厂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付了全部材料、加工费是不妥的。以致造成事后偿还时发生了困难。   3、塑料厂为了急于求成,允许另付帐外“加快费”3000元,这是违法的。由于双方只是口头协议,事后由于加工质量发生纠纷,并未形成事实。故法院给予批评是完全正确的。 加工承揽合同3  委托方:签订地点:   承接方:深圳斯拉欧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照《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广告承揽要求。   1、项目(制作):________   2、广告及活动内容及有关证件的名称、编号:________   3、发布地点或形式:________   4、颜色:________   5、规格或材料:________   6、刊播次数、起止日期及时间:________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1、费用   本次活动总金额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元整)   2、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委托方中途废止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10%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1%偿付违约金。   2、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10%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1%偿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项规定办理。   1、向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连云港市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委托方:连云港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加工承揽合同4  甲方: (定作方)   地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承揽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工业城内   乙方是为甲方加工 _____________所需零部件的生产厂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 本合同所指加工行为是:   甲方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加工图纸、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其它约定条件,加工产品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加工费给乙方的行为。   二、 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见下表: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 产品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备 注   1.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上表以外的同类型零部件加工,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以下简称“加工零部件”   三、 加工零部件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 产品品名 规格 技术标准或要求   备 注   四、 加工零部件价格及加工费的确定:   1. 乙方加工零部件的价格,由双方依据《报价核算表》确认,该价格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该程序重新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   2. 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加工零部件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如乙方销售与加工零部件类似的产品给其它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加工零部件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它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加工零部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它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 加工费计算方法:   (1) 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在核定加工零部件价格基础上,扣除甲方提供之原材料、零部件价格,余额为乙方的加工费。   (2)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到甲方指定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取物料并按照甲方规定之原材料、零部件损耗标准进行加工,超过规定标准,造成甲方原材料、零部件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加工费中扣除。   五、 加工订货:   1. 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接受:   (1) 甲方以传真或电脑下单(下同)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订货,乙方确认订单的具体要求后回传,该订单作为甲方向乙方订货的依据。   (2) 电话通知订货。但订购的货值或甲方提供给乙方加工的材料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甲方必须填写《电话通知订货记录》,作为电话订货或更改订单的原始记录凭证。   2. 因甲方的生产计划变动,要求更改订货时,乙方接受:   (1) 甲方向乙方发出《加工订单更改通知单》或取消原《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从新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乙方确认后回传。   (2) 电话通知更改。但更改的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   3. 如甲方通知取消订单:   (1) 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订单取消。   (2) 在一个货期段内(非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乙方在接到通知时应立刻停止该订单的生产,并将己生产数量如实反映甲方,经核实是在乙方生产力范围内的数量,甲方仅负责安排此数量已生产的加工零部件的使用,协助乙方消化为该订单生产的正常备料。   4. 乙方需领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于订单下达之日,凭甲方订单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领料手续。   六、 加工零部件的包装、运输与交货:   1. 加工零部件的包装,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包装物标识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如某加工零部件没有甲方的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   4. 乙方必须按合同及订货单的要求将加工零部件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输、装卸费用自负。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甲方制订的物料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生产厂的合格证。   5. 甲方收到乙方的加工零部件时,经检验合格开具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具《收料单》。   6. 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回收的加工零部件包装物的保护并统一地点存放。乙方应在七(7)天内将加工零部件的包装物运走,否则,对包装物的任何问题甲方不负责。   七、 双方就合同产品所需模具,约定如下:   1. 图纸的设计与提供:乙方进行图纸的设计开发,图纸及技术资料需经甲方确认,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模具的制造及其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3. 模具的验收及其标准:由甲方或甲方确认的图纸及零件检验标准确定。   4. 模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5. 模具的知识产权:甲方所有;   6. 模具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八、 知识产权保护   1. 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执行,有商标许可的,还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九、 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控制   1.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检验标准及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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