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套党建制度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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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套党建制度整理汇编 目 录 1.党建工作责任规则 2.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3.党委议事规则 4.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则 5.领导班子成员调研规则 6.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办法 7.党建工作考核规则 8.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9.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 10.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 11.党务公开制度 12.发展党员规则 1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14.民主生活会制度 15.“三会一课”制度 16.组织生活会制度 17.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8.党员党性分析制度 19.党员“评星定格”制度 20.支部主题党日制度 21.谈心谈话制度 22.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23.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24.党费收缴制度 25.党员教育培训规则 26.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 27.党员理论学习制度 28.党内监督制度 29.党员管理制度 30.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党建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住建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着力强化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建工作由局党委及所属党支部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各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住建局党委及所属各党支部。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要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党委成员按分管工作,负责指导联系点党支部及分管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制度和党委成员讲党课制度,每人每年至少上1次党课或作1次学习辅导报告;党委成员积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努力为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中组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保证党建活动经费。 第五条 党委书记带头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带头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内部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召开3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听取1次党委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汇报,并根据住建中心工作和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不断提高党建工作上水平。 第六条 分管党建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重要工作亲自抓,做到时间、精力、工作三到位;及时向各支部传达上级党委和局党委的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具体指导各支部紧紧围绕住建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开展工作;协助组织落实各支部工作汇报制度。每年要有1-2个党建调研专题。 第七条 其他党委成员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分管单位(股室)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带头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认真执行党委委员抓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负责了解、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在联系单位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深入联系单位2次,并对党建工作指导落实。 第八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加强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做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或者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一班人的“班长”,其个人品质、才能、工作方法对党员、群众的凝聚力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的领头人,既要言传更要身教。 第十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第十二条 党小组每月确定一天为党小组活动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学习文件,也可以是讨论问题,可以是合理化建议,也可以是民主评议等;按照支部安排,定期对支部党员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讨论,认真领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精神,为支部搞好党建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对支部班子进行民主评议;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活动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党小组长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小组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督促党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和布置,针对党员的具体情况,向党小组的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定期召集并开好党小组会,过好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执行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组织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按时收缴党费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县委、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局党委及党委所属各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星级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第十六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局党委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县委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作出书面报告,党委所属各支部年度总结中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委(支部)书记应在党委(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党委(支部)委员也应在党(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党组织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局党委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局党委应向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第十九条 党小组长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党支部应及时给予教育。教育无起色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携笔同道,每天更新精彩范文,欢迎查阅。 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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