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等仪式规则10篇汇编(含高校、集团公司、镇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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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等仪式规则10篇汇编(含高校、集团公司、镇乡、街道) 目 录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局机关) 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 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仪式规则 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 纪委议事规则(镇乡)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局机关)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高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x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办公室成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干部兼任。 办公室成员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审计委员会、X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研究起草本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三)组织研究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各项事宜; (五)调研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 (六)向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提出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市联席会议有关会议和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八)承办市联席会议日常文件的签发、交换传送、立卷归档等工作; (九)对县(市、区)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X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落实市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办公室成员可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召开办公室会议的建议。 第七条办公室工作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年度工作总结;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办公室成员应当及时将办公室工作会议的意见向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并将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办公室。 第九条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适用于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工作,转发各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讯》,传达市领导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交流工作经验、报道各地工作动态等,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工作,按市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办公室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市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重要事项并作出有关决定。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 第三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根据需要,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处级领导同志,市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变更。 第四条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我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纪委市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和部署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三)根据工作需要,将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需要审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根据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市纪委市监委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市纪委市监委反馈处置结果的,可以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会商,由市纪委市监委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参考;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 (九)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定期提供市管领导干部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干部管理需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参与研究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三)根据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组织约谈等干部管理监督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八)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组织研究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提出下一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征求市纪委市监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五)听取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六)依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市纪委市监委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八)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组织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 (十一)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与研究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所管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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