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氛围灯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分析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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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汽车氛围灯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分析 汽车氛围灯项目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分析 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3 二、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3 三、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9 四、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13 五、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15 六、 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16 七、 项目概况 21 八、 产业环境分析 24 九、 DLP大灯应用车型 26 十、 必要性分析 27 十一、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27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8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9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1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3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6 十二、 投资方案分析 37 建设投资估算表 39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9 流动资金估算表 41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2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3 一、 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向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说明招标项目情况、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4)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招标文件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应当针对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拟订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要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合同条款要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等因素。 (二)招标文件内容 主要内容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标段划分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三)招标文件发放 发放形式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发放时限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文件收费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茵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如果某项目资金来源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又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但该项目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则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〇〇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再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或缩小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四)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五)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 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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