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灯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范文)

举报
资源描述
泓域/汽车尾灯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 汽车尾灯公司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3 二、 股东(大)会 9 三、 股东会权利 10 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1 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3 六、 公司概况 20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1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1 七、 组织架构分析 21 劳动定员一览表 22 八、 发展规划 24 九、 SWOT分析说明 30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 xx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联系人 史xx (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 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 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建设条件良好 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BBA、布加迪、红旗等豪华品牌相继推进OLED尾灯的应用。(1)奥迪:2016年奥迪TTRS成为首款采用OLED尾灯的量产车型,之后奥迪A8和奥迪RS7Sportback等车型也配置了OLED尾灯。2019年,奥迪推出数字OLED技术,分区数量由最初的4个大幅提升至50多个,使OLED尾灯可以实现更加定制化的设计。随着数字OLED技术的应用,奥迪Q5尾灯实现了回家流水灯、离家流水灯、靠近指示等模式,奥迪A8、奥迪S8新增动态转弯功能。(2)奔驰:2017年将OLED尾灯用于奔驰S级,共有33个分区,今年公布的EQA概念车则采用了最新技术,光带为三维螺旋造型。(3)宝马:2015年起,OLED尾灯先后用于M4ConceptIconicLights、M4GTS、M4CS、宝马8系以及今年预告的M4CSL。(4)布加迪:用于2018年推出的Divo车型。(5)红旗:2020年红旗H9采用OLED尾灯,每侧有4个屏体,每个屏体有5个分区。 (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 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6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项目建筑面积75406.96㎡,其中:主体工程45535.09㎡,仓储工程13547.6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9356.90㎡,公共工程6967.35㎡。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7604.3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1475.3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80%;建设期利息257.6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3%;流动资金5871.3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27%。 2、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1475.3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9111.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71.66万元,预备费592.55万元。 (七)资金筹措方案 本期项目总投资27604.34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0514.65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营业收入(SP):51100.00万元。 2、综合总成本费用(TC):41362.85万元。 3、净利润(NP):7111.87万元。 4、全部投资回收期(Pt):5.93年。 5、财务内部收益率:18.63%。 6、财务净现值:11125.92万元。 (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 (十)项目综合评价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42667.00 约64.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75406.96 容积率1.77 1.2 基底面积 ㎡ 26880.21 建筑系数63.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28.40 2 总投资 万元 27604.34 2.1 建设投资 万元 21475.34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19111.13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771.66 2.1.3 预备费 万元 592.55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257.61 2.3 流动资金 万元 5871.39 3 资金筹措 万元 27604.34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7089.69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0514.65 4 营业收入 万元 511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41362.85 "" 6 利润总额 万元 9482.50 "" 7 净利润 万元 7111.87 "" 8 所得税 万元 2370.63 "" 9 增值税 万元 2122.09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54.65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4747.37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6195.35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21850.56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5.93 含建设期12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8.63%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1125.92 所得税后 二、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 (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 (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 股东会权利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