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灯公司风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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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汽车尾灯公司风险管理方案 汽车尾灯公司 风险管理方案 目录 一、 期权风险的特征 2 二、 通过卖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3 三、 基本的衍生工具 4 四、 衍生工具的性质 6 五、 财产的暴露后果 7 六、 财产中的权益 9 七、 功能性损耗的估算 13 八、 有形损耗的估算 13 九、 公司基本情况 14 十、 产业环境分析 16 十一、 贯穿式尾灯的高颜值 17 十二、 必要性分析 18 十三、 投资计划方案 19 建设投资估算表 2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22 流动资金估算表 23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24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25 十四、 项目进度计划 26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27 十五、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28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9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30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2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4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6 一、 期权风险的特征 期权虽然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转移价格不利变动的风险,但它也会给使用者带来新的风险。 首先,期权的买入者和卖出者所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买入者来说,期权使得他只面临有限的风险,但对卖出者来说,他只能得到有限的报酬。买入者不可能失去比所支付的期权价格更大的价值,因此,他只需要支付期权费,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未来的损失或偿付资金的责任。因此,不管合约中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有多大,期权的所有者都不用担心。另一方面,卖出者则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上,他从买入者那里所得到的期权费是他所能得到的最大补偿,如果损失进一步扩大,他的潜在损失将是无限的。 其次,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会面临基差风险,期权也不例外。所谓基差风险,是指被套期商品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完全被来自套期保值工具的收益所抵消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很普遍。导致基差风险的原因很多,被套期商品和衍生工具所基于的商品种类不同、发生交易的时间不同等,都会导致基差风险。 最后,利用买入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可能会面临价格风险。由于买入者需要支付期权费,假设期权费为10000元,当基础资产价格发生小幅的不利变动时,如果损失只有1000元,虽然可以从期权的执行中得到损失补偿,但相比期权费来说,这个收益太小了。而如果没有事先的套期保值,损失仅限于1000元,而套期保值后损失却扩大到9000元(10000元—1000元)。 二、 通过卖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对于A公司和B公司来说,如果单纯看它们在买入期权中的损益。它们的交易对手,即期权卖出者的损益线恰好相反。卖出期权也具有一定的套期保值功能,但这种功能是有限的。当基础资产的价格向对其不利的方向变动时,它最多可以规避期权价格那么多的损失,但当基础资产的价格向对其有利的方向变动时,因为此时正是买入者的损失区间,它需要补偿对方的损失,自己的获利越多,补偿给对方的相应也就越多,最终,获利的大部分将会和付给对方的补偿相抵消。 三、 基本的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有很多分类方法,既可以根据交易标的物来分类,也可以根据交易形态来分类。宽泛地说,衍生工具可以分为线性工具和非线性工具两类。线性工具包括远期、期货和互换,它们都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交换支付的契约。远期合约和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期货的定价相对简单,互换更为复杂一些。非线性工具包括期权,它在场内、场外均可交易。 (1)远期合约 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在将来某个时点以当前约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一种协定。 远期合约市场没有实际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不存在任何建筑物或者作为市场的有序的公司体制,其交易范围仅限于场外交易市场,也就是由主要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而形成的市场。 早期的远期合约源于一些农民意识到,预先将未来的交割价格定下来是有益的,这使得他们可以避开预期产品销售的价格波动。远期合约的基本作用和期货合约非常相似,不同的是,远期合约不是标准化的,也不是在特定的交易所内买卖的,它通常是买卖双方私下的协议,约定在未来以固定的价格交易给定资产和现金。在一些技术细节上,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也有所区别。 远期合约作听起来很像期权合约,但是期权合约只代表履行交易的权利,并不附带有义务。如果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化,期权买方有权决定放弃以该固定价格买卖标的物,但远期合约的交易双方必须承担最终买卖标的物的义务。 (2)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在未来某一时点买卖合约标的物的协定。该合约必须在交易所交易,并按照当日结算的程序进行。 期货合约的发展源于远期合约,它保持了许多和远期合约相同的特点,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即期货市场中进行交易。期货合约的买方有责任在未来某一时点买进标的物,但他们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把期货合约直接卖掉,这就豁免了他们购买标的物的责任。同理,期货的卖方有义务于将来某一时点卖出合约标的物,他们也可选择从期货市场上把合约买回来,这也豁免了他们出售标的物的责任。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还有一点不同之处,即它受制于当日结算程序。根据当日结算的要求,产生亏损的投资方需要每天向获得盈利的投资方支付款项。 期货价格每天都在不停地波动,作为套期保值者的合约买方和卖方都试图从价格波动中获利,以此降低合约标的物的交易风险。 (3)互换合约 互换是一种交易双方同意彼此交换现金流量的合约形式。 (4)期权 期权是交易双方,即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一种合约,它赋予购买者一种权利,但不附加义务,使得购买者有权在某个日期按照现在商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物品。为此,期权购买者需要支付给售方一笔资金,称为期权价格或权利金。如果期权买方愿意的话,期权卖方必须随时准备根据合约条款卖出或者买进合约标的物。 尽管期权交易是在管理有序的市场中进行的,但相当一部分期权交易仍然以交易双方私下成交的方式完成,他们认为这种双方订立的合约要比交易所的公开交易好。这种市场称为场外期权市场。自1973年有组织的期权交易所创办以来,场外期权交易市场的利益受到冲击,但近年来,场外市场又开始兴起,现在已有相当大的规模,参与者大多为公司和金融机构。但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期权定价和期权使用的原则并没有太多区别。 四、 衍生工具的性质 衍生工具是指从基础的交易标的物衍生出来的交易工具。基础的交易标的物包括其他资产、基准利率或者指数,如消费价格指数。衍生工具所基于的资产也称为基础资产,它可以是商品、股票、货币或者债券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就源于其基础资产的价值、基准利率或者指数。 与股票和债券等用于融资的证券不同,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或者说是双方的私人协议。因此,衍生产品合约的损益之和必定为零。在交易双方中,一方的任何收益就意味着另一方相同大小的损失,尽管在场内交易中,我们可能并不知道交易对方是谁。 衍生工具的一个最基本的用途就是帮助公司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为了帮助客户对付形形色色的风险,投资银行不断设计出各种各样新的衍生工具,这些衍生工具就像一株枝繁叶茂的大树一样,充满了奇妙与诱人之处。 五、 财产的暴露后果 财产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暴露的后果即财产的损失,从损失的性质出发可以将之分为直接后果、间接后果和时间因素后果。 1.直接后果 直接后果是指风险直接作用于真实物体,引起此物体价值的改变,如果是物体价值减少,就是直接损失。例如,在一次爆炸事故中,公司的一栋建筑物被毁,直接损失就是修复这栋建筑物的费用,或者这栋建筑物被毁之前的价值减去现存价值。又如,保险箱被盗,丢失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就是直接后果。 直接后果并不都是损失,投机风险的一些直接后果就可能是收益。比如,资金投资到股市上,就面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股票价格向有利的方向变动,投资者就会从低买高卖中获益,这种直接后果就是收益。 2.间接后果 间接后果指的是,在风险因素对物体发生直接作用,导致直接后果以后,进一步产生的后果。 例如,暴风雨摧毁了输电线和变压器,使得居民家中储藏在冰箱的食品变质了,这里,直接后果是修复受损电线和变压器的费用,间接后果是变质的食品的价值。显然,食品变质所带来的损失并不是由暴风雨直接造成的。 同样,间接后果也可能是收益。 3.时间因素后果 时间因素后果实质上也是一种间接后果,但和一般的间接后果不同的是,它的大小和时间有很大关系。① 一般地,如果财产受到直接损失后,有一段时间无法使用,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就会发生时间因素损失。例如,某企业的组装车间发生事故,厂房被毁,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流程的正常进行,另租房维持生产,直到原厂房修复完毕才可以使用。这里企业在他处租房的费用就是一种时间因素损失,因为房租的多少与原厂房不能使用的时间长度直接相关。因此,时间长度和由此带来的后果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时间因素后果区别于其他间接后果的重要特征。 六、 财产中的权益 财产对应于相应的权益,只有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才可能因财产损毁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识别和评估企业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风险暴露时,必须了解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这样才能对潜在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价。 财产合法权益的拥有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所有者 所有者对财产的拥有分为独家所有和部分所有两种。最清楚的财产权益就是单一所有。所有者要承受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时间因素损失。如果企业只拥有某项财产的部分所有权,那么它就只承担该项财产相应比例的部分损失。 2.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 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包括:抵押品的受押者;处于留置权限制下的制造商;因运输费用或存储费用而拥有货物留置权的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在有条件的销售合同中,因购买货款未付足而留置不动产的卖主等。 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对于用作贷款保证的财产拥有一定的权益,因为这项财产的损毁会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赔的能力。一旦担保品损毁,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并不是这项财产的价值,而是贷款的未偿额。另一方面,从信贷中得到的收益是潜在收益。 3.卖方和买方 在无条件销售合同中,当财产损毁或灭失时,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一方就会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收益就是销售利润。 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什么时候财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在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或到岸价格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装上船只,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装运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由卖方运送至停泊于装货港的载货船船边时、达到其装货用具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或搬入码头仓库时,货物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目的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在船边交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在所有权转移前后,同一财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财产发生损毁时,损失的承担者也不同。 4.承租人 承租人并不拥有其所使用的财产,但在规定时期内继续使用该财产有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承租人也有义务在期满后归还该财产。承租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在租赁协议中有所规定。由于承租人对于财产的这种特殊的角色,他一般不会面临财产风险暴露,但有三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承租人应对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例如,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要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果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等财产,要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负责。例如,有些租赁合同中就规定,承租人将财产归还给出租人时,其财产状况应与接收时的状况一样好,损耗除外。这就意味着承租人除了要对因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以外,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将这些责任转移给出租人。 最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财物时,可能会对其进行改善,以从中获得某种利益。例如,商场承租人可能会在所租场所内安装玻璃橱窗以陈列样品,餐馆承租人可能会将所租场所分割为多个小房间。大多数租约都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不负责任。在租赁期,承租人对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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