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灯公司治理模式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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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车灯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车灯 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汽车矩阵式大灯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关系 6 五、 公司治理模式趋同论 7 六、 董事会模式 13 七、 利益导向 18 八、 家族治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20 九、 家族治理模式的评价 24 十、 项目概况 26 十一、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28 劳动定员一览表 29 十二、 SWOT分析说明 31 十三、 发展规划 37 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 40 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 4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二、 汽车矩阵式大灯 乘用车领域LED大灯渗透率超50%,矩阵式已成为新的升级方向。汽车大灯历经煤油、乙炔、卤素、氙气、LED等阶段,2017年以来随着LED成本的下降,以及对能耗要求的提高,具有光线强度较高、能耗较低、使用寿命较长等优点的LED大灯快速替代卤素大灯。按照乘联会销量数据和太平洋汽车网、易车网的车型配置数据估算,今年上半年乘用车市场LED大灯的渗透率在55%左右。销量TOP15车型中,(1)轿车:新朗逸、凯美瑞、新宝来、速腾、比亚迪汉、雷凌、宝马5系、宝马3系等均标配LED大灯;(2)SUV:比亚迪宋、特斯拉ModelY、哈弗H6、本田CR-V、长安CS75、奔驰GLC、奥迪Q5、宝马X3、丰田RAV4、威兰达、途观等标配LED大灯;(3)MPV:别克GL8、赛那、传祺M8、奥德赛、艾力绅、凯捷、库斯图等标配LED大灯。整体上,轿车和SUV的畅销车型基本已配置或在部分版本中配置LED大灯,但MPV车型中LED大灯渗透率略低于轿车、SUV。随着汽车配置的提高,部分车型向矩阵大灯进一步升级。 矩阵式大灯可实现ADB功能,并较机械式ADB在响应速度、灯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矩阵式大灯内部有多颗LED,将大灯内部LED光源编组,每组构成一个远光照明组件,每个LED灯体均可独立调节亮度或关闭,通过不同的配光图形实现随动转向、精确照明、控制照射范围、动态转向灯、大灯提醒行人等多项用以提升夜间行车安全的功能配置。传统的机械式ADB通过电机对大灯进行上下或左右调节,或者通过转动遮光板来改变大灯灯光的光型,调节较慢且精度不高。矩阵式大灯可以实现机械式ADB的功能,并且在响应速度、灯光效果等方面优于机械式ADB。 据乘联会的销量数据及太平洋汽车网、易车网的车型配置数据估算,今年上半年矩阵式大灯的渗透率在6%左右。销量TOP15车型中,(1)轿车:比亚迪秦Pro新能源部分版本配置了矩阵式大灯;(2)SUV:比亚迪宋Pro新能源、哈弗H6、奥迪Q5、途观等车型或部分版本配置了矩阵式大灯。(3)MPV:别克GL8、传祺M8、风行、传祺M6、凯捷等车型或部分版本配置了矩阵式大灯。按车型来看,矩阵式大灯在MPV、SUV领域的渗透率高于在轿车领域的渗透率。 分品牌看,南北大众对矩阵式大灯的配置比例较高,其次为比亚迪、吉利、广汽传祺等自主品牌;配套车型逐步下探至10-15万元价格区间。据太平洋汽车网车型配置数据,目前矩阵式大灯配置比例较高的品牌包括南北大众、以及自主品牌广汽传祺、比亚迪、吉利等。其他的合资品牌如上汽通用、长安林肯、广汽丰田、极星、思皓等,自主品牌如长城、奇瑞、长安、极狐、红旗、五菱等也在部分车型中配置了矩阵式大灯。而从价格来看,(1)南北大众:配置矩阵式大灯的车型一般在20万元以上价格区间,ID.3、凌渡等少数15-20万元车型也在高配版本中配置或选配矩阵式大灯。(2)自主品牌:矩阵式大灯多配套于15万元以上车型,并逐步下探至10-15万元水平,如奇瑞的瑞虎7PLUS、上汽通用五菱的凯捷、广汽传祺的GS4PLUS等车型价格均低于15万元。目前配置矩阵式大灯的车型最低可到10万元以下,如思皓A5。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关系 公司治理关心的是“公司应走向何方”,而公司管理关心的是“公司怎样到达那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确定公司的目标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司管理的核心是确定实现目标的途径。管理是运营公司,治理是确保这种运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两者都是针对同样的终极目标,即实现财富的有效创造,只是扮演的角色不同,公司治理通过建立权力制衡的机制而实现其机能,公司管理是对组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成既定目标。KennethDayton认为,治理与管理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谁也不能脱离谁而存在。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奔向目标。缺乏良好治理模式的公司,就像一座地基不牢固的大厦一一没有公司管理体系的畅通,单纯的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蓝图,缺乏实际的内容。纵观管理理论的发展,从泰勒的科学管理思想、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波特的竞争战略研究到哈默的企业再造理论,企业管理理论与相应的管理实践范围由小到大,由刚性的管理措施逐步发展到注重组织、个体行为的柔性管理理念,由企业的作业管理层次发展到从战略到作业的全方位管理。早期的公司管理注重作业层,与公司治理几乎是分割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竞争的激烈,制订战略成为企业发展首要考虑的问题,公司管理的重心转向战略管理,这一转变使公司管理与公司治理开始有了共同的领域,并日益融合。战略管理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战略规划和战略实施,其过程又可分为提议、批准、贯彻和监督四个阶段。战略管理一般由总经理提出战略动议,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然后再由总经理组织分解、贯彻和实施,同时此过程又受到董事会等的监督和控制。因此,战略管理的参与者即是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中各个层次的集合体,治理层负责批准和监督,管理层负责提议和实施。由此,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之间的连接点在于公司的战略管理层次,特里克对两者的关系做了形象的图示分析。 五、 公司治理模式趋同论 一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公司的获利性和增长性、获取资本的能力以及资本成本具有重要影响,治理程度越好的公司就越有竞争力,就能以较低的资本成本更方便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迫于竞争压力,公司会采用有效的公司治理方式,这就促使全球公司治理最后趋向于单一的最有效的模式。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和各国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几种公司治理模式内在的体制缺陷日益暴露,影响了相关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从而各国纷纷开始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最终以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两种主要治理模式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东亚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不断向此两种模式靠拢为标志,出现一个公司治理国际趋同的迹象。 (一)美英公司治理模式开始重视“用手投票”的内部治理机制 美英公司治理模式的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放松对银行持股的限制、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日益上升且日趋稳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逐渐被重视以及强化非执行董事的监控权等方面。 1、放松对银行持股的限制 由于银行双重身份所赋予的“相机治理”功能能够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证券市场所难以达到的直接监督作用,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英开始重视银行的作用,并逐渐放松对银行的限制。以美国为例,1933年对《银行法》的改革突破了银行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而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案》的实施,则使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涉足证券投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1997年进一步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经营限制,使银行的能量得到进一步的释放,从而放松了对银行持股的严格限制。 2、机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日益上升且其持股日趋稳定 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持有股份过多,难以在短期内找到足以买进这些股份的买主,因而要想全部卖出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将手中持有的巨额股票抛售会引起股市大跌,并因此累及其他股票,又会使机构投资者自身蒙受更大损失。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逐渐向长期投资者转化,并借助投票表决机制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以保证权益不受损害。这说明英美的投资机构比过去更多地关注其持有股权公司的长远发展,开始较多地介入公司经营活动,监督公司经理的经营行为,促使经理从长远角度进行决策和管理,谋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目标。 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逐渐被重视 近年来,传统的英、美公司治理强调股东至上的原则有所改变开始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该法案一反传统公司法中“股东至上”的准则对股东的权力和利益做了限制,对工人利益予以保护,并授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力。它包括四条新条款: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有权在敌意接管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敌意接管者所获的利润;成功了的敌意接管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最引人注目的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力,而不像传统公司法那样只对股东一方负责。此后美国其他州也竞相修改了公司法,允许(甚至要求)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等)负责。 4、强化对非执行董事的监控权 为了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美英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非执行董事的监控权。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公司为了增强对经营者的监控,开始借鉴德国模式,试图引进董事会内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分工,以期非执行董事能将更多精力放在替股东监督经理上。 (二)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开始重视“用脚投票”的外部市场机制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强调个人股东的利益、银企关系发生变化和法人交叉持股的比例降低等方面。 1、强调个人股东的利益,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德国和日本公司的直接融资在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占有日趋重要的地位,间接融资的地位则相对下降。在1975~1985年,德国和日本两国企业直接融资总额占对外融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2.5%和14.6%,在1986~1990年,其比重分别上升为18.2%和30.4%。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个人股东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德日两国对有关股份公司法律做了多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放宽或取消了对证券市场的限制。 2、银企关系发生变化,银行作用弱化 长期以来,高负债经营是德日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明显加快,直接融资在企业资金来源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加上工商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增强,使德日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减弱,公司负债率呈下降趋势。以日本为例,80年代初,日本主要大公司的平均债务股本比为2.75:1,其中64%的外部融资来自银行贷款,但到1990年,总的债务股本比大致为1:1。与此同时,银行与企业在信贷上的合作,由银行的单向选择变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银行不得不放松对企业贷款的审查和监督,从而开始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与此同时,日本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持股比例也逐渐降低。在2004年3月份以前,日本银行必须将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额降到与其资本金额相当的水平上,之后日本银行持有上市公司价值在25万亿日元左右,而其资本金约为17万亿日元。但是,到2012年下半年,日本金融厅计划将银行机构对非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10%~20%,此举将鼓励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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