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革项目内部风险抑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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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人造革项目内部风险抑制 人造革项目 内部风险抑制 目录 一、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1 二、 理论基础 2 三、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 5 四、 风险自留 6 五、 风险交流 12 六、 信息管理 14 七、 公司简介 1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1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16 八、 项目基本情况 17 九、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22 劳动定员一览表 23 十、 发展规划 24 一、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是指在风险成本最低的条件下,所采取的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的行动。如针对房屋面临的火灾风险,安装烟雾报警器及自动喷淋系统;针对洪水风险,抬高建筑物的地基;它还包括那些加深企业内部员工对风险的理解和提高员工风险意识的方法。 在风险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分为两种:一是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二是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目标都是为了改变组织的风险暴露状况,从而帮助组织回避风险,减少损失,在风险发生时努力降低风险对组织的负面影响。 链式过程遵循了“发生”、“发展”、“结果”的顺序。首先,控制损失根源着眼于损失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意在从损失的源头入手进行控制。如在建筑物建设时就增加其防火性能,在汽车设计时就考虑其必要的减震系统等。其次,除了损失根源之外,我们还可以减少已有的风险因素。如强调对可能受损的标的物进行持续检查,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最后,如果损失根源和风险因素都没有控制住,风险事故发生了,还可以做一项工作,就是减轻损失,如准备必要的器械和设备,现场快速有序的反应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工作都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完成或设计好的,即便是最后一步,也是在事先周密安排了的,甚至经过了一定的培训与演练。 二、 理论基础 控制型措施的理论基础经历了由单纯的工程性措施到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整合的过程。最初人们只是从机械、工程的角度人手控制风险,后来逐渐发现,人为因素在风险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人的控制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理论为实践中的选择起到了指导思想的作用,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工程性理论、多米诺理论以及能量释放理论。 1.工程性理论 工程性理论是早期的理论,它强调事故的机械危险和自然危险,认为风险是由机械和自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对风险进行控制就要从这些角度入手。基于工程性理论的风险管理措施都与有形的工程技术设施相联系,手段比较直观、效果也比较明显。 由于最早的风险管理起源于工业生产,因此,最初对风险来源的判断也集中于工程与机械,忽视了人的因素在其中的作用。 2.多米诺理论 1959年,美国人海因里希对事故的因果关系、人与机械的相互作用、不安全行为的潜在原因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工业安全公理”。在此基础上,海因里希提出了经典的多米诺理论,他将这个理论应用于雇员伤害风险中,这也是最早的针对雇员事故的理论。 多米诺理论指出,在五张骨牌中,第三张是最关键的。通过排除有形危险和消除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员工受伤的频率就会降低。 与工程性理论相比,多米诺理论认识到最终伤害的发生不仅是工程性的原因造成的,人为因素起了很大作用。但也有批评指出,这一理论过于强调人的作用。 3.能量释放理论 1970年,美国公路安全保险学会会长哈顿提出了一种能量破坏性释放理论。能量释放理论并没有从工程或非工程的角度考察控制型措施的出发点,而是着眼于风险事故的形式,它指出,大多数事故是由于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险材料(如有毒气体、粉尘等)导致的。表面上看,这些能量和危险物质的释放是由风险因素引起的,但究其根源,不外乎四个根本原因: (1)管理因素:与安全有关的管理目标;人员的录用方法、安全标准等; (2)人的因素:行为人的动机、能力、知识、训练、风险意识、对分配任务的态度、体力和智力状态等; (3)环境因素:工作环境中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 (4)机械因素:机器的安全性等。 这四个因素可能会产生相互影响。控制风险的重点,是通过控制这四个根本原因,对能量进行限制及防止能量散逸。 工程性理论和多米诺理论都只是强调损失控制的某个方面,但人与物质世界很难截然分开,人的行为影响了物质世界,物质因素又贯穿于人的行为之中。因此,能量这个因素更具有普遍性和综合性,能量释放更能够体现风险事故发生的本质。 三、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 除了保险、套期保值这些比较常用的风险转移措施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合同的融资型风险转移形式。融资型风险转移与控制型风险转移最大的区别在于,控制型风险转移将承担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了出去,而融资型风险转移只是将损失的经济后果转移给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转移,一旦接受方没有能力支付损失,损失最终还要由转移方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一种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会就出租物的质量责任、维修保养责任和损坏责任等问题发生纠纷。为了转移此类责任风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租,这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为承租人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对他而言,既取得了租赁财产的租金收入,又转移了租赁财产的损失责任风险。对承租人来说,虽然承担了风险,但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以保证正常经营。 四、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由经历风险的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损失。一些发生频率高但损失幅度很小的风险,经常自留于企业内部。如果有一个正式的计划,通常称为自我保险计划。 风险自留也被视为一种残余技术。一般来说,在指定风险管理决策的时候,总是先考虑控制型措施和融资型措施,其他的风险,适合于自留的,就进行自留安排;另外,还有一些风险事先没有考虑到,也被动地自留下来。 如果进行风险自留,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后用于弥补损失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1.将损失摊入营业成本 对较频繁的小额损失,可将其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摊入生产和营业成本,用现有的收入弥补损失,而不作专门的资金准备。那些不熟悉风险管理的个人或组织经常会用这种方法,也称为同期风险融资。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相对来说,不用耗费太多精力,然而,当发生较大金额的意外损失时,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自己弥补损失?这是此方法的局限性,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如果损失在不同年度里波动很大,企业就可能为了获得现金补偿损失,而在不利情况下变卖资产或以较高利率贷款。 第二,企业自身的损益状况也有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如果损失发生时,企业恰好财务状况不佳,损失的补偿势必会面临一定困难。 2.专用基金 如果选择自留风险,对那些损失大,且无法准确预料的风险,则不宜用摊入成本的方法处理,而应使损失代价分散在一年或数年的较长时期中。出于此目的,企业可以以各种可能的方式,从每年的现金流量中提取一定金额,逐年积累,或者一次性地提取一笔巨额资金,以作为损失发生时的补偿基金,即专用基金,也称为自保基金。 专用基金的数额取决于企业现有的准备金,以及它期望从这笔钱的其他投资活动中所获取的机会成本。 专用基金的好处是,首先,这种方式能够积聚较多的资金储备;其次,在企业利润的“丰收年”,可以提存较多的专用基金,以平稳度过损失较高的利润“歉收年”。 专用基金的主要不足是,第一,在许多国家,基金需要纳税,也就是说,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税后净收入。从支出的角度来说,这非常类似于保险费,但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很多大公司都开始考虑,能否通过某种形式,使得这笔“基金”可以避税。第二,如果在基金还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发生了巨灾,基金的能力就会非常有限。 3.自保公司 自保公司是企业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主要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并办理再保险,有的自保公司也可以承保外界风险和接受分人业务。 自保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兴起,大部分成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现在世界上千余家自保公司大多数是在这一阶段由美国建立的。成立自保公司的企业或财团规模都比较大,并且集中在能源、石化、采矿及建筑材料等行业。如英国石油公司和帝国化学公司等为承保它们自己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在英国开设了保险公司。 自保公司大体有三种类型:只为单一母公司保险的自保公司、为单一母公司和姊妹子公司保险的自保公司以及以利润为中心的自保公司。 (1)经营与管理 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的火险、营业中断险、运输险、责任险、犯罪和保证保险。很多自保公司为享受免税优惠,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目前,自保公司主要集中在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欧洲的格恩西岛、卢森堡、曼恩岛和都柏林等地。自保公司的经营通常是雇用自保管理公司或由母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来进行。 如果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则自保公司就会委托在东道国的许可保险公司作为出面公司签发保单并提供当地的服务。出面公司收取签单费用或代办费用,然后将收取的保险费自留一小部分,其余以再保险的方式缴予自保公司。 (2)自保公司的优点 首先,通过自保公司的交易可以降低期望纳税,这也是企业成立自保公司的一个主要动机,第十三章将会讨论,保险公司拥有优惠的税收待遇。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企业就希望能有一种可以被视为保险的交易作为替代,自保公司就是这样一种形式。 除了可以享受一般保险公司的特殊税收政策之外,如果自保公司是离岸建立的,还可以得到额外的税收优惠。许多离岸国对投资收入和承保收入有更低的税率,如果自保公司的收入在发生的当年不用被母公司计入纳税收入,那么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 其次,自保公司使得承保弹性增加。自保公司经营灵活,可以尽量适应企业的需要,至少在其完全自留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方式是如此。一方面,自保公司可以承保传统保险市场不保的风险;另一方面,自保公司在关于保单条款的解释,缴付保费的时间以及赔款的处理等方面,都容易与企业协调一致。 再次,损失控制加强。自保公司的组建人,可以利用自保公司的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为企业及其所属组织开展各种预防工作,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风险损失。 最后,可以与再保险结合。企业建立意外补偿基金受自有资金力量的限制,企业集体建立自保公司也不能完全承担企业集团的巨额风险。通常,企业集团的自保公司只承保一定范围和一定比例的业务,同时,自保公司可进入再保险市场,将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另外,如果与外国保险公司的交易是再保险,在执照税上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与外国保险公司交易的执照税是保险费的4%,是再保险费的1%。 (3)自保公司的不足 自保公司也有其自身难以摆脱的限制。 第一,自保公司的业务量有限。虽然多数自保公司可以接受外来业务,扩大了营业范围,但大部分业务仍然来自组建人及其下属,因而风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较难发挥功能。 第二,风险过于集中。自保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些风险有时相对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且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颇大。 第三,规模小,财务基础薄弱。自保公司的规模通常较小,组织结构也很简单。自保公司的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因此受限。虽然可以吸收外来业务,但若来源不稳、品质不齐,则更加增添财务负担。 4.信用限额 当意外损失发生,企业一时无法从内部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以渡过财务危机时,可以采用借人资金的方式,信用限额就是其中的一种。 利用这种方法时,企业在损失发生前,就与银行进行谈判,约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按预先协商好的利率和数额借支贷款,即信用限额。如果发生了意外损失,企业就可以用信用限额来弥补损失,这笔贷款也称为应急贷款。 当某些风险投保的费率较高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时,应急贷款较保险有更多的优点。当然,应急贷款的利率相对于传统贷款的期望利率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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