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革合成革公司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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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人造革合成革公司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 人造革合成革公司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产权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中国纺织工业概况 5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的三原则 6 五、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 8 六、 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 9 七、 所有权与所有制 11 八、 “两权分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 12 九、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出资者所有权 15 十、 公司简介 17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18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18 十一、 项目简介 18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23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26 十四、 发展规划 28 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 35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全省经济保持稳定较快、高于全国平均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提前比2010年翻一番;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达58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3300亿元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1%。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益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高端化、集群化进程不断加快,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城乡区域更加协调。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发展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同城化步伐加快,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加快培育,区域间协作协同效益显著,欠发达地区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农村发展内生能力增强,城乡一体化发展迈上新台阶,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 ——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若干领域走在全国前列,若干区域成为全国改革排头兵和试验田。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规模效益不断提升,年均实际利用外资75亿美元,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闽台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更加密切,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对台合作平台作用更加凸显。 ——创新创业活力显著增强。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上新水平,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区域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更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超过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7.5件,科技进步贡献水平不断提高,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 ——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8%,提前比2010年翻一番,到2018年现行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平安福建、法治福建、诚信福建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生态文明先行示范效应凸显。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以及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森林覆盖率继续保持全国首位,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可持续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 中国纺织工业概况 纺织工业是我国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和创造国际化新优势的产业。中国纺织工业已经形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完备的产业体系,是世界纺织服装及产业用纺织品供应保持稳定运转的重要支撑力量。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纺织行业稳步推进复工复产,以强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为基础,有力服务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伴随着国内外市场需求逐步回暖,以及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等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显效,纺织企业经济效益在经历年初大幅下滑后,呈现稳步修复、逐季改善的态势。 近年来,中国纺织行业企业数量呈现下降趋势,部分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生产规模较小的纺织企业因经营压力逐渐增大而被迫关闭,2020年中国纺织业企业数量18,054家,相较于2014年下降12.1%。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依靠低成本扩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宜于现代纺织产业体系建设。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市场份额将进一步集中,行业分化的态势将更加明显。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的三原则 西方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在1981年发表的重要论文《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中指出,企业既然是市场机制的替代,因而应将“现代公司主要理解成许许多多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依照这一理论,他描述了现代公司起源和进化的“组织设计三原则”。 1.产权专用性原则。资产越是用于专门的用途,甚至专门化到一种唯一的用途,就越不可能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由于资产的转移可能丧失生产力,因而交易双方都会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和确保合同的安全履行,并为此支付更多的监督和履行费用。结论是,资产专用性越高,就越要求用内部组织取代市场。 2.外部性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与由于“搭便车”行为造成的不履行合同以及降低产品质量的问题有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是当事人可能追逐自己的私利。但是,监督和制止这种打小算盘的欺骗行为,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交易的外在性,通常出现在生产者和原材料销售者之间的购销合同的履行中。因此,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生产者与购销者势必会联合起来,以一体化的组织替代市场合同的交易。这种一体化通常称为“向前一体化”。 3.等级分解原则。这一原则旨在使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或打小算盘的行为。从组织的决策方式看,有必要将需要决策的问,题分解成为可管理的各个单位,以便于操作和防止“道德风险”。等级分解的最主要内容,是将日常经营活动与发展策略规划分离,后来就进一步演化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各个部门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和动机必须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依据以上三个原则,现代公司的组织制度逐渐由私人企业的简单科层组织向更有效率的、较为发达的科层组织演进。时至今日,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形式主要有U型、M型和H型三种结构。 五、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 H型结构是英文holding的缩写,基本含义是“控股的”公司结构,也是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H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不同之处是:在M型结构中,各个事业部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H型结构中,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而是多个企业法人的组合,其中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是权力的中心,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比事业部更大的权力。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得到限制。子公司可分布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有利于分散总公司的财务风险。但是,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影响必须经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投入和调出资源均受到一定的限制,监督和控制也比较间接。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性过强,缺乏有效的总体战略的联系和协调,因此,控股制度使得资源的整体性和战略性运作遇到困难。 H型结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美国一直不是很普遍。虽然战后美国出现的大量混合联合公司,大都采用H型结构,但由于缺乏战略优势和凝聚力,往往难以适应竞争,一些大公司不得不撤出一些行业,对子公司实行新的重组。然而,H型结构在欧洲被广泛采用,德国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控股公司的法规——康采恩法,对控股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 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法律体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对财产和财产权的解释是有明显差别的。在普通法系中,“财产”等同于“财产权”。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评论》中指出:财产是“某人凭借着一种完全排他的、对外在物的请求或行使的权利”。而“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可见,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是财产权。 进入20世纪以来,普通法中的财产概念有了新的发展。一是随着无体财产如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的日益扩展,财产概念的内容大大拓宽了,“非实体的权利已经变成了财产,财产不再被视为物,或在某种意义上的客体,它已经变成了单纯法律关系的权利、特权和义务的豁免。”3二是财产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利益,是“一整套的权利”,并且是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对于财产本质的认识仍然没有改变,它仍被定义为是权利而不是物。 在大陆法系中也使用了财产的概念,不过常常把它与财产权(这里指狭义的财产权即财产的所有权)区别开来。大陆法中的“财产”一词通常有三种含义:(1)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强调财产是有体物;(2)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强调财产以权利归属为前提,而一个仅仅被事实上占有尚未形成权利的物并不是财产;(3)财产还可以用来指物和权利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财产与财产权的概念又似乎未能完全分开。 比较一下两大法系使用的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各有千秋,普通法显得较为灵活,而大陆法更为严谨。一方面,大陆法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概念,难以适应当代社会无体财产发展的需要,它所能覆盖的范围显得越来越狭窄。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无体财产,例如专利权、出版权、股权或选择权的经济意义本身,也显示出法典国家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贫乏的教条。”而依照经验主义建立起来的普通法的财产概念,却可以适应无体财产发展的需要。但另一方面,普通法的财产概念又显得不够严谨,它有时不仅难以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和利益的源泉,而且容易忽视某些无体财产应当用特殊方法加以保护的特点,也难以对财产做出科学的分类,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总之,普通法系中的财产概念和大陆法系中的财产及所有权的概念,应是同时并存、互相补充的,而不应是互相取代、互相排斥的。这对于我们理解和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七、 所有权与所有制 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两个密切相关的不同范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是个经济范畴;而所有权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是个法律范畴。所有制体现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形成的经济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于所有制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排他性的占有;而“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就历史顺序而言,所有制先于所有权而存在。因为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社会生产的前提,“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但这种占有并非一开始就采取了法权形式,在原始社会中,“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只是在国家出现之后,才使得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法权化。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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