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革合成革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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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人造革合成革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方案 人造革合成革公司 监事与监事会制度方案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革基布与人造革合成革简介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6 五、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7 六、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8 七、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0 八、 项目基本情况 12 九、 法人治理结构 15 十、 项目风险分析 25 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27 SWOT分析说明 29 (一)优势分析(S) 29 1、工艺技术优势 29 公司一直注重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通过引入国际先进的设备,不断加大自主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力度,形成较强的工艺技术优势。公司根据客户受托产品的品种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技术参数,以满足客户需求,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艺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29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区域地区生产总值完成xx亿元、增长xx%,总量排名全国城市第xx、较上年前进xx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xx%和xx%。建议xx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xx%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左右,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xx%左右,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xx%和xx%,全员劳动生产率稳步提高,能源和环境指标完成省下达的计划目标。 二、 革基布与人造革合成革简介 1、革基布基本介绍 革基布是对人造革合成革基层材料的俗称,一般为经过特种用途加工的纺织制成品,其与涂覆材料(通常为聚氯乙稀PVC或聚氨酯PU)共同构成人造革合成革的主体。 革基布的功能性区别主要体现在其坯布材质和编织工艺的不同,根据坯布材质和编织工艺,革基布主要分为机织革基布、针织革基布和非织造革基布三类。根据终端市场应用分类,革基布又可分为鞋革基布、服装革基布、箱包革基布、家具革基布、装饰用革基布、汽车内饰革基布等。 2、人造革合成革基本介绍 (1)人造革合成革的定义和分类 人造革合成革是指以机织布、针织布或无纺布为底布,以聚氯乙烯(PVC)、聚氨酯(PU)等树脂为涂层,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多层结构制品。 (2)人造革合成革的发展介绍 天然皮革因其优良的天然特性已被广泛用于生产日用品和工业品,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皮革的需求成倍增长。由于动物原皮资源全球性匮乏和加工成本迅速提升,天然皮革的供给能力在逐渐萎缩。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内外科学家开始研发天然皮革的替代品人造革合成革。19世纪20年代,硝化纤维漆布人造革首先得以发展,但由于其制品强度低、不耐老化、易变脆变硬,仅用于照相机的机壳、各种盒子及文具封底、封面等一些要求不高的日用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织物上涂聚氯乙烯(PVC)的人造革快速发展,用于生产汽车座垫、家具、箱包、凉鞋及拖鞋等。1963年,美国杜邦公司成功推出聚氨酯(PU)合成革。聚氨酯合成革无论在外观还是在内部结构上都与天然皮革更为接近,引起了人们的重视。随着合成纤维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在手感、卫生性能及其他物理性能上取得长足的进步。 人造革合成革原材料来源丰富,许多性能已达到或超过天然皮革,且符合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已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所青睐,发展前景广阔。 3、革基布与人造革合成革的相互关系 革基布是人造革合成革基础材料,也称骨架支撑材料,其在人造革合成革产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于人造革合成革的纺织基布面料统称革基布,其品质性能直接影响了人造革合成革的性能、质量、产品特性。 受人造革合成革产业化需求的引导,部分纺织加工企业开始从事基层材料的专业化生产,形成了革基布行业。由于革基布是人造革合成革的骨架支撑材料,革基布行业的发展状况与人造革合成革行业息息相关。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对独立监事概念的理解,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独立监事才算是真正的“独立”监事?综合人们对“独立”的看法,我们判断独立监事是否“独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①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②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国公司治理的情况而言,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实际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范畴。外部监事只是表明此监事不是公司一般职工或管理者,而独立监事强调此监事不但不属于公司成员,而且与公司没有经济上或其他可能妨碍其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独立监事不兼任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监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监事,尤其是股东代表监事。从形式上看,独立监事来自公司之外,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该监事与公司既无职务所属关系,又无经营利害关系,有的只是监督的客观性。这种独立特征,保障了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可以说,外部监事强调的是监事来源的外部性,与“内部监事”相对;独立监事强调的是监事行使权时的独立性,与之相对的是“非独立监事”。出于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考虑,独立监事必须来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监事担任。所以也可以说,独立监事必须是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不一定是独立监事,因为有些外部监事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监督的独立性。 五、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独立监事制度方面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但是独立监事制度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1、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意“圈钱”、违规担保等损害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能够以更加有效和客观的形式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 2、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缺乏独立性、缺乏专业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和议事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独立监事是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这使得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无疑更具有独立性。独立监事的任职人员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与以往的监事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和监督能力。此外,独立监事还享有独任监督权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同时,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也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一个趋势。 六、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一)监事会的组成 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会议 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现行《公司法》也做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5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2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现行《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5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七、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和公司实践,监事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 在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受伤害的往往是股东的利益,这是监事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又是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企业控制者侵害,二是要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 在美国,《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没有一家公司涉及股东诉讼赔偿案,1985年有1/6的公司董事和经理卷入了股东诉讼赔偿案。事实上,国内的相关事件更是触目惊心。 2、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维护股东的利益。然而上述理论已经受到新经济的重大冲击。20世纪末以来,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的职责既要引导公司朝着实现股东利益的目标努力,又要考虑雇员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以及公司生存的需要。一个更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现代公司是由各个利益平等的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经理不仅仅要为股东,还要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公司并不是股东主导的“分享民主”的企业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受产品市场影响的企业实体,股东的利益并非靠表决权的保护,而是要依赖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保护。债权人、经理和公司雇员具有特殊资源者也同样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应该更有责任感,它的责任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股东,它应该有利于更大社会范围的群体,即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团体。 在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与债权人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防范的复杂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例如日本、德国,实施的是一种“银行主导型模式”、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或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代表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一监事会,即通过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得以实现对公司及经营管阶层之制衡。另外,英国的审计人制度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样设置了许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 4、维护职工的利益 各国商法均把公司视为社团法人,而职工就是社团的成员。因而,很多国家注重通过发挥职工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 职工参与监事会也给公司带来了以下优点:一是职工与公司形成休戚相关的经济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劳资纠纷;二是职工身在企业内部,能够直接感觉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问题,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监督成本:三是有助于职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予关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 八、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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