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及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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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介绍了董事长、执行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意义,那么董事长、执行董事如何产生呢?谁能决定他们的人选呢?都是由公司的股东决定吗?董事长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吗?还是有其他的产生办法呢? 从表面上看起来董事长、副董事长应该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不过这个产生办法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也就不是必然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董事长选举办法的原文是这样规定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这样的规定也是就是说我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必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由公司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给了公司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具体如何确定这个办法,完全是股东们协商确定的,常见的办法也就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有的公司股东较少的直接约定由某个股东指定或者委派董事长,另外的股东东指定或者委派副董事长,当然也可以只设置董事长,不设置副董事长。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再加一个前置程序,由股东会、某部分股东或者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董事长候选人的推荐机构,然后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候选人的范围内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 对于执行董事《公司法》也是有类似的规定,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也就是说有的公司里面可以没有董事会,仅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办法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只能是由公司的章程来确定了,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也参照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设计,仅仅是没有了董事会层面的选举或者决定权利而已。 虽然单从决策的权力来说,对于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在一般情况下象征性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他们的决策权利也未必比一般的董事或者公司经理大多少;但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地位以及程序上的权利以及意义更为重要,也会影响到实际的决策,从而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所以,对于董事长、指定董事的产生办法也是各位企业家和股东们对公司控制权方面要特殊考虑的因素,考虑并设计好董事长、执行董事产生的办法,根据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度以及自己所占的优势和公司发展的程度来设计选举的办法,小规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单粗暴一些的办法,就是股东直接指定、委派董事长、执行董事;对于股东人数相对较多,根据自己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哪里占有一定优势的情况下再选择是有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进行选举产生;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可以设置前置程序,类似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将推荐、提名的权力限定到创始人或者部分股东、高管的手里面,又不违反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编辑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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