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在青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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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完善在青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长期以来,外国专家管理的相关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青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保障在青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青工作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来青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青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二、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来青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青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来青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青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青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三、来青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青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青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青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四、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对长期外国专家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单位和所聘请外国专家应当在聘用合同和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五、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青岛市外专局与市内有关保险公司进行洽谈并形成外国专家团体专项保险标准条款及产品,推荐给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各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购。六、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各聘用单位应在长期外国专家抵华十五天内位专家办理专项医疗保险。七、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为来青工作的外国专家初次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办理外国专家资格证延期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已购买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 的有效期限。此前已办理外国专家证、但还需在青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由聘请单位补办专项医疗保险,并在2007 年 7 月 1 日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供已购买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八、外国专家随行家属应拥有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国专家随行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专家境内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等),有各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确定后的购买方式和支付比例应在聘用合同(外国文教专家在标准合同的附件)中加以明确。九、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专家聘用单位要重视对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执行工作,将其作为外国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专人负责,以确保每位来青工作的外国专家均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十、其他外籍专业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在青工作的医疗保障事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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