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设备项目保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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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移动终端设备项目保险 移动终端设备项目 保险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IoT智能硬件行业发展情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 5 五、 保险经纪人的运作和监管 13 六、 保险的险种 14 七、 保险合同 18 八、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劣势分析 26 九、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 30 十、 公司简介 34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5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6 十一、 投资估算 36 建设投资估算表 38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9 流动资金估算表 40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1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3 十二、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43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44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45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7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49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2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适应国际经济发展新趋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以打造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为载体,加快实施全方位开放,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成为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 大力推进重点园区开发开放。配套完善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专业化特色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 IoT智能硬件行业发展情况 IoT(物联网)技术是国家重点鼓励应用的新兴技术,也是继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又一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广阔。物联网是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应用和网络延伸,其利用感知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通过网络传输互联进行计算、处理和知识挖掘,实现人与物、物与物的信息交互和无缝衔接,达到对物理世界实时控制、精确管理和科学决策的目的。 近年来,IoT形态的出现使得通过物联网产生和收集来自不同维度的海量数据存储于设备终端、边缘端或云端,再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智能化分析以实现万物数据化、智联化成为可能,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物联网的应用场景。目前,IoT已广泛应用于智能家居、智能建筑、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智能安防、智能零售、智能医疗、智能气象监测、智能工厂等多种使用场景中。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的进一步融合,人机交互程度逐步加深,IoT的技术形态也将从单机智能、互联智能到主动智能方向发展,从而形成AIoT(人工智能物联网),进一步在人工智能技术与物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落地融合。 从全球物联网市场看,随着下游行业应用的不断扩展以及全球各国对物联网技术发展的高度重视,全球物联网市场在终端连接数量与市场规模方面均保持高速增长。根据锐观咨询数据,截至2020年全球物联网终端连接数量已达307.3亿台,受益于智能汽车、智能家居等场景需求爆发以及5G大规模落地,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754.4亿台,并在2030年突破1,000亿台。根据GSMA数据,2019年全球物联网市场规模3,430亿美元,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1.1万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1.4%。 从国内市场看,2019年以来,我国物联网终端连接数量高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我国IoT设备连接数已达36.6亿台,预计2025年将达173.4亿台。在各式各样的物联网设备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场景的同时,各类智能硬件的使用体验也得以不断提升,为智能硬件实现多场景联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保险经纪人现状和基本理论 1、保险经纪人的现状 保险经纪人在现代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并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人在国外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1899年9月《申报》刊登的《火线捐客公所章程》,是有关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章程。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由潘垂统主办的潘安记保险事务所是当时比较规范的保险经纪机构之一。1936年12月6日,成立了上海市保险业经纪人公会。现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国政府贸易委员会予以注册。1977年,英国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即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IBRC)。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更是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此外,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达五千多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财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进行保险营销。 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其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E&Q)。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消失了40多年。在《保险法》1995年正式出台以前,在我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陆续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人地下活动或类似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引进了大量外资,出现了许多“三资”企业,一些境外保险经纪公司也乘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明或暗地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获取了大量的非法佣金收入。与其让境内外保险经纪人不规范地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还不如尽快地让保险经纪人规范化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开放我国保险市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政府已承诺有条件地开放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也属于开放之列。1998年2月公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北京江泰、广州长城、上海东大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这三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7月正式开业,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9月颁布了《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截至2012年年底,开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共434家,共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 2、保险经纪人的基本理论 与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我国还规定,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还只是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执业证件使用。《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才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并获得《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相应的规范合同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 (1)居间合同。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因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既具有居间合同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其特性。在保险居间行为中,居间人的佣金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而非从委托人手中取得。原因在于虽然保险经纪人此时是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寻找保险人的,但在为投保人找到订约机会的同时也为保险人招揽了保险业务。 (2)委托合同。由于保险经纪人可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因而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此时的合同行为是委托合同行为。 (3)咨询合同,咨询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提供预测、论证或者解答,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行为。例如,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为了使这种咨询行为规范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在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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