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项目工程咨询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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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项目工程咨询 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项目 工程咨询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2 二、 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分析的特点 4 三、 税费估算 10 四、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15 五、 偿债能力分析 17 六、 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法 23 七、 比较资金成本法 24 八、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26 九、 并购融资方式 31 十、 产业环境分析 39 十一、 我国工业自动化服务市场规模与竞争格局 42 十二、 必要性分析 45 十三、 进度计划 46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6 十四、 经济效益 48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48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0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2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4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6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xx 3、注册资本:137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1-8-2 7、营业期限:2011-8-2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 二、 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分析的特点 (一)投资项目的分类 投资项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项目建设性质以及项目与企业原有资产的关系,分为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新设法人项目和既有法人项目。既有法人项目,特别是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改扩建与技术改造的项目(简称改扩建项目)在效益和费用估算方面有着显著的特点,应予以充分注意。 (二)改扩建项目的特点 与从无到有的新建项目相比,改扩建项目的财务分析涉及面广,需要数据多,复杂程度高。究其原因,它涉及项目和企业两个层次,“有项目”和“无项目”两个方面。其特点归纳如下: 1.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原有资产和资源,以增量调动存量,以较小的新增投人取得较大的效益。 2.原来已在生产,若不改扩建,原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项目效益与费用的识别和计算较新建项目复杂。 3.建设期内建设与生产可能同步进行。 4.项目与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要考察项目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又要考察企业整体财务状况。 5.项目的效益和费用可随项目的目标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改扩建项目的目标各异,或是依托老厂新增生产线或车间,生产新品种;或是在老装置上进行技术改造,降耗、节能、提高产品质量;或是扩大老品种的生产能力,提高产量;或是边到环境保护要求,或是上述两项以上兼而有之,因此其效益可能表现在不同方面。 6.改扩建项目的费用多样,不仅包括新增投资(含原有资产的拆除和迁移费用等)、新增成本费用,还可能包括因改造引起的停减产损失。 (三)项目范围的界定 项目建成后由新设法人承债的项目,项目范围比较明确,就是项目本身涉及的范围。所有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运营所花费的费用都要计为费用,同时项目的产出就是项目的效益;对于原有法人发起的,项目建成后仍由原法人承债的既有法人项目,应认真研究项目与原有企业的关系,合理界定项目范围。项目范围的界定宜采取最小化原则,以能正确计算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说明项目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为限,其目的是易于采集数据,减少工作量。项目范围界定方法是:企业总体改造或虽局部改造但项目的效益和费用与企业的效益和费用难以分开的,应将项目范围界定为企业整体;企业局部改造且项目范围可以明确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可将项目直接有关的部分界定为项目范围,成为“项目范围内”,企业的其余部分作为“项目范围外”。“项目范围内”的数据需详细了解和分项估算,用于估算项目给企业带来的增量效益和费用;而“项目范围外”的数据可归集在一起,必要时,用于估算有项目后企业整体效益和费用。 例如某企业有A.B.C三个生产车间,拟建项目仅涉及对A车间的扩产,而A车间与其他车间仅有简单的供料关系,投入产出关系明晰,此时为简化工作,可仅将项目范围局限在A车间,其他均界定为“项目范围外”。但如果A、B、C三个车间关系紧密,其效益或费用难以明确分开,就只能将项目范围界定在整个企业。 (四)效益与费用的数据 1.涉及的五套数据 对既有法人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要强调“有无对比”,进行增量分析。即通过对“有项目”和“无项目”两种情况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可能涉及以下五套数据: (1)“现状”数据,反映项目实施起点时的效益和费用情况,是单一的状态值。现状数据的时点应定在建设期初。若预期建设期初的情况与评价时点不同,应对现状数据进行合理预测。 (2)“无项目”数据,指不实施该项目时,在现状基础上考虑计算期内效益和费用的变化趋势(其变化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零),经合理预测得出的数值序列。 (3)“有项目”数据,指实施该项目后计算期内的总量效益和费用数据,是数值序列。 (4)新增数据,是“有项目”相对“现状”的变化额,即有项目效益和费用数据与现状数据的差额,实际上大多要先估算新增数据,例如新增投资,然后加上现状数据得出有项目数据。 (5)增量数据,是“有项目”效益和费用数据与“无项目”效益和费用数据的差额,即“有无对比”得出的数据,是数值序列。 2.“无项目”数据是增量分析的关键 “无项目”时的效益由“老产出”产生,费用是为“老产出”投入;“有项目时的效益可由“新产出”或由“新产出”与“老产出”共同产生;费用是为“新产出”投入,或为“新产出”与“老产出”共同投入。“老产出”的效益与费用在“有项目”与“无项目”时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因此,在这五套数据中“无项目”数据的预测是一个难点,也是增量分析的关键所在。 现状数据是指项目实施起点时的数据,是预测无项目数据的基点数据,“无项目”数据是很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果不区分项目的具体情况,一律简单地用现状数据代替无项目数据,可能会影响增量数据的可靠性,进而影响盈利能力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举例说明“无项目”数据预测的重要性。 财务分析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预测无项目的效益和费用,以保证盈利能力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同时无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预测需注意采取稳妥原则,以避免人为夸大增量效益。 (五)计算期的确定 “有项目”与“无项目”效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期应保持一致。为使计算期保持一致,应以“有项目”(指新增资产部分)的计算期为基础,对“无项目”的计算期进行调整。若“有项目”时也利用了原有资产,也应对其可利用的期限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追加投资来维持“无项目”时的生产运营或“有项目”时原有旧资产的持续使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各年修理费的方式,延长其寿命期使之与“有项目”新增资产的计算期相同,并在计算期末将固定资产余值回收。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追加投资延长其寿命期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时,可以使“无项目”的生产运营适时终止,其后各年的现金流量视为零但根据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的稳妥原则,实践中这种方式很少采用,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说明其合理性。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例如按环保政策要求限时停产的装置,届时以后各年无项目时的现金流量可视为零。 (六)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也称沉没费用,是指源于过去的决策所决定的费用,非当前决策所能改变。在改扩建项目的决策分析与评价中,沉没费用的概念得到了应用。即在项目增量盈利能力分析中,认为已有资产应作为沉没费用考虑,无论其是否在项目中得到使用。例如项目利用原有企业闲置厂房的情况,若没有当前项目,这笔已花的费用也无法收回,故应视为沉没费用,尽管它是有项目资产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增量费用。当前项目利用企业原有设施的潜在能力的,不论其潜力有多大,已花投资也都作为沉没费用。 (七)机会成本 企业资产一旦用于某项目,就同时丧失了用于其他机会(出租、出售等)所可能带来的收入,这损失的收入就是该资产被用于该项目的机会成本。 必要时,财务分析中应考虑机会成本。考虑的方式往往是把该机会成本作为无项目时的效益计算。例如上述利用原有企业闲置厂房的情况,如果该厂房能够脱离原有企业售出,并有明确的出售意向;或者该厂房已有明确的租出意向,此时在无项目效益预测中应计入该厂房售出或者租出的收入。当简化直接进行增量计算时可直接将其列为项目的增量费用。 三、 税费估算 (一)注意事项 财务分析中涉及多种税费的估算,不同项目涉及的税费种类和税率可能各不相同。税费计取得当是正确估算项目费用乃至净效益的重要因素。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税种和税率。这些税金及相关优惠政策会因时而异,部分会因地而异,项目评价时应密切注意当时、当地的税收政策,适时调整计算,使财务分析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二)财务分析涉及的税费种类和估算要点 财务分析中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有些行业还涉及土地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和矿区使用费等。此外还有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等。财务分析时应说明税种、征税方式、计税依据、税率等。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减免依据及减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包含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 1.增值税。对适用增值税的项目,财务分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并应按照规定正确计算可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200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国从2011年开始进行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的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2017年10月,国务院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案,并于11月正式发布执行。2018年6月,财务部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9年1月正式执行。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 ①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为16%; 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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