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脂产品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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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减脂产品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 减脂产品公司 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 二、 保险的职能 3 三、 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6 四、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8 五、 组建专业自保公司 12 六、 产业环境分析 22 七、 减脂塑形行业竞争 23 八、 必要性分析 24 九、 SWOT分析 24 十、 发展规划分析 34 法人治理结构 37 (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37 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37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7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二)核心人员介绍 1、徐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戴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曹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5、余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保险的职能 (一)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可概述为用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是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1、分散风险或补偿损失 保险将某一单位或个人因偶然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收取保费的方式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的人,实现分散风险的职能。通过这一职能,可以实现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充分分散。 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发生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保险机制之所以能运转自如,是因为被保险人愿意以缴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大额不确定的损失补偿。 保险分摊损失职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运用大数法则可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从而使保险分摊损失成为可能。大数法则是保险合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 根据大数法则,当试验次数不断增加、事件发生的频率趋近某一个常数时,其差额逐渐接近于零。大数法则在保险经营中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接近无限风险单位数量的预期损失。因此,保险公司通过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可以使在保险期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换言之,当风险单位增加时,平均损失的标准差会减少。 预期的损失将变为没有偏差的必然事件。这也意味着保险人对保险费的估计变得精确,个别和少数保险标的受损的不确定性变为多数保险标的可预见的损失。 2、经济补偿 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损失是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没有分摊损失就无法进行保险补偿,两者相互依存。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职能主要就财产和责任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存在非补偿成分,因为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以货币表示。再则,许多种人身保险具有返还的储蓄性质,人身保险的补偿一般称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保险固有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发展的,归根结底,是伴随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的。主要有基金积累职能和风险监督职能。 1、基金积累职能 现代保险运用稳健的精算方法计算保险费率,通常是缴纳保费在先,履行赔付或给付责任在后,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持有资金并可以加以投资,形成保险资金,为分散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就是保险的基金积累职能。如果现代保险没有这一职能,就难以正常维系和发展保险分配关系。 2、风险监督职能 分散风险的对价是分摊保险费,被保险一方必然要求以尽可能低的保费获取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必然会对风险加强相互监督,以期尽量减少乃至消除不利的风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这就是保险的风险监督职能。在行业协会保险和相互保险中,风险监督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对于商业保险,则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如船舶保险,投保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不适航不保;已经投保但违反适航条件的不予赔付。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一种保险监督。可见,保险的风险监督职能是广泛存在的。 三、 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一般来说,保险人承保的是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风险具有可保性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条件。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下列几方面的条件。 (一)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能够带来损失,而不能获利的风险。投机风险则不具有可保性,这是因为承保投机风险会使被保险人总是处于获利的地位,有违分摊风险、互济互助的原则。根据这一条件,人身、财产和责任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而市场、生产、财务和政治风险等投机风险不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二)存在大量同质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具有风险的,只有具有大量的同质风险,拥有足够多保户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损失的程度。存在风险的单位越多,损失后果的估测才会越准确,保险公司的经营才会越稳定。 (三)损失不可预测 不可预测的损失时有发生,即使没有保险交易,这种损失也会发生。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者可以预见的损失,不具有可保性。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则道德的危险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地提高。 (四)损失必须可以测定 尽管损失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但是,保险机制的运作使损失可以预测,具体地说,就是损失的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可以通过长期的观察进行预测。损失的可预测性是保险公司厘定费率的基础。例如,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人估计的被保险人的期望损失。如果无法估计或者不能较准确地估计期望损失,就不可能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五)多数情况下,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经常同时遭受损失,保险分摊风险的职能就会丧失,保险公司也会因为无法承担损失而倒闭。例如,对于洪水、腿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巨灾损失,保险公司就很难提供保障。 (六)保费合理 保费是保单的价格,保险公司确定的保险费率必须合理,必须使投保人在经济上能够承担,这样保险人才能逐步扩展业务,才能实现少数投保人的损失由多数投保人分摊的原则。 以上六方面的条件,是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重要条件。 四、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意外损失基金又称自保基金或应急基金,是企业基于对所面临风险的识别和衡量,并根据其本身的财务能力,预先提取,用以补偿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基金。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是一种自保行为。通常,这种办法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引起较大损失,但这一损失又无法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风险。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方法不同于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从风险损失产生的背景来看前者是损失发生之前所采取的措施,而后者仅指损失发生时或者发生以后将损失摊入成本;从采取措施的性质来看,前者是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计划措施,而后者是对损失补偿的实施措施。此外,前者往往是在后者无法实施,或者有诸多限制时进行的预先计划。所以,一般认为,建立意外损失基金(自保)的做法比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更容易,更能解决问题。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也不同于保险:①保险是集合众多同质风险单位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属于风险聚合与转移技术,而自保属企业本身单独承担风险的一种技术;②企业参加保险,在事故发生时可随时获得补偿,但自保在基金积累形成之前发生事故则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③企业参加保险,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其已付保险费不能返还,但自保的剩余财产仍属企业自身所有。 意外损失补偿基金的建立既可以采取一次性转移一笔资金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定期缴款长期积累的方式。基金的规模取决于企业净现金流的规模和分布。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作为风险自留的一项措施,其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节省附加保费。由于保险费中含有保险人的经营费用,包括保险人经营管理费、经纪人和代理人的佣金、保险人的正常利润、对不确定事件的安全边际等,各项之和称为附加费用,约占总保费的30%~40%。如果企业采取自保即自行建立意外损失准备金,就可以节省投保所需发生的附加保费。 (2)促进企业经营稳定。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可以增强企业补偿风险损失的能力,弥补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不足。当预期损失发生时,企业可以通过预先提存的基金进行补偿,而不影响当期的损益。这样,既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稳定了企业的盈利。 (3)获取投资收益。对于所积累的意外损失基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提存和支出的时间差进行投资,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时间越长积累越多,投资收益越大。 (4)降低道德风险。意外损失基金是企业内部自设,自留自用,利害与共,道德风险因此减少,而且还能促进防灾防损。 (5)理赔迅速。如果企业参加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企业需要进行调查、勘察、定损,如遇争议,还要仲裁、诉讼,因而常常不能迅速得到补偿。然而,如果采用自保,上述理赔程序几乎全可免除。 当然,采用自保方法处理自留的风险也存在多种劣势,常常受到以下限制。 (1)基金规模的限制。意外损失基金的规模要受到企业年净现金流动情况的限制,而基金的规模又与风险损失补偿的有效性直接相关,否则,会影响企业经营。这一限制对众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障碍。一般来说,企业不可能抽取已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来建立意外损失基金,而将税后收益作为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基础对某些重大损失的补偿来说显得过于缓慢,尤其是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 (2)可能发生财务周转困难。意外损失基金往往是逐年积累的,如果在基金积累初期发生了超过其累积基金额的损失,就需要动用企业其他的资金来源予以弥补,从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周转困难。因此,在进行意外损失基金积累的初期往往要购买超过其自身累积额之外的保险,作为必要的补充。 (3)风险单位数目有限。由于自保方法只针对企业本身,所拥有的风险单位数目非常有限,使得难以运用大数法则来预测潜在的风险损失。因此,采用自保方法的企业除了借鉴保险企业的一些做法外,需要提留更多的应急基金。 (4)不利的税收制度。一般地,意外损失基金的来源只能是税后利润,而对这些利润的提存方式尽管类似于缴付保险费,但仍有差别。保费是可以免税的,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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