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考聘用174人模拟考核试卷含答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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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考聘用174人模拟考核试卷含答案 答题时间:120分钟 试卷总分:100分 试卷试题:共300题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填空题 判断题 简答题 公文写作 总分 得分 一.单选题(共200题) 1.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的标志是_____。 A: 1938年9月,慕尼黑阴谋 B: 1939年9月,德军突袭波兰 C: 1941年6月,德军闪击苏联 D: 1941年12月,日本偷袭珍珠港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B 【解析】B[解析]慕尼黑阴谋出卖了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利益,是英法两国对法西斯势力执行绥靖政策的体现;1939年9月德军突袭波兰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1941年6月德军闪击苏联标志着苏联卫国战争的爆发;1941年12月日本偷袭珍珠港标志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故应选B。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 A: 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 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 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本题所属考点-《民法》 3.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_____ A: 大力发展生产力 B: 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C: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D: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解析]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新时期共产党人的行为准则,是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所在,更是树立和落实正确政绩观的本质要求。 4.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质量要求不明确且没有国家质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B: 履行期限不明确,在给了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C: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D: 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5.关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制度从民事、行政、刑事、劳动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设置。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 A: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B: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C: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C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正确。故选A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6.万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曹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关某路过,见曹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机、钱物偷走。本案中_____。 A: 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关某构成抢劫罪 B: 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关某构成盗窃罪 C: 万某、关某构成共同抢劫罪 D: 万某、关某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万某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是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考査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此时要注意盗窃罪是秘密窃取,采取使受害人不易察觉的方式进行,而抢劫则是利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明抢,关键是受害人主观上是否能认识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曹某已经不省人事,关某的行为是盗窃而非抢劫。故本题答案选B。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7.近年来,“民告官”案件时有发生,“民告官”的依据是_____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察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调整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的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而这两部分内容分别体现的就是“官管民”和“民告官”的关系,例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就是监督行政关系。所以本题选D。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8.我国要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下列关于“社区”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社区既不是一个地域概念,也不是一个社会和文化概念 B: 各种类型社区的界限是固定不变的,它们的边界是不重合的 C: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D: 从地域特征和管理角度看,社区可分为单位型社区和混合型社区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世界卫生组织对社区的定义是社区是指一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其成员有着共同的兴趣,彼此认识且互相来往,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形成特有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福利事业。”故本题答案选C。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9.公文的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出有关_____的基本精神。 A: 能收实效 B: 服务人民 C: 政策法规 D: 上传下达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C 【解析】C【解析】这必须结合公文的概念及其性质考虑,公文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公务活动所采用的行文,因此必须充分体现和遵从行政机关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和精神。 本题所属考点-《公文写作与处理》 10.“千钧一发”中的“发”的含义是_____ A: 出发 B: 古代重量单位 C: 危险时刻 D: 头发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答案: D 解析: “发”是头发,“钧”是三十斤。千钧相当于三万斤。千钧重物吊在一根头发丝上,马上会断,形容太危急了。本题选D。 本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1.阅读以下文字,完成下面的5道题。 中国古代诗词的“借景抒情”现象似乎向我们昭示,中华民族非常地热爱自然,到处都充斥着吟咏自然的诗篇,诗人抒情总要先拿自然物象说事儿,即使言说的是其自身的命运与心境。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去掉了“借景”环节之后中国古典诗词的情形,离开“借景”,诗人们恐怕要“失语”,即使写出来,读者亦恐嫌其直白突兀。自然审美经验对中国人的精神生活,至少是情感生活,几乎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大自然真的像看起来那么重要吗?如果大自然真的如此重要,那么诗人为何描摹自然后,迅速转入了对人事人情的描述与倾诉?古典诗词为何最后均以人情抒发做结?少数以景语作结者,亦只以之为抒情妙招——“一切景语皆情语也”呢?这些事实似乎说明,自然审美在古代中国其实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审美形态,中国古人并不承认大自然独立的审美价值,因此,也就不存在独立地感知、理解和体验自然对象自身特性与价值的问题。在这里,天地自然之美并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人类自身兴趣之外的价值形态。人们欣赏自然,并不表示人们很在意天地自然之美本身,只是说明它具有可以激发人类自我表现灵感的价值功能,自然美的价值不在自然对象自身,而在于它可以作为人类自我抒发的触媒与工具。人们无法想象一种“抒情”目的之外的自然审美。 于是,“借景抒情”现象就成了我们深入反思中华自然审美传统的一个绝好个案:一方面,它是研究中华古典自然审美的典型材料,足以证明中华古典自然审美的成就,体现自然审美在古代中国的重要地位、普遍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又很遗憾地发现:其实,古人对自然事物又很不在意,关注它们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表现。独立、深入地描述、考察自然对象自身特性、价值的篇章较少。诗人以关注、描摹自然始,最后则均以人事、人情做结,主观抒情的“有我”之境最终取代了描景写物的“无我”之境。这似乎说明,古典时代,自然审美其实只是艺术创造的附庸、自我表达的工具而已。 真正独立、自觉的自然审美欣赏,应当是以对自然对象、现象、环境自身表里之感知、理解和体验为核心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欣赏者当然可以有情感体验活动,但是,他们所关注的,当是人类对自然万物命运的关注、体验、同情与思考,而不能代之以对人类自身命运的感怀,那样的话,主题便被无意中置换了。不幸的是,这种自然审美“暗渡陈仓”的现象在古典自然审美经验中,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甚至不得不然。可是,如果我们能立足于自然审美本身就会意识到,这实际上反映了自然审美意识的自觉程度,涉及自然审美的核心问题,涉及自然审美的恰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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