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CT传染病产品项目职业安全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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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POCT传染病产品项目职业安全管理方案 POCT传染病产品项目 职业安全管理方案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行业主要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劳动标准的结构 5 五、 工作时间的种类 7 六、 工资支付保障 9 七、 最低工资的含义 13 八、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14 九、 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14 十、 公司简介 14 十一、 项目简介 15 十二、 投资方案分析 20 建设投资估算表 2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22 流动资金估算表 24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25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26 十三、 经济效益评价 27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8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9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1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3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5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 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二、 行业主要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预计未来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将全面提升,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目前,我国分级诊疗制度正在逐步落地,以基层为重点配置医疗资源,80%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就能到最近的医疗点。随着分级诊疗制度推行,医疗需求下沉,基层医疗机构需要更多能够覆盖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疾病的诊断技术手段,但是由于多数不具备中心实验室、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样本数量少而分散,基层医院对检测设备的通道数量、检测速度等方面要求不高,需要小型化、操作简单、价格适中、性能稳定的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末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超100万个,其中医院数量仅约3.5万,其余均为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基层医疗机构数量极大,单个医疗机构样本量较小,且价格敏感性较高,小型、快速、简便的POCT即时检测产品及酶联免疫诊断产品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 对于二级以上医院、第三方独立医学检验机构等具备中心实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由于其日均检测样本量大、检测项目多,需要高通量、高效率、高灵敏度的检测设备,因此在这些使用场景中,免疫诊断设备呈现大型化、高通量、全自动、流水线式发展趋势,尽量提高样本检测的自动化程度,减少工作人员数量、降低劳动强度、加快检测效率和出具报告时间。同时,由于大型设备开机、维护、清洗需要时间和成本,对于大型医院的急诊、ICU、临床科室以及检验科的门急诊等,需要小型化、操作简单,能够即时检测、快速准确报告结果的POCT即时检测产品。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劳动标准的结构 (一)劳动标准的横向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的对象分类,可以划分为就业、劳动关系、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劳动行政管理等标准。 (二)劳动标准的纵向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适用的层次划分为以下标准。 1、国家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授权的机构如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通过法定或行政程序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2、行业劳动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3、地方劳动标准,是指由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地方标准化机构制定、发布的在该地区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4、企业劳动标准,是指根据具体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由企业自行制定、发布的,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 (三)劳动标准的功能结构 按照劳动标准的功能划分为以下标准。 1、基础类劳动标准,如专用劳动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等。 2、管理类劳动标准,如劳动管理目标标准、劳动管理项目标准、劳动管理程序标准、劳动管理方法标准、劳动统计标准等。 3、工作类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标准、用人单位内的岗位规范和劳动规则、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统计计量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 4、技术类劳动标准,如劳动安全标准、劳动卫生标准、工伤评残等级标准等。 五、 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 (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3、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等。 (三)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时数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此种工时制度适用以下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对于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和适用岗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六、 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因此,工资支付保障比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权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更进一步。因为它不仅限于确定最低工资,而且发展到全部工资及其工资支付行为。 (一)工资支付保障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领取者的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按时支付。工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对完成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按时支付工资意味着不得无故拖欠,但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4、全额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工资应当全额支付,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此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无故克扣” (5)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6)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例如,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标准支付。 (8)因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工资支付。 1、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大会。 (3)不脱产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4)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劳动者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4)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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