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数码艺术中心影视特效后期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LY-0051)
甲方:《四大金钗》摄制组 乙方: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8号院3楼010室
邮编: 邮编:100088
电话: 电话:(010) 82034685
13910828991
传真: 传真:(010) 8203413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影视特效制作合同如下:
一、 影视剧名称:《四大金钗》(电视电影)
二、 集 数: 2
三、 制作周期: 30天
三、总包价格: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支付全部费用的40%(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制作中期(2006年07月20日)之前甲方支付全部费用的40%;(计:人民币贰万元整)
甲方认可,甲方取走完成片前支付20%。(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具体统计为:
项目
帧
秒
分钟
单价/元
合计/元
特效
8996
360
6
160
57600
威亚:
4021
161
2.68
80
12880
特效里含威亚
955
38.2
0.64
200
7640
合计
78120
实际制作价格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如果另加镜头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五、甲方责任:
1、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特效素材。
2、甲方对制作期内特效项目的制作应派专人(如导演、作曲、总监制等)给予艺术上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良好后期特效技术后期设备。
2、 乙方负责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家标准。
3、 乙方负责制作效果达到导演主创人员的要求。
七、项目变更:本影视剧如更改制作工艺或服务项目须书面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承担标的金额的5%位处罚金。
九、特别约定:
1、乙方的影视作品片尾打出:任天行科技提供影像技术及参与制作人员名单字样。
2、如果该影视作品获得奖项,乙方有权分享名誉。
十、其他事宜:
1、修改部分,直至甲方通过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审批。
2、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并取走完成版后,乙方为甲方保存三个月,甲方在此三个月期间需要修改,需支付乙方工本费。
3、甲、乙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和盗版的防范措施。
十一、合同时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付清尾款当日失效。
甲 方: 乙方:北京任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盖 章: 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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