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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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协议06200623 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徐家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裕中** 电话:63840587 受托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 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某实业”)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民丰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1.1.1 “甲方”指委托方, 即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1.1.2 “乙方”指受托方, 即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 1.1.3 “民丰某实业”指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4 “股权转让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1.1.5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管协议。 1.1.6 “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 1.2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的真实含义。 第二条 托管标的 甲方按照民丰某实业 年 月 日拥有的总股本 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民丰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即 股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托管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第三条 托管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项下的托管期间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协议 年 月 日止3.2款规定的情形下终止。 3.2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 3.2.1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3.2.2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批准。 3.2.3 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民丰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4.1.1 乙方在促成民丰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4.1.2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乙方在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知情权,但无异议权。 4.1.3 在托管期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甲方不得干涉。董事会可根据民丰某实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之甲方,但涉及民丰某实业商业秘密的事项,董事会不得告之甲方。 当托管本协议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而终止时,依本托管协议第六条约定享有托管期间的分红权。 4.2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4.2.1甲方应当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并协助乙方代为行使除股份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甲方应按乙方的指示,将甲方掌握的民丰某实业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权属文件、财务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清单、交易协议、及其他一切与民丰某实业有关的文件原件,完整地移交给乙方指定之人员。 4.2.1 甲方承诺,在托管期间,不损害民丰某实业的合法权益。 4.2.2 除乙方原因外,保证合法拥有该股权,且不存在任何有关该股权的诉讼、判决或裁定等影响本托管协议履行的情况。 4.2.3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不得就该股权对第三方设置质押或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4.2.4 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交由乙方托管后,甲方保证乙方能顺利行使本协议规定的该股权股东权利。乙万在行使托管权利时,如须甲方盖章、签字、发函等配合协助的,甲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绝。 4.2.5 甲方委托该股份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股东身份行使任何股东的提案权,干预乙方的托管权利。 4.2.6 在托管本协议签订后,对乙方委派的董事进行调整,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当协助。此外,甲方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配合乙方对民丰某实业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在托管期间,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5.1.1 乙方能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准则及双方约定代替甲方行使其在民丰某实业中的股东权利(除股份处置权和收益权外),在受托管理期间,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行使管理者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民丰某实业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5.1.2 在受托管理期间,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丰某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和其它除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外的股东权利。 当托管本协议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而托管协议终止时,乙方对托管标的净资产总额的增值部分(托管标的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值总额减去2000 年12 月31 日时的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值总额,以下同),有权根据其贡献和投入成本要求作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额为上述增值部分的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如本次股权转让不成,以后对该股权另外再处置给他人后而获得的收益用于对乙方进行补偿。 5.2 在托管期间,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5.2.1 乙方承诺,在托管期间,不损害民丰某实业的合法权益。 5.2.2 保证在托管期间,乙方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使托管权利。乙方保证:在乙方及其关联企业与民丰某实业之间进行的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严格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民丰某实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和执行回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5.2.3 保证在财政部批准该股权的转让后,受让所托管的该股权。 5.2.4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该股权擅自处置。 5.2.5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该股权转托管于第三人。 5.2.6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同意对民丰某实业实施回购、缩股等行为减少注册资本及决定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托管期间业绩考核在受托管理期间,乙方保证民丰实业国有法人股的保值增值。即根据民丰实业 年 月 日的财务报表,在托管期间,托管的净资产总值应保持 年度的水平,托管标的净资产总值为 元(写: 元) 第六条 托管期间的红利分配 为确保本款上述规定的执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股权在托管期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民丰某实业在证券市场上再融资的情况下,可考虑暂不分红. 第七条 劳动合同安排 7.1 在托管期间,民丰某实业现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2 在托管期间,民丰某实业员工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及退休金安排等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原安排继续执行,不作另外变动。 7.3 在托管期间,乙方对民丰某实业进行资产置换而需调整、安置员工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甲方协助民丰某解决,乙方配合;属于因资产置换而产生的新问题,乙方协助民丰某实业解决,甲方配合。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 8.1 本协议内容在双方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前,各方均有责任要求知情人员保守协议秘密。 8.2 本协议无论是否生效,各方均不得泄露谈判和履约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 第九条 法律责任 9.1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9.2 除乙方原因外,因该股权存在任何诉讼、判决或裁定等而影响本托管协议的履行,并由此给乙方增加开支的,甲方应按实际开支和损失赔偿给乙方。 9.3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擅自就该股权对第三方设置质押或将该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并由此给乙方增加开支和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增加的开支和损失进行赔偿。 9.4 本托管协议生效后,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以及为乙方行使托管权利进行配合协助的(除民丰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需征求甲方的意见外),每拖延一天,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作出赔偿。 乙方擅自处置该股权,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股权转托管于第三人,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在托管期间,对于托管标的低于第六条规定的净资产总额,乙方对甲方作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甲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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