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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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民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该通知对已经依法成立,且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以及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如何分别开展标识,明确了具体方式: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 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已经依法成立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通知强调,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的行为,依照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处理。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 年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记者 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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