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的规章制度具体细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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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的规章制度具体细则7篇 企业安全的规章制度具体细则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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