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司申请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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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司申请书7篇   财产保全司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xxxxxx 身份证号码:440321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xxxxxx   身份证号码:43020219xxxxxxxx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x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x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x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9日   财产保全司申请书篇2   异议人:_________   异议人就xx市xx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xx路xx弄xx号xx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20xx年xx月xx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xx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xx年11月30日,xx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xxx路xx弄x号xx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   20xx年12月xx日   财产保全司申请书篇3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财产保全司申请书篇4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x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财产保全司申请书篇5   继续保全申请书一: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回族,20xx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续延(20xx)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xx)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20xx)管民初字第458号案的原告和(20xx)管执字第313号案的申请人。原贵院依某某的申请分别于20xx年2月28日(尚在诉讼审判阶段)和20xx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xx)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xx)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慕某的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车等相关财产,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续封,特此申请。请依法继续保全。   此致   郑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日   >继续保全申请书二: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书>>(272字)   申请人: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支行帐户内140万存款再次采取冻结措施。(银行地址:象山县丹城靖南路320号。)   理由:   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货款纠纷一事,贵院因原告申请在20xx年10月8日对被告的上述账户内140万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在即将届满6个月,但诉讼尚未终结,为此特向贵院申请续冻。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3/24   >继续保全申请书三: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 >>(380字)   申请人:临沂市梦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申请事项:依法裁定续延(20xx)临兰商保字第88888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   申请理由:申请人是(20xx)临兰商初字第6666号案的原告暨(20xx)临商终字第55555号案的被上诉人。我单位于20xx年12月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20xx年1月依法作出(20xx)临兰商保字第8888888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海泰贸易厂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临沂市海泰贸易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一宗,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封,望准许。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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