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证券公司应编制下列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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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则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五章 会计报表格式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七章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矩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持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1993 年 3 月 17 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93)财会字第 11 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持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规则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 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则,并且按本制度规则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则的原则下,可接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则应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则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 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则,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关于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 并且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则者外,在不违犯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则。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则,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囊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关于外提 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则;公司内部管理需要 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则。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囊括:不契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关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则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 天内(节假日顺延)关于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关于外提供。 按规则需编制和关于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 15 天内关于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关于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 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且盖章。公司负责人关于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关于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 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且会计报表。合并且会计报表的合并且范围、合并且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依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且会计报表规则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则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抵触的,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则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九、本制度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一、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依照本制度规则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则,国家关于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专门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依照本制度的规则,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经纪类证券公司除证券经纪业务外,不需涉及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 也不需要设置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披露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等 业务相关的信息;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所从事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 业务等业务,依照本制度的规则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应关于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且关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 的代买卖证券款,必需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且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还应当确认为 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 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 入。 2. 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关于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3. 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代理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公司代保管证券业务不需要单 独设置科目核算,不论采取何种代保管方式,均只在专设的备查账簿中记录代保管证券的情 况。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 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业务囊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 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囊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 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 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等方法计算确定。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为了使提供的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三)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进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依照本制度规则诀别进行核算。 1. 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 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 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2. 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 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 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3. 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 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 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四)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公司的其他证券业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经营范围以及本制度规则分类单独进行核算。 1.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 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则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 入。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 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 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则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公司应于卖出 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购回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 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3.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公司关于受托管理的 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按代买卖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 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则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 益或损失。 三、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则,关于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诀别进行核算;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诀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 四、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则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公司,应诀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 细核算。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则外,所 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依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依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公司,应当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经过“货币兑换”科目。月末,公司应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折算的金额与记账本位币的“货币兑换”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作 为汇兑损益。“货币兑换”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等。 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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