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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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手册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 前 言 为完善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等单位制订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以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蓝本,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湖南省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本手册共10章,包括1 质量行为、2~9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与10 质量资料管理三大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中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包含房屋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市政道路、市政排水、市政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8个独立章节。 本《手册》适用于全省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不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以及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可作为全省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责任主体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评和督查等参考工具用书。 目 录 1 质量行为 1 1.1 质量行为基本要求 1 1.2 质量行为具体要求 3 2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 2.1 地基与基础工程 13 2.2 主体结构工程 15 2.3 装饰装修工程 22 2.4 屋面工程 27 2.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29 2.6 通风与空调工程 34 2.7 建筑电气工程 37 2.8 智能建筑工程 46 2.9 建筑节能工程 49 3 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控制 54 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54 3.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60 3.3 围护墙与内隔墙 64 3.4 装配式机电工程 71 3.5 装配式装饰装修工程 74 4 消防施工实体质量控制 83 4.1 建筑分类 83 4.2 耐火等级 83 4.3 总平面布局 84 4.4 防火分隔、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 85 4.5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 89 4.6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90 4.7 防爆 91 4.8 灭火系统 92 4.9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96 4.10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97 4.11 消防电梯 98 4.12 消防电气 99 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9 4.14 建筑灭火器 101 5 市政道路工实体质量控制 102 5.1 基本规定程 102 5.2 路基 103 5.3 基层 105 5.4 路面面层 106 5.5 人行道、广场与停车场铺砌式面层 107 5.6 人行道附属设施 107 5.7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107 5.8 现浇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砌体结构挡土墙 108 5.9 附属构筑物 108 6 市政排水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10 6.1 基本规定 110 6.2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111 6.3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111 6.4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112 6.5 管道附属构筑物 113 6.6 管道功能性试验 113 7 市政桥梁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14 7.1 基本规定 114 7.2 模板、支架及拱架工程 115 7.3 钢筋工程 115 7.4 混凝土工程 116 7.5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17 7.6 基础 117 7.7 墩台、盖梁 118 7.8 支座 119 7.9 混凝土梁(板) 119 7.10 钢梁 120 7.11 结合梁 121 7.12 拱桥 121 7.13 斜拉桥 122 7.14 悬索桥 123 7.15 顶进箱涵 124 7.16 桥面系 125 8 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27 8.1 车站工程 127 8.2 区间工程 129 8.3 轨道工程 132 8.4 机电安装工程 134 8.5 供电工程 137 8.6 接触网 138 8.7 通信工程 139 8.8 信号工程 140 8.9 装饰装修工程 141 9 隧道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43 9.1 矿山法施工 143 9.2 盾构法施工 145 10 质量管理资料 146 10.1 基本规定 146 10.2 材料进场验收检验资料 147 10.3 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155 10.4 施工记录 162 10.5 质量验收记录 168 5 1 质量行为 1.1 质量行为基本要求 1.1.1 依据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部门、政府规章。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建建〔2017〕240号)、《湖南省建筑施工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设〔2019〕239号)、《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等规范性文件。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565等工程建设标准。 1.1.2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含监测,下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含消防,下同)保障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1.5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岗位范围内从业,对应当签署的技术文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岗位质量责任。 1.1.6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整理完善工程资料,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1.1.8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监督机构实行考评制度。 1.1.9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修改、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1.1.10 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向消防设计审查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才能开工。 1.1.11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1.2 质量行为具体要求 1.2.1 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 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含消防),并负责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2 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质量要求、资料的套数和移交时间。 3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 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供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应及时、真实、准确、齐全。 5 不得明示、暗示或以“优化设计”的名义等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 6 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施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含消防)。 7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 下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含消防)任务书;将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防治费纳入工程造价;在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时,将裂缝、渗漏、消防等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题交底会审。 10 按规定组织对建(构)筑物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1 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2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依法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及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4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15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按规定将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单独成册。 1.2.2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 勘察单位根据勘察任务委托书和设计单位勘察技术要求,合理开展勘察工作,编制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勘察文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 3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 4 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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