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及各险保险费计算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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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附加險及各險保險費計算概述第四節附加險及各險保險費計算概述 一、汽車車體損失保險1.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雨積水險-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9計算。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二、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1.保險費,國產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1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進口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2,000元。2.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六倍為限。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1.醫藥費用-保險費如下:(1)自用小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四五計算。(2)自用大車、機器腳踏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九計算。2.酗酒駕車責任險。(目前主管機關禁止銷售)3.汽車乘客責任險-見附錄一。4.雇主責任險-見附錄一。四、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保費計算公式(一)(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從人因素係數(二)(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1+賠款紀錄係數)(三)其他各車種保險費=被保險汽車重置價值*費率*(1+廠牌車係減加費係數)*(1+車齡減費係數+賠款紀錄係數)五、車齡減費係數滿一年減費5%,滿二年減費10%,滿三年以上減費15%。六、從人因素係數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係數賠款 紀錄係數。1.年齡、性別係數如下:性別係數年齡男女20歲未滿者1.891.7020歲以上25歲未滿者1.741.5725歲以上30歲未滿者1.151.0430歲以上60歲未滿者1.000.9060歲以上70歲未滿者1.070.9670歲以上者1.070.96 2.賠款紀錄係數如下:賠款紀錄點數賠款紀錄係數-3-0.6-2-0.4-1-0.20010.220.430.63點以上每增加1點,賠款紀錄係數即增加0.2七、賠款紀錄點數計算公式-賠款紀錄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賠款次數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賠款次數點數無賠款年度點數累計過去三年賠款次數點數3年-31次02年-22次11年-13次20年04次34次以上,每增加一次賠款,點數即增加一點。八、自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基本費率 *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二)其他車種 保險費=保險金額*費率*(1+廠牌車係減加費係數)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基本費率如下:車輛種類費率自負額10%費率自負額20%自用小客車0.007790.00692自用小貨車0.007700.00684其他車種費率如下:車輛種類費率自負額10%費率自負額20%重型機車0.05630.0500輕型機車0.03950.0351自用大客車0.00250.0022自用大貨車0.00280.0025自用小型特種車0.00250.0022自用大型特種車0.00260.0023自用一般貨運曳引車0.00280.0025自用貨櫃貨運曳引車0.00280.0025九、廠牌損失率計算減加費係數。實施細則如下:1.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及乙式):(1)各車種之各廠牌車系於經驗期間內任何一年 之承保車輛達一千輛以上者,各按其廠牌車 系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減加費。(2)前項各廠牌承保車數達一千輛以上而各車系承 保車數未達一千輛者,則按其車種之廠牌損 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減加費。(3)前項各廠牌承保車數未達一千輛者,則按其 車種別之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 減加費。(4)各車種承保車輛數未達一千輛者,不予減加費。2.竊盜損失險:各車種之各廠牌車輛於經驗期間內任何一年承保 車輛數達一千輛以上者各按其廠牌損失率及前 (3)及前(4)項方式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其減加費。3.原有廠牌之新增車系以所屬廠牌損失率計算其減 加費係數;新增廠牌及原有廠牌車數未滿一千輛者 ,以所屬車種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系數。4.各型(輕、重型)機車因無廠牌車系損失率統計,以按其車種別損失率計算其減加費係數辦理 其減加費。5.各年度減加費係數並編入各年度適用之汽車重置價值 表內,以供一致查閱計算辦理,各保險公司一律遵守。6.汽、機車廠牌車系損失率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就全體產物保險業所承保之統計資料為準。十、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1.(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從人因素係數 2.(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車種 (二)財損責任保險 1.(個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保險費=基本保費*從人因素係數 2.(法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車種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十一、營業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1)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 租賃小客車及個人計程車保險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 係數*(1+賠款紀錄係數)(2)其他各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自用汽車 之其他各車種。十二、營業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一)營業小客車、營業小貨車、租賃小客車及 個人計程車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同自用小客 (貨)車之竊盜保險費計算。(二)其他車種之保險費計算方式亦同自用汽車 其他各車種之竊盜保險費計算。其中各車種之基本費率請參閱網站資訊。十三、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保險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傷害責任保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可參閱附錄二。(二)財損責任保險 保險費=基本保費*(1+賠款紀錄係數)財損責任保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 可參閱附錄二;另賠款紀錄係數之計算方式亦同前述。十四、旅客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為每一人體傷二萬元,死亡或殘廢 十萬元,保險費營業小客車(九位以下)及營業小 貨車每一人為175元,營業小型車特種車為100元 ,營業大客車(十位以上)、營業大貨車及營業 大型特種車為144元,增加保額為2、3、4、5倍 時,其計算率為1.9、2.7、3.2、3.5倍;目前多為基本保險金額二倍保障,可參閱附錄一。十五、僱主責任保險 基本保險金額同旅客責任保險,保險費營業 小客車、營業小貨車及營業大客車每一人為 285元,營業小型特種車為113元,營業大貨車 、營業大型特種車及營業曳引車為525元,增加 保額之費率倍數計算率同旅客責任保險。十六、汽車保險核保應考慮 (1)審查要保書之內容。(2)審查危險因素。(3)核保實務之要求。十七、車險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注意之事項包括-(1)要保書之資料 (2)保險招攬人員意見報告書 (3)實地查勘 (4)政府機關或民間同業之檔案資料 (5)保險公司本身之理賠檔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十八、民國94年2月27日主管機關修正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給付標準,茲摘要如下:1.制定目的: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2.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規定 保險金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 險賠償給付。3.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保險期間:一年至三年,視需要調整。5.給付項目:(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2)殘廢給付 (3)死亡給付。6.保險理賠:提出申請後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應於十日內為之。7.受益人:體傷、殘廢給付為受害人本人,死亡 給付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以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 益人。8.消滅時效:受益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算二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十年。9.出險辦理:(1)報請憲警處理,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2)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3)除非喪失急救他人能力,應立即將受害人 護送至醫療院所急救。10.暫時性保險金給付: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受益 人提出証明,得請求暫時性保險金(保額二分之一 範圍內),保險人應立即給付。事後經鑑定結果超 過應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份,向受益 人請求返還。1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於補 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 償。12.契約效力:保險當事人雙方不得解除契約,非有 法定原因不得終止契約。(見附錄四強制汽車保 險法第20條及第21條)13.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標準: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 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 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述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 醫護人員費用。(2)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 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 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 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 輔助器材所需費用。(3)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用。(4)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 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 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述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1)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2)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3)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 幣三萬元為限。(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 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5)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6)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前述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 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 額為限。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 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14.殘廢給付標準:視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給付新台幣四 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不等。15.死亡給付標準: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16.給付限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 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費 用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一百七 十萬元為限。17.殯葬費用限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18.保險費率:(1)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2)訂定費率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3)視被保險人違規紀錄增減之。1十九、我國汽車強制保險之特點-1.採限額無過失責任,迅速理賠。2.擴大受害人範圍。3.設置特別補償基金。4.車禍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直接請求權。5.採單軌制,所有汽車及動力機械均需納保。6.理賠給付含死亡、殘廢、醫療費用及殯葬費用。7.訂定汽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之罰則及監理 舉發之規定。8.保險業須設立獨立會計。9.費率釐訂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10.死亡車禍,受害人家屬可申請給付 暫時性保險金。二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政策性保險。其費率結構中並無預期利潤一項。保險費結構如下:1.預期損失 2.特別補償基金 3.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4.安定基金 5.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二十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保險費計算公式如下:費率結構公式:其中,(一)調整後純保費 1.自用小客車與自用小貨車基本純保費 (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係數-1)2.其他車種基本純保費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3.機車基本純保費 (註:現行機車未考慮從人因素因子)(二)業務管理費用 1.汽車部分合計340元/件,其中包含:(1)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38元/件。(2)保險費查詢中心電腦主機之異地備援費用:2元/件。2.機車部分 (1)一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190元/件。(2)二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00元/件。(三)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每件保單:1元。(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1.汽車:3%。2.機車:2%。(五)安定基金提存率:0.2%。(六)特別準備金提存率:0.2%。(七)資金成本率:1.467%。(八)資金收益率:0.046%。二十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從人因素年齡及性別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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