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铸砂粉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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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精铸砂粉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 精铸砂粉公司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高岭土行业市场需求 5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形式 6 五、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 8 六、 企业被看做是市场交易的“内在化” 13 七、 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 14 八、 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8 九、 原始的公司制度 20 十、 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 22 十一、 所有权与所有制 23 十二、 公司简介 24 十三、 SWOT分析 26 十四、 发展规划分析 32 法人治理 39 (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39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39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突出科技创新核心地位,引领带动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 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优化创新生态系统,营造创新良好环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完善创新要素供给,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进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准入管理,提升知识、技术和管理的效益。 2、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着眼巩固现有基础、提升支撑能力,打造一批高端创新研发平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大科学工程建设。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种质、遗传资源库,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争取建设一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完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鼓励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创新成果与企业有效对接。注重引进和联合开发,推动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地。积极利用域外创新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 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发挥创新基础作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带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瞄准有重大应用前景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力争在基础研究环节取得重大进展。聚焦国家战略导向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生物制造、卫星数据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4、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加快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围绕先进制造、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信息惠民、高效物流、社会治理等领域,推进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能源、环保等新兴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业态、新经济高效有序发展。 5、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进一步放开市场、规范市场、营造市场,打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努力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实施“互联网+”创新创业,积极培育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打造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创业平台。推进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 二、 高岭土行业市场需求 从国内需求来看,近年来随着国内精密铸造、陶瓷、造纸、涂料等主要下游领域应用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高岭土市场规模呈现出逐年扩大的发展态势,2021年我国高岭土行业市场规模达50.36亿元,同比2020年增长4.49%。从进出口规模来看,2017年我国高岭土进出口总量为156.96万吨,2021年为172.54万吨,同比2020年增长33.56%。总的来说,近五年来国内对高岭土的需求量逐年递增,2021年度国内高岭土行业市场规模为50亿元左右,是近五年最高值;从进出口规模来看,近五年来我国的进出口总量也是增长趋势,2021年为172.54万吨,达到近五年来最高值。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形式 (一)私有产权或个人产权 如上所述,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一—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私有产权是最为常见的,也是基本的产权形式,它是给予人们对私人财产有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一种排他的权利。在假设的私有产权完备的条件下,个人利用自己的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也不会出现违规行为。相反,如果在行使私有产权时对其他人的利益产生了影响,或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例如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毒品,则私有产权就要遭到否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属于个人及一个家庭的财产所有权界定为私有产权。 (二)集体产权或集团产权 集体产权是指对某种资源的使用权利是由一个集体共同做出的;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做出规定和约束。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其出资者对企业拥有的专用性生产资源所行使的权力,就是典型的集体产权。出资者可以通过“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决定这些资源的用途。一般而论,集体的规模越大,分享集体收益的人就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额就越小。所以,如果在严格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假定的前提下,不会有人为集体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这里会存在严重的“搭便车”行为。 (三)共有产权或社团产权 共有产权是为了谋求组织成员平均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产权,兄弟会、各种俱乐部或乡村俱乐部,都是共有组织的实例。共有产权是一种人们很少对其进行分析的产权形式,它与私有产权或集体产权不同,不具备产权利益的匿名可转让性。一个共有组织的成员,只有在取得其他各成员的同意后,才能将共有组织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共有资源对于其成员来说,常常可以非排他性地使用;而对其他人来说,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共有资源的使用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优惠性地收费。 (四)政府产权或国家产权 政府产权,从理论上说,是对由政府或国家所占有的那部分资源的使用权利。对这些资源,国家按社会可接受的政治程序,决定由谁来具体支配和使用。严格地说,政府产权与国家产权也有所差别:国家产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客体是归国家所有的领海、领空、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等;狭义的政府产权指政府所拥有的一些资源,如政府的办公楼、政府的用地等。在现实中,由于国有资产也是由政府管理的,所以二者的区别常常被忽略。政府的或国有的财产的经济性质,取决于政府的性质。但总体而言,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着效益不高、流失严重的问题。 五、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 从法权体系来说,财产或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例如可以将财产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动产与不动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与组合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有主物与无主物等。如果依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将财产分为私人财产、共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分析国有经济的产权基础之前,有必要对这三种财产形式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私人财产与私有产权 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财产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但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偏见,它们都把财产的私有制看做是最完美的财产制度。因此,前面所述及的它们对于财产与财产权的研究和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私人财产的。我们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分析时,其对象也主要是私人财产,基本未涉及其他财产形式。为了避免重复,这里只对上述分析做一个小结。 1.私人财产的实质是对经济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这种占有关系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国家出现后才取得法权形式即私有产权。 2.私有产权的内容包括自物权、他物权、继承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与基础,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继性。所有权结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3.私有产权是一组可以不断分解和转让的权利束。财产权经常以分解的形式出现,产权的转让与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内核。 4.私有产权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种强制的社会力量的保护,这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政权、法律制度、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中,国家行政力量对私有产权既有保护的作用,也带有制约和干扰的作用。 5.私有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和保护他人的正当权益。 以上对于私有产权的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产权的最一般、最基本的内涵,它也应当适用于国有经济中的产权关系。但是,由于国有经济产权主体即国家的特殊地位,使得国有产权有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二)关于财产的共有关系 财产共有关系是指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的主体成为共有人,其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财产的共有关系,具体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指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而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这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合伙制、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就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财产的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是非单一的,多个共有主体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3)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地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的权益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时,要由共有人集体协商。(4)共有关系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它是财产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所以,共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其经济性质由共有人各自的经济性质的集合来确定,既可以完全是私有产权的集合,也可以完全是公有产权的集合,还可以是两种产权的兼容。 (三)关于财产的公有关系 这里所说的公有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对财产公共所有的产权形式,二是指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财产的公有与共有的外表十分相似,所以,人们也时常将二者混同起来。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是集合概念的“全民”或“集体”;而共有财产的主体是非单一的,包括多个共有人。(2)公有财产已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而共有财产并没有与共有人脱离关系,它以共有人的个人所有为基础,产权必须划分到每个共有人的名下。(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而对于共有财产来说,这种情况将影响其财产的完整。(4)由于公共所有是对私有产权的根本否定,公有关系不能兼容共有关系;而共有关系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它可以兼容各种性质的财产,包括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 国家所有与公有是什么关系呢?人们时常把二者混同起来,把国家所有当做是公共所有,并把二者相互替代使用。也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两类。国家公产指供全体公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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