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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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医院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3、新员工(含实习、代培和临时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单位级、科室级和班组级。 单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 (4)医院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的重要性; (5)消防、交通、特种设施等安全生产知识; (6)医院的生产经营特点、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7)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医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9)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科室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科室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科室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4)要害部位及设备分布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班组生产性质及特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职责; (3)所使用设备设施状况、性能及保养知识;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文明生产要求及安全操作示范。 4、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要进行复工教育;转岗(变换工种)以及使用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员工,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采用岗前培训、岗上培训、板报图片、专题宣传栏、录像广播、知识竞赛、讲演讲座、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记录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平时教育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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