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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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风险防控 1、主要风险 (1)与项目前期阶段存在同样的风险。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与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相同的主要风险。 (2)选择设计单位的风险。如果项目分包设计,或设计单位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为不同单位,各单位之间相互交接不畅,将导致相关工艺设计、安全设计不匹配。建设单位选择的基础工程设计(或称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称为详细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资质条件,或者完全没有类似的工程设计业绩,提供的设计文件可能会存在合法合规问题。如果参加项目设计的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也会直接影响到设计文件的安全质量。 (3)前期安全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风险。对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开展的安全评价、工艺技术可靠性论证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报告和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在初步设计中对未采纳的建议措施也没有进行论证说明,会导致安全设施设计不完整或者存在缺陷。 (4)安全设施设计与详细工程设计脱节的风险。如果安全设施设计与详细工程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可能存在详细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专篇及审查意见不理解或落实不到位的风险,导致安全设施设计与详细工程设计脱节。 (5)设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如果设计单位没有建立和实施安全设计管理体系和程序,在人员资质管理、设计文件校审、设计安全审查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款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可能使设计文件存在安全设计质量缺陷,甚至是重大失误。 (6)缺乏设计变更控制的风险。通过了政府部门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如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以及经过HAZOP分析等安全审查的文件,在后期的设计过程中或在采购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设计变更,但没有对变更进行必要的危险分析评估,对变更可能带来的新风险缺乏认识和控制管理,可能造成潜在的事故隐患。 2、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 2.1审查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a)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b)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2)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工艺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例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等建设项目,专家不少于3人,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若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等重大设计变更事项,应当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4)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出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2.2审查要点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2)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5)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安全条件审查环节的变化情况,以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结果落实情况。 (7)法规标准依据选择符合性情况。 (8)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和分级符合性情况。 (9)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关键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生产设备产能与设计产能的匹配性情况,储存设施(仓库、储罐等)设计储量与所需周转储量的匹配性情况。 (10)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符合性情况。 (11)平面布局及装置设备布置符合性情况。 (12)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情况。 (13)多米诺效应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自动化控制配置符合性情况、安全仪表的评估和配置情况。 (15)公用及辅助工程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符合性情况。 (16)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配置符合性情况。 (17)建构筑物抗震、结构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符合性情况。 (18)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配置符合性情况。 (19)应急系统和设施配置符合性情况。 (20)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符合性情况。 对于审查不予通过和重新审查的情形,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3、安全风险防控设计要点 3.1安全设施设计及专篇编制一般要求 (1)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标准,开展各阶段的安全设计管理,满足危险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安全设计与审查以及安全设计变更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工程设计应当执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在工程设计中严格执行落实,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合法合规。 (3)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的过程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及分析,说明其存在的主要场所和采取的有针对性安全风险防控设计措施。 (4)设计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HAZOP审查通过的设计对策措施和建议,对未采纳的应作论证说明。 (5)详细工程设计应以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文件为依据,落实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根据设计变更或供货厂商提供的详细资料,补充开展必要的HAZOP分析及安全审查。 3.2“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防控措施 (1)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2)依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设计应进行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工艺安全控制、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的有关设计要求。 (3)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复核,设计应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3.3工艺及设备设计 (1)经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评估提出的反应危险度等 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2)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较高的反应,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有效防控风险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安全。 (3)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与主要建议措施要求详见下表。 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与控制措施表 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后果 控制措施 1 反应危险性较低 配置常规的自动控制系统,对主要反应参数进行集中监控及自动调节(集散控制系统或可编程序控制器)。 2 潜在分解风险 在危险等级1措施的基础上,设置偏离正常值的报警和联锁控制。在非正常条件下有可能超压的反应系统,应设置爆破片和安全阀等泄放设施。根据评估建 议设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3 存在冲料和分解风险 在危险等级2措施的基础上,设置紧急切断、紧急终止反应、紧急冷却降温等控制设施。根据评估建议设 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4 冲料和分解风险较高,潜在爆炸风险 在危险等级3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保护层分析,配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对风险高但必须实施产业化的项目,要优先开展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方法降低风 险,如通过微反应、连续流完成反应。 5 爆炸风险较高 对必须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在危险等级4措施的基础上,应设置防爆墙隔离的独立空间,并设置完善的超压泄爆设施,实现全面自控,除装置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对于进入隔离区有明确规定的,反应 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所限制的空间内。 (1)工艺设计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采取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工艺控制措施。 (2)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3.4总平面布置 (1)新建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进行平面布局,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平面布局设计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国标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国标5048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50016)的相关要求; b)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国标5098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国标50160)的相关要求; c)煤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国标51428)的相关要求; d)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国标51283)的相关要求,但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超过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国标50160)进行平面布局设计; e)医药工业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设计还应满足《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国标51047)的相关要求。 (2)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环形车道和回车场等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5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 (1)依据“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紧急停车、安全联锁、检测报警等控制方案和安全管控措施。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4)对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馏(蒸馏)系统应采取自动化控制,对进料量、热媒流量、塔釜液位、回流量、塔釜温度等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检测、远传、报警,具备自动控制功能。 (5)间歇、半间歇式精细化工建设项目的物料处理(包括原料、介质、催化剂等),尤其是固体物料的投加、采样分析、产品后处理和包装等环节,国内外有自动化应用案例的应进行自动化设计,尽量减少人工操作。 (6)新建项目应依据《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7)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功能安全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设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6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1)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国标/T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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