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组件应用器件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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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磁组件应用器件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案 磁组件应用器件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案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4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公司基本情况 7 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9 六、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6 七、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18 八、 股东会权利 23 九、 股东 24 十、 股东权利 30 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33 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36 十三、 法人治理结构 37 SWOT分析 51 (一)优势分析(S) 51 1、工艺技术优势 51 公司一直注重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通过引入国际先进的设备,不断加大自主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力度,形成较强的工艺技术优势。公司根据客户受托产品的品种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技术参数,以满足客户需求,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艺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 5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坚持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并举,坚持进出口并重、引资和引技引智并重、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 (一)主动融入“一带一路” 拓宽外向通道。推动与国家“一带一路”陆海空大通道互联互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物流链和价值链。优化外贸结构。完善外贸布局,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优化提升一般贸易,扩大传统优势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旅游、物流、软件、外包、技术、文化、中医药等领域服务贸易。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和外贸综合服务体等新型贸易业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产业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扩展。支持成套设备、资源能源、关键技术以及重点消费品进口。 大规模“走出去”。加强双边多边政策对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特色优势产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有实力、有条件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研发基地,承揽国际工程项目,跨国兼并收购重点企业和项目。推动企业在境外建设加工制造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等经贸合作园区。促进沿线人文交流,推进科技、教育、文化资源“走出去”。推动与重点国家建立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经贸合作伙伴关系。 高水平“引进来”。提升引资、引智、引技水平,引导优质生产要素投向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争取扩大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和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利用发行外债。 二、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行业发展空间提升。 2020年,我国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风力发电、节能电机等低碳经济领域均是稀土永磁材料下游应用领域,2019年,发改委和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产业化、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制造、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节能电机制造等稀土永磁材料应用领域列入目录,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相关产业。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稀土永磁材料在上述领域中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行业发展空间提升。 2、下游产品需求更加多元化 在消费电子领域,品牌厂商为了满足下游消费者的需求,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产品不断更新换代,VR/AR可穿戴设备等新兴产品市场规模也快速扩张,对永磁材料的需求亦呈多元化趋势。在其他领域,如新能源汽车领域、节能家电领域,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拓展,新功能、新产品将不断涌现,对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的需求也将更加多元化。 3、下游需求促进行业技术、工艺不断进步 稀土永磁材料的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如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风力发电、工业电机等均处于高速发展期,且随着科技进步,如工业机器人等新兴应用领域也快速发展,对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的需求提高,且对稀土永磁材料的性能、质量及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提高产品性能 稀土永磁材料生产商为了满足下游不断提高的要求,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行业技术、工艺不断进步。钕铁硼磁性材料的最大磁能积、内禀矫顽力、剩磁等关键性能指标不断实现突破。部分厂商单类产品中最高内禀矫顽力与最大磁能积数值之和已超过80,提高了材料性能的上限。 (2)提升产品质量 稀土永磁材料生产商为了满足下游客户对产品一致性、可靠性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不断升级设备,提高生产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另一方面研究、运用新的工艺,如晶粒细化技术,能使晶粒更加均匀、细小,有利于铸造及随后的塑性加工。通过设备和工艺的升级,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3)降低产品成本 部分厂商在生产工艺上实现突破,晶界调控、晶界扩散等技术不断完善,能有效降低重稀土使用量。此外,促进高丰度、低成本稀土元素(如镧、铈)在稀土永磁材料中的应用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方向。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 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 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 (二)核心人员介绍 1、夏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汤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唐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4、龙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5、邵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 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 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 (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1、请求权的强化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 2、自行召集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 3、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 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 (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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