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公司卫生保护管理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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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公司卫生保护管理方案 稀土永磁材料应用器件公司 卫生保护管理方案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稀土永磁材料工业电机行业使用情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5 五、 编制职业安全卫生预算 5 六、 劳动标准的含义 7 七、 工作时间的种类 10 八、 实施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的和要求 12 九、 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 14 十、 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5 十一、 集体合同概述 16 十二、 项目基本情况 21 十三、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23 劳动定员一览表 24 十四、 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理论 24 十五、 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准备工作 25 十六、 职业与职业生涯的基本概念 30 十七、 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信息的采集 30 十八、 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的员工培训项目设计 32 十九、 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管理应关注的问题 40 二十、 法人治理 41 二十一、 SWOT分析说明 53 二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64 二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6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吉林省,简称“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春。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与辽宁、内蒙古、黑龙江相连,并与俄罗斯、朝鲜接壤,地处东北亚地理中心位置。截至2019年末,吉林省总人口2690.73万人,下辖8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共有20个县级市,16个县,3个自治县,21个市辖区。吉林省是近代东北亚政治军事冲突完整历程的见证地,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品粮生产基地。吉林省地貌形态差异明显。地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呈现出东南高、西北低的特征。以中部大黑山为界,可分为东部山地和中西部平原两大地貌。东部山地分为长白山中山低山区和低山丘陵区,中西部平原分为中部台地平原区和西部草甸、湖泊、湿地、沙地区;地跨图们江、鸭绿江、辽河、绥芬河、松花江五大水系。吉林省位于中纬度欧亚大陆的东侧,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2019年,吉林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726.8亿元,同比增长3.0%。 二、 稀土永磁材料工业电机行业使用情况 1、节能电机 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联合发布《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要求大力推动包括轻稀土永磁在内的基础材料绿色升级,并提出到2023年,高效节能电机年产量达到1.7亿千瓦,在役高效节能电机占比达到20%以上,实现年节电量490亿千瓦时,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1,50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800万吨。《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稀土永磁电机具有显著的节能以及占地面积小的优势,未来随着对电机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稀土永磁电机渗透率将上升,稀土永磁电机钕铁硼单耗约241kg/MW。 2、工业机器人 《“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将加强智能焊接机器人、智能移动机器人、半导体(洁净)机器人等工业机器人等通用智能制造装备以及协作机器人、自适应机器人新型智能制造装备的自主供给,壮大产业体系新优势作为了重点任务之一。我国工业机器人产量由2015年的3.30万台增长到2021年的36.60万台,年均复合增长率49.34%。 机器人领域的高精度永磁伺服电机、步进电机要求控制精度高,体积小,质量轻,有些特种机器人对功率密度、力矩有较高的要求,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在机器人领域被广泛使用,不同机器人需要钕铁硼磁材数量差异较大,范围大约在0.3-30kg/台。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应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立以下台账,并且按照台账表册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适时登记并定期进行审核。 五、 编制职业安全卫生预算 企业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要以一定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保证为基础。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必须与企业的生产计划、技术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计划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预算涉及生产系统控制、技术创新、财务预算各项工作。这里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讨论。 (一)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分类 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管理,首先要对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进行分类。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根据企业会计规则的规定,部分属于制造费用范畴,部分属于管理费用范畴。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 2、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3、个入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 4、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 7、工伤保险费。 8、工伤认定、评残费用等 (二)职业安全卫生预算编制程序 1、企业最高决策部门决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并应提前下达到中层和基层单位。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具体目标,提出本单位的自编预算。 3、自编预算在部门内部协调平衡,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委员会经过审核、协调平衡,汇总成为企业全面预算,并应在预算期前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4、编制费用预算。 5、编制直接人工预算。 6、根据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表、制造费用预算表及产品制造成本预算表的相关预算项目要求和分类,编制职业保护预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预算、个人防护用品预算等。 7、编制费用预算方法按照企业选择确定的财务预算方法进行编制,即可以选用固定预算法、滚动预算法或弹性预算法进行编制。 六、 劳动标准的含义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种规范性文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将标准引入劳动关系领域,则为劳动标准,或称劳动基准、劳工标准。所谓劳动标准,是指基于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的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理解劳动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这里的“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概念和行为反复多次出现的普遍性质;非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如偶然出现的单一现象、事物或行为,即使作出某种规定,也不是劳动标准。因此,劳动标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是针对重复性出现的同一类事物、概念和行为的共同规范。 第二,劳动标准的制定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劳动标准所规范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不能采用单一方式制定劳动标准,必须从劳动标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对不同类型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采取不同的劳动标准制定方式。由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中的调整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为国家劳动标准,即国家劳动立法均为劳动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与此相联系,国际劳动立法为国际劳动标准。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为地方性劳动标准;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定并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公示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为企业劳动标准。 第三,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的发展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 第四,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由于劳动标准对象和劳动标准制定主体的多样性,使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劳动标准文件的表现形式划分,主要分为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集体合同、企业劳动规则等;以劳动标准制定技术划分,主要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等。 第五,劳动标准的作用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存。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方面必须遵照执行,不允许当事人变更;除强制性劳动标准外,还有非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国家标准化机构推荐的劳动标准等不具有强制性,只提倡、鼓励有关方面执行或参考执行。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因其依法制定,因而具有约束力,要求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执行。 第六,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国家劳动立法规定的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标准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对我国境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具有普遍遵守的法律强制性,政府负有保障其实施的义务。其他形式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如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劳动标准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只在订立和制定的企业内具有约束力。在各种形式的劳动标准中,国家劳动标准居于核心地位。 七、 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昼夜工作8小时为标准工作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周,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基准。 (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3、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等。 (三)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时数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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