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知识讲解(地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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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知识讲解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条举措走出去个人纳税人税收政策解读 认真执行税收协定010203 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 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一)认真执行税收协定1.什么是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35个2个39个14个7个1个3个+两岸税收协议4个统计截至2017年3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俄罗斯爱沙尼亚罗马尼亚 柬埔寨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 印度2014年至2016年印度尼西亚波兰64个“一带一路”已签署税收协定54个沿线国家(一)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二)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涉税争议解决途径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与合作寻求法律救济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相互协商程序(东道国国内法)(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二)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受理税务机关适用情形申请程序56号公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适用对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二)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居民身份的认定常设机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适用情形税收歧视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重复征税(二)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出租设备租赁费H国国内法税率走出去企业税务总局H国子公司执行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直接适用限制税率协商H国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款2000万美元涉及资金占用达数千万美元(三)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2015年,税务总局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推广到所有省级税务机关,全面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截至2016年2017年19份国别指南17份国别指南10份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3份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三)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2017年4月,总局第一批分国别指南将统一印发,并送到相应的纳税人手上。(四)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工作动态专政策法规及解读题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地区)指南等(五)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六)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12366双语网站立足国际化发展战略,开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专栏,可为“走出去”、“引进来”企业提供专业税收指引。12366双语咨询可为国内外纳税人提供中英文专业税收咨询、办税指引等纳税服务。(七)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八)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督促企督促企业业履行相关涉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信息申报义报义务,为为企企业业遵从提供指遵从提供指导导和方便,和方便,并分并分类归类归集境外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信息专门专门档案档案(九)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十)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提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 积累出境交易税收服务和风险管理办法和经验 帮助企业防范跨境涉税风险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条举措走出去个人纳税人税收政策解读(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1.独立个人劳务专业性劳务活动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一般情况下:居民国征税权(中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来源国有征税权(东道国)固定基地停留时间183天(连续或累计)来源国居民国(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1.独立个人劳务专业性劳务活动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一般情况下:居民国征税权(中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来源国有征税权(东道国):(1)固定基地标准,该缔约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缔约国另一方(东道国)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183天停留标准,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东道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1.独立个人劳务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独立活动专业性劳务活动其他独立性活动(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2.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受雇活动发生国(来源国)享有征税权。-仅就对在来源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1)任何12个月不超过183天;(2)报酬并非由来源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3)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2.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刘先生印度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任何12个月不超过183天;(2)报酬并非由印度(来源国)雇主支付或代表印度雇主支付;(3)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印度(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应在中国征税。就其在印度的受雇所得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2.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印度(来源国)享有征税权-仅就对在来源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刘先生印度符合条件之一:(1)任何12个月超过183天;(2)报酬由印度(来源国)雇主支付或代表印度雇主支付;(3)报酬由雇主设在印度(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一)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协定待遇3.董事费公司所在国享有征税权: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居民董事费作为东道国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的个人以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实物福利。例如,股票期权、居所或交通工具、健康或人寿保险及俱乐部成员资格等其他类似款项(二)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1.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概况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自行享受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二)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Q: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A:我们的“走出去”企业和个人 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企企业业或者个人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向谁申请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Q:外派员工在国外交过个税以后,还需要再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吗?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1.境外所得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自行申报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或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A: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非工非工资资薪金薪金所得所得,且该所得并非由境内派出并非由境内派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的,应进行自行申自行申报报。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了非工资薪金的境外所得(如租赁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如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境内派出境内派出单单位所在位所在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2.境内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1)报告义务 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外派人员员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外派人员员情况情况。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2.境内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新要求:建立外派人员个人清册外派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境内职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往国家、境内机构名称、境外机构名称)境内支付情况(支付方、支付年度、币种、金额、境内实际纳税额)境外支付情况(支付方、支付年度、币种、金额、境外实际纳税额)(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2.境内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2)代扣代缴义务: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将其雇员派往境外工作,并支付或负担其所得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外派人员的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在发放工资薪金的次月次月15日内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并代扣代缴税款。(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月度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工资其他补贴津贴境内公司发放境外公司发放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机构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境内派出单位应就外派人员全部境外工全部境外工资资薪金所得薪金所得申报税款。(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2.境内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Q:如果派出机构未及时报告外派人员情况或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外派人员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有何法律责任?A: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征管法第62条、63条及64条)(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3.境外税额的抵免可抵免的境外税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律应缴纳并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等。(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3.境外税额的抵免不得抵免的境外税额: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条举措走出去个人纳税人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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