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宝石 项目建设工程报告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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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焦宝石 项目建设工程报告 焦宝石 项目 建设工程报告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高岭土行业发展概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5 五、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8 六、 英国NEC和美国AIA合同文本 13 七、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7 八、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26 九、 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 32 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5 十一、 招标投标法 49 十二、 施工评标 55 十三、 施工投标报价策略 63 十四、 合同价款结算 70 十五、 合同价款调整 76 十六、 承包合同价款 83 十七、 投标报价 84 十八、 项目概况 88 十九、 经济效益 90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91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93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94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96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99 二十、 投资估算 100 建设投资估算表 102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103 流动资金估算表 104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105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10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规划和方案,政策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地区发展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孕育着巨大发展潜能,创新驱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重大举措的推进落实,有利于改造提升传统优势,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增强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以深化改革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支撑。 世界经济处于金融危机后的复苏和变革期,全球利益格局战略博弈更加复杂,外部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应对风险和挑战的难度加大。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要素优势正在减弱,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经济运行潜在风险加大,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增多。地区面临加快结构调整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动力不足、保持整体竞争力与要素成本上升、区域优先发展与均衡发展等矛盾,存在产业结构不够优、竞争力不够强,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和难度加大等突出问题。 总的来说,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机遇也前所未有,要准确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强化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科学谋划、真抓实干,求新求变求突破,努力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 二、 高岭土行业发展概况 高岭土是一种以高岭石族粘土矿物为主的粘土和粘土岩的非金属矿产,因呈白色而又细腻又称白云土,与云母、石英、碳酸钙并称为四大非金属矿。其质纯的高岭土呈洁白细腻、松软土状,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和耐火性等理化性质。 我国高岭土资源丰富,但以非煤系高岭土为主,品位较低,只适合生产陶瓷和砖瓦等产品;品位较高的煤系高岭土主要集中在安徽淮北、内蒙古等地区,矿石类型为硬质高岭岩,多伴随煤矿共生,煤系高岭土制造的精密铸造模具具有溃散性能好、易脱模、不易风化等特性。 煅烧高岭土起源于美国,起初是为了除去煤系高岭土中的有机碳值,提高产品的白度,后用此方法对煤系高岭土进行加工,生产出了性能高档、价值远高于普通高岭土的产品,大大拓宽了高岭土的应用范围。高岭土煅烧的主要目的是脱去有机碳和其他杂质矿物以提高白度;脱去高岭土所含水分、羟基以提高煅烧产品的空隙体积和化学反应活性,改善物理化学性能,满足各种各样的应用需求。 高岭土煅烧分为低温焙烧和高温烧结,焙烧工艺是脱除了结构或结晶水、碳质及其他挥发性物质,变成偏高岭石,商品名称“煅烧高岭土”;烧结工艺是不仅脱除结晶水和其他挥发性物质,使高岭石变成莫来石、方石英相和玻璃相,商品名称叫“煅烧高岭土”或“莫来石”材料。低温煅烧高岭土具有白度高、容重小、比表面积和孔体积大,吸油性、遮盖性和耐磨性好,绝缘性和热稳定性高等特性,广泛用于涂料、造纸、塑料、橡胶、化工、医药、环保、高级耐火材料等领域。高温烧结高岭土产品具有比重大、耐火度高、稳定性好、强度高、耐酸碱性能高等特点,广泛应用于精密铸造、耐火材料、军工等领域。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2年,九部委又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也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尽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但其中影响较大、应用广泛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该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一)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通用合同条款包括24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三)合同附件格式格式。 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人选。 2、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 (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在标准履约保函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以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3、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同样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按照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保函格式中明确规定“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五、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1、工程量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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