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蛋白公司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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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纤维蛋白公司网络治理 纤维蛋白公司 网络治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血制品行业行业趋势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网络治理的目标 4 五、 网络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6 六、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7 七、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13 八、 公司的基本类型 18 九、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6 十、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28 十一、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32 十二、 项目基本情况 36 十三、 SWOT分析说明 38 十四、 法人治理 49 十五、 人力资源分析 60 劳动定员一览表 6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当前时期,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世界经济在曲折中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孕育着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同时,国际和区域经贸规则主导权争夺加剧,发达国家加快实施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步伐,新兴经济体开始依靠资源、劳动力等优势吸纳低端制造业,低成本竞争和先进技术竞争将日趋激烈。 从国内看,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虽然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但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具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发展前景仍然广阔。 当前是重大战略机遇叠加期,关于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使区域城市群成为带动发展的主要空间载体,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目光,为加快转型、加快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和活力,为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国内外先进要素搭建了更高更大的平台。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加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机遇。 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展的质量效益不高,新旧动能转换不快,产能过剩等结构性矛盾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全社会研发投入不足,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转型升级尤为迫切。二是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凸显,大气、水污染问题突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还需付出极大努力。三是改革开放相对滞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外开放总体水平不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解。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全球经济深度调整,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入新阶段,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 血制品行业行业趋势 全球血液制品长期的需求增长驱动力将会是产品在新适应症的拓展,如下表所示,不乏可能适用于大量患者的适应症。根据医药魔方数据,目前去全球在研处于临床阶段的血制品适应症包括新冠肺炎感染、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流感、病毒性、帕金森病。中国市场目前品种较少,采浆量提升和潜力品种的渗透率提升也将会是中长期的增长动力。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网络治理的目标 层级组织中,科层治理可利用正式的权威结构通过政令、规章、协议来协调和保护治理参与者的权益,尤其是股东的权益。但由于网络治理是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因而就缺乏一个正式组织的权威结构来对网络中众多的参与者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网络治理中,个体、团体之间不仅有合约关系的联结,而且有社会关系的嵌入,同时还有市场因素的介入,因而个体、团体之间的联合行动除了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相互间要在治理的进程中进行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在依赖与合作中协调参与者的责、权、利的关系,在风险与冲突中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与网络的整体功效。 (一)协调 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参与者需要运用协调方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来完成复杂性的任务。即使是在无摩擦的状态中,参与者也还需要在劳动的分工、活动与生产的界面上协调。从本质上说,网络不是自发的关系,而是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基础之上,倘若没有这种努力,网络就将解体。因此,协调是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 在网络治理中,协调使参与者能在制定决策时进行沟通,并在信任与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确立其战略定向。协调还能实现专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共享,参与者能利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超边界的流动与传播,来扩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在的核心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协调能节约网络的运行成本与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因为网络治理众多的协调行为建立在“隐性的与无时限”的合约之上。此合约并不需要权力机构的组织与驱动或合法立约的程序与框架的约束。尤其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网络治理就可利用双边的互惠与承诺的关系以及长期重复的交易活动来进行协调,而不需要支付谈判费用与立约成本,也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事后监督成本。参与者可以在充分小的摩擦成本的状态下进行合作、交流与交易。 (二)维护 网络治理中的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在某些领域可相互协作地采取联合行动,但在另一些领域则又是相互的竞争对手,这就存在着风险与冲突。因此,网络治理的另一重要目标是要维护网络的整体功效、运作机能,以及参与者间的交易与利益的均衡。由于网络治理不具有类似于科层治理的权威结构来保护治理者的权益,因而网络治理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的嵌入结构来发挥维护的效力。 在网络治理中,维护的意义首先在于能通过达成集体的共识与许可,增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来规范参与者间的交易。其次,维护能通过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扩展信息的传播范围来保障参与者间信息共享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后,维护能通过增强信任,强化文化整合来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五、 网络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网络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形式,是环境演化与组织变迁的结构性反映。网络治理所依存的网络具有广义性,是社会网络、企业间网络与有形网络共同作用的综合。相对于科层治理而言,网络治理是以企业间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这种新治理形式及其不同于传统的制度安排,必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 网络治理的风险。首先,网络中的相关方是否能够达成目标一致,这是网络治理存在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其次,网络治理在沟通和协调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可能会降低治理的效率;第三,网络治理中,某些具有特殊资源或影响力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借机损害公共利益。另外,如果单纯为了实现多方共同治理而减少政府职能,可能会造成社会权力的真空,或者会导致特殊利益群体搜取社会权力。因此,我国城市在讨论网络治理问题时,不仅应关注网络治理自身效率方面的不足,更应防止因多元化治理而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 六、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资本就成为注册资本,公司就合法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营运过程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因为公司资本的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 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 1、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等。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则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 与公司资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得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额;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 2、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在我国,公司资本仅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数就是个“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东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是大于其实收资本的。 3、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据,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 4、实缴(收)资本 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而且允许已发行的资本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实缴(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的。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缴(收)资本都不会大于发行资本。 5、催缴资本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最初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中,以后又逐渐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定,迄今仍为一些大陆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但由于这一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公司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的需求量一般较少,公司资本全部发行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因此一种新的资本原则即认可资本原则开始被各国所采用。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上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有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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